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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830-1999

中文名称:出口袋装滑石粉取样、制样方法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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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袋装 滑石粉 取样 制样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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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830-1999.Methods for sampling and sample preparation of talc powder in bags for export.
1范围
SN/T 0830规定了袋装滑石粉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方法及有关精确度要求。
SN/T 0830适用于袋装各类滑石粉的化学成分、水分、粒度、白度样品的扦取和制备。
SN/T 0830适用于袋装滑石粉产品的复验和仲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007.1-198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取样方法
GB 2007.3-1987散装矿产 品取样、制样通则评定 品质波动实验方法
3一般规定
3.1 本标准规定取样、制样及测定总精确度为±0.6%。取样精确度βs为±0.3%(概率为95%),以氧化镁量计。
3.2 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取样、制样。
3.3取样、制样所用设备.工具和盛样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坚固耐用。
3.4 成分样品须妥善保管6个月,以备检查。
4取样
4.1 取样工具
a)取样扦(见附录A中图A1)
取样扦的有效长度应大于包装对角线的80%.
b)盛样袋。
4.2份样数
由一批滑石粉中应取份样的最少个数,按附录A中表A1规定执行。.
品质波动大小不明时,应尽快进行评定实验,也可结合日常取样工作进行,以不确定品质波动大小,对品质波动类型未知的滑石粉,份样数按品质波动大的取。

标准内容

SN/T 083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出口袋装滑石粉取样、制样方法 Methods for sampling and sample preparation of talc powder in bags for export 1999-12-30发布 | 2000-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编写的。本标准编写过程中,参阅了JC294~299-1982《滑石产品标准》,对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品质波动实验方法进行了对比实验。其中品质波动实验采用ISO 8542:1986《锰矿石和铬矿石——评定品质波动和校核取样精密度的实验方法》。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维旗、孙吉慧、任玉伟。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袋装滑石粉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方法及有关精确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袋装各类滑石粉的化学成分、水分、粒度、白度样品的扦取和制备。本标准适用于袋装滑石粉产品的复验和仲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007.1—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 GB 2007.3—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评定品质波动实验方法 3 一般规定 3.1 本标准规定取样、制样及测定总精确度为±0.6%。取样精确度βs为±0.3%(概率为95%),以氧化镁量计。 3.2 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取样、制样。 3.3 取样、制样所用设备、工具和盛样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坚固耐用。 3.4 成分样品须妥善保管6个月,以备检查。 4 取样 4.1 取样工具 a) 取样扦(见附录A中图A1)。取样扦的有效长度应大于包装对角线的80%。 b) 盛样袋。 4.2 份样数 由一批滑石粉中应取份样的最少个数,按附录A中表A1规定执行。品质波动大小不明时,应尽快进行评定实验,也可结合日常取样工作进行,以确定品质波动大小;对品质波动类型未知的滑石粉,份样数按品质波动大的取。 4.3 份样量 每个份样的重量约为30g,所取每份样的重量应大致相等,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4.4 取样方法 4.4.1 流动间隔取样法 在一批滑石粉装包、装卸或衡重的移动过程中,按一定的重量或袋数间隔取样包,样包间的间隔可根据规定的该批滑石粉的份样数和批量按式(1)算出: 批量(吨或袋)/ 取样间隔(吨或袋)≤ 规定的样数 ——(1) 取第一个样包时,可在第一间隔内任意确定,但不可在第一间隔的起点开始,以后继续取的样包按一定的间隔取,取样间隔不得大于计算所得的间隔,以保证最终取的样包数不低于附录A所规定的最少份样数。 4.4.1.1 取样时,将槽口向下,斜插入袋底部的取样口中,插入深度应大于包装件对角线的80%,将扦子旋转180°取出样品,每袋抽取两次。 4.4.1.2 取样时,对货堆应采取从里向外,从底到高的位置取样。 4.4.1.3 水分样品应在衡重前后立即取出,置于密闭容器中,注意测定前勿使水分含量发生变化。当批量很大时,须将整批滑石粉分成几个部分,将每一部分的份样制备成副样测定水分。 4.4.2 随机取样法 按附录A中表A1规定的份样数于包堆中随机抽取样包,取出的样包以相同于流动间隔法的操作进行。 4.5 防止取样过程中的外来污染。 5 制样 5.1 制样工具 a) 份样铲及挡板(见附录A中图A2); b) 不锈金属十字分样板; c) 分析筛[850μm(20目)、150μm(100目)、75μm(200目)、45μm(325目)]; d) 毛刷; e) 不锈钢混样板或玻璃面混样板。 5.2 制样要求 5.2.1 制样过程中,应防止样品有任何变化和污染。 5.2.2 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制样程序进行。 5.3 制样程序 5.3.1 圆锥四分法 将样品置于洁净、平整的钢板上,堆成圆锥形,每铲沿圆锥顶尖落下,使均匀地沿锥尖散落,注意勿使圆锥中心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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