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760.1-1999
中文名称: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使用鉴定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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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海运
出口
危险
货物
包装
使用
鉴定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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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0760.1-1999.Rule for the survey of usage of steel pail packaging for dangrous goods exported by sea.
1范围
SN/T 0760.1规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使用鉴定的抽样数量、鉴定方法及判定准则。
SN/T 0760.1适用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使用方法的鉴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要求
3.1 申请单、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清楚- -致,与实物相符。
3.2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灌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3.3容器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3.4包装件上铸印或印刷的标记出运(生产)批号应牢固、清晰。
3.5固体危险货物不得超过性能检验时的容量。
3.6-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容器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应确保55"C时,容器不被液体充满。
3.7包装容器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引起危险的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3.8首次出口《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申请人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
出具的该种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能报告。
标准内容
SN/T 0760.1-1999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使用鉴定规程
Rule for the survey of usage of steel pail packaging for dangerous goods exported by sea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 13252-1991《包装容器 钢提桶》和SN/T 0004-1995《进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规程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并参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制定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天津汉沽石化制桶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崔平分、翟荣利、葛士福、张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使用鉴定的抽样数量、鉴定方法及判定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使用方法的鉴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 要求
3.1 申请单、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清楚一致,与实物相符。
3.2 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灌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3.3 容器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3.4 包装件上铸印或印刷的标记、出运(生产)批号应牢固、清晰。
3.5 固体危险货物不得超过性能检验时的容量。
3.6 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容器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应确保55℃时,容器不被液体充满。
3.7 包装容器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引起危险的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3.8 首次出口《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申请人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种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能报告。
3.9 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包装容器(包括涂层),不得起任何影响包装容器强度的化学反应。
3.10 密封圈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而失去密封效果或影响货物品质。
4 抽样
4.1 检验批
同一品种、规格、含量的危险货物盛装在同一类型、材料、规格的钢提桶中为一检验批,批量最大为10000件。
4.2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一般检查水平为Ⅲ级。
4.3 抽样方法
依据GB/T 2828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表1 抽样数量
报验数量范围 | 抽样数量(件)
1~90 | 8
91~150 | 13
151~280 | 20
281~500 | 32
501~1200 | 50
1201~3200 | 80
3201~10000 | 125
5 鉴定
5.1 闭口钢提桶的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5.2 开口钢提桶应配以合格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紧箍或紧耳盖,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扳手箍应销牢,紧耳盖应牢固地紧扣在桶上。
5.3 包装件应铸印牢固、清晰的包装标记,并应与性能检验结果单一致。
5.4 凡用封识的包装件,封识应完好。
5.5 开口钢提桶一般不应用来装运液体,但经本系列标准检验合格允许装运粘稠液体的应组成成组货物运输,即:
a) 放置或堆码并采用捆扎、缩紧缠绕或其他合适方法紧固在像托盘之类的货板上;
b) 放置在防护外包装内,例如箱式托盘内;
c) 永久性固定合装在网络内。
5.6 所有成组货物应堆装紧密,其形状规则,四边基本垂直,顶部应基本水平。它们应适合于堆码,在结构与捆扎上做到不会损坏组成成组货物的各个包装件。
5.7 所有成组件都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能经受得住反复装卸,并能承受在运输中可能遇到的同样重叠堆码的高度。
5.8 用于捆扎成组货物的材料应与成组货物相容,并且在各种气候条件下依然有效。
5.9 成组货物由能将包装件完全封闭起来的托盘箱,或带盖的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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