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724-1997
中文名称:出口插头、插座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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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插头
插座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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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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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724-1997.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lugs and socket-outlets for export.
1范围
SN/T 0724规定了出口交流电源插头、插座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SN/T 0724适用于出口的、户内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仅用于交流电、额定电压在50V以上但不超过440V、电流不超过32A.带或不带接地触头的插头和固定式或移动式插座的出口检验。也适用于装在电线组件中的插头和装在电线加长组件中的插头和移动式插座的出口检验。如须执行其他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IEC 884-1-1994家用和类 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 部分:通用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插头
指具有设计用于与插座的插套插合的插销,并且装有用于与软缆进行电气连接和机械定位部件的电器附件。
3.2插座
指具有设计用于与插头的插销插合的插套,并且装有用于连接软缆的端子的电器附件。
3.3 多位插座
指两个或多个插座的组合体。
3.4保护门
指装在插座里,用于在插头拔出时能自动地,至少将插套遮蔽起来的活动部件。
3.5 检验批
指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规格、同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T 0724-1997
出口插头、插座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lugs and socket-outlets for export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1-1993 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同时参照 IEC 884-1-1994《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并结合商检的特点制定和编写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敏、陆五昌、黄风雷。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口插头插座的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交流电源插头、插座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的、户内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仅用于交流电、额定电压在 50V 以上但不超过 440V、电流不超过 32A,带或不带接地触头的插头和固定式或移动式插座的出口检验。也适用于装在电线组件中的插头和装在电线加长组件中的插头和移动式插座的出口检验。如须执行其他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IEC 884-1-1994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插头:指具有设计用于与插座的插套插合的插销,并且装有用于与软缆进行电气连接和机械定位部件的电器附件。
3.2 插座:指具有设计用于与插头的插销插合的插套,并且装有用于连接软缆的端子的电器附件。
3.3 多位插座:指两个或多个插座的组合体。
3.4 保护门:指装在插座里,用于在插头拔出时能自动地,至少将插套遮蔽起来的活动部件。
3.5 检验批:指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规格、同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
4 抽样
4.1 抽样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检验批的厂检合格单。
4.2 抽样方案
4.2.1 型式试验的样本按 IEC 884-1-1994 中 5.4 进行。
4.2.2 交收检验开箱数按所提交批量的总箱数,根据 GB 2828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 S-3 确定。
4.2.3 检查样本按 GB 2828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 S-4 确定,并从 4.2.2 规定抽取的箱数中抽出。
4.2.4 合格质量水平 AQL 值
交收检验不合格品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
- A 类不合格品:不允许
- B 类不合格品:AQL 值为 1.5
- C 类不合格品:AQL 值为 4.0
4.2.5 检验批的检查严格度按 GB 2828-87 中 4.6.3 的转移规则。
4.3 抽样方法
样本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5 检验
检验分型式试验和交收检验。
5.1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项目、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按 IEC 884-1-1994 第 4 章至第 29 章的规定。检验判定按 IEC 884-1-1994 中 5.5 进行。正常情况下型式试验有效期为一年。如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试验:a) 首批出口或一年以上未出口而再次出口;b) 主要结构材料、工艺或配套件变更;c) 质量不稳定,交收检验发现异常以及国外用户有不良反应等。
5.2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的项目、内容等按表 1 执行。
5.3 检验结果的判定
检验中若发现有 A 类不合格品,即判定该批不合格。若 B 类和 C 类不合格品分别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 A,则判定该批合格,否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6 不合格的处置
6.1 经检验合格的批,应将发现的不合格品换成合格品。
6.2 对检验不合格的批,经返工整理,允许再申请检验一次。
7 其他
检验合格的批,检验有效期为 12 个月。
表 1 交收检验的项目、内容
1. 包装:1.1 包装不牢固,破损,标志印刷不清晰;1.2 内包装上标志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
2. 外观结构:2.1 外观严重不整洁,表面有锐边或尖点,外表擦伤或损坏变形。
3. 防触电保护
4. 使用性能
5. 冷态电气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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