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731-1997
中文名称:出口绝缘电阻表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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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绝缘
电阻表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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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0731-1997.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nsulation resistance meter for export.
1范围
SN/T 0731规定了出口绝缘电阻表的抽样、检验及合格判定。
SN/T 0731适用于直接模拟指示式绝缘电阻表的出口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6738- 86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
GB 7676.1- 87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定义 及通用要求
GB 7676.6- 87直接 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电 阻表(电抗表)和电导表特殊要求
GB7676.9-87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推荐的试验方法
GB/T 13384- 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ZBN21 012- 89绝缐电阻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检验批为实施抽样检验汇集的同一 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
简称批。
4抽样
4.1 抽样方案
4.1.1 抽样方案采用GB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不合格分类见表1.
标准内容
SN/T0731-1997 出口绝缘电阻表检验规程
前言
本标准的表述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1993及SN/T0002-1996《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多年来,出口绝缘电阻表检验主要依据GB6738-86《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7676.1-87《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定义及通用要求》、GB7676.6-87《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电阻表(电抗表)和电导表特殊要求》、GB7676.9-87《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推荐的试验方法》、ZBN21012-89《绝缘电阻表》标准。由于上述标准中未对抽样方案、合格判定等作出详尽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以满足出口检验需求。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由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周健、王浩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绝缘电阻表的抽样、检验及合格判定方法,适用于直接模拟指示式绝缘电阻表的出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 GB6738-86 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
- GB7676.1-87 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定义及通用要求
- GB7676.6-87 电阻表(电抗表)和电导表特殊要求
- GB7676.9-87 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推荐的试验方法
- GB/T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ZBN21012-89 绝缘电阻表
3 定义
检验批: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
4 抽样
4.1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采用GB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不合格分类见表1。样品从已入库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检验严格度执行GB2828转换规则。
表1 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1 外观 整洁、光滑、无刻碰伤 目测
2 标志 ZBN21012-89中8.1 目测
3 基本误差 ZBN21012-89中5.2 ZBN21012-89中6.2
4 绝缘电阻 ZBN21012-89中5.5.1 ZBN21012-89中6.15
5 电压试验 ZBN21012-89中5.5.2 ZBN21012-89中6.14
6 位置影响 ZBN21012-89中5.4.1;4.6;5.3.2 目测
7 中值电压 ZBN21012-89中6.13 目测
8 包装 整洁、完好、印刷清晰,符合GB/T13384-92 目测
合格质量水平(AQL)规定值见表2。A类不合格不允许存在,B类不合格AQL为2.5,C类不合格AQL为4.0。
5 检验
5.1 检验分类
检验可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型式检验为周期检验,交收检验为逐批抽样检验。
5.2 检验项目和方法
5.2.1 型式检验
5.2.1.1 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有效期为二年。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首批出口或一年以上未出口再次出口;
b)主要结构、材料、工艺或配套件变更;
c)质量不稳定、交收检验时发现异常或国外用户反应强烈。
5.2.1.2 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及方法按ZBN21012-8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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