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758-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758-1999
中文名称:出口人发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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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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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0758-1999.Rule for inspection of human hair for export.
1范围
SN/T 0758规定了出口人发的抽样方法和检验程序。
SN/T 0758适用于出口档发、头发和发渣的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215- 1987出口猪鬃检验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档发human hair
规定长度经加工整理而成的人发。
3.2 头发head hair
长度在8in.以下混合不分档的人发。
3.3 足尺成分
percentage of tops
档发所规定长度的成分。
3.4净发量yield
人发本身的重量。
4品质要求
4.1 档发
4.1.1 长度分为下列各档:
8~10 in. ;
10~12 in. ;
12~14 in. ;
14~16 in. ;
16~18 in. ;
18~20 in. ;
4.1.2 足尺成分:90%士2%。
4.1.3 净发量:不低于90%。
4.1.4 底盘直径:1.5in.±0.1 in.。
4.1.5 每箱重量:每木箱净重50 kg,每纸箱净重25 kg.
4.1.6消毒:经溴化甲烷或环氧乙烷消毒。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758—1999
出口人发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human hair for export1999-05-05发布
199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出口人发检验规程
SN/T0758--1999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话:68522112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8千字1999年8月第一版1999年8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00
书号:155066:2-12668
定价6.00元
SN/T0758-1999
人发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之一。长期以来,该商品在出口检验过程中主要是采用对外贸易部《输出入商品检验暂行标准》。由于此标准条文内容较原则,不易操作,加至近几年来在实际贸易出口过程中,根据外商的普遍需求,在包装、规格及消毒等内容上已作了较大变动,并已被客户所确认。本标准的条文部分参考了《输出入商品检验暂行标准》和GB/T8215—1987《出口猪鬃检验方法》。本标准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出口人发检验规程
Rulefor inspection of human hairfor export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人发的抽样方法和检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档发、头发和发渣的检验。2引用标准
SN/T 0758-1999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8215—1987
出口猪素检验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档发human hair
规定长度经加工整理而成的人发。3.2头发head hair
长度在8in.以下混合不分档的人发。3.3足尺成分percentage of tops档发所规定长度的成分。
3.4净发量yield
人发本身的重量。
4品质要求
4.1档发
4.1.1长度分为下列各档:
10~12in.;
12~14in.#
14~16 in.;
16~18in.:
18~20in.
20~22in.;
22~24in.
24~26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1999-05-05批准1999-08-01实施
28~30 in.
30~32in.;
in.以上者。
4.1.2足尺成分:90%±2%。
4.1.3净发量:不低于90%。
4.1.4底盘直径:1.5in.±0.1in.SN/T0758-1999
4.1.5每箱重量:每木箱净重50kg,每纸箱净重25kg。4.1.6消毒:经溴化甲烷或环氧乙烷消毒。4.2头发
4.2.1长度在8in.以下者,长度不分档。但长度2in.以下之短发作为发渣或杂质。注:发渣检验不计长度。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4.2.2水分:不超过15%。
4.2.3杂质:不超过5%。
4.2.4·重量:每麻包净重100kg。4.2.5消毒:经溴化甲烷或环氧乙烷消毒。5抽样
5.1抽样工具
普通竹筛和医用橡皮手套及密封式盛样筒。5.2抽样数量
5.2.1品质检验抽样量
档发100箱以下,根据各档规格长度,按10%开箱,每批基数不得少于3箱,100箱以上增加20箱增开一箱,不足20箱以20箱计。头发或发渣100包以下按5%开包,每批基数不得少于5包。100包以上每增加50包,增开一包,不足50包以50包计。在被开箱/包内,取感官检验样:档发按规格长度各取3把,头发500g,就感官检验样中,作足尺成分和净发量及内质测定样。
5.2.2水分检验抽样量
100箱/包以下,扦取三分之一把,约200g,100箱/包以上每增加50箱/包增扦三分之一把,约200g,不足50箱以50箱计。
5.3抽样方法
5.3.1品质检验样品
按5.2.1上规定的数量在每批堆垛上中下或四角一中任取该批应开的箱/包数,然后在被开箱/包内之任何一角或中间或对角,由上到下取至底部,将所取试样装入规定的盛器,并标明批、箱/包号。5.3.2水分检验样品
按5.2.2上规定的数量,在每批堆垛上中下或四角一中任取该批应开的箱数,带上医用橡皮手套:然后在被开箱/包内之任何一角或上中下层,将所取试样装入密封式盛样筒,并标明批、箱/包号。注
1品质、水分同时进行测定者,其开箱数量可互相结合,以两者最高开箱数为限。但需分别抽样和标明。2抽样时可视该批产品品质、包装及堆存条件不同或参照合同规定,可酌情变更抽样方法及数量。6品质检验
6.1感官检验
6.1.1档发长度检验:将所栋取试样按规格长度整齐地排列于平整的检验工作台上,用尺逐把从其底2
部量至梢部,分别判定出长度。SN/T 0758--1999
6.1.2外观检验:将已检测试样,逐把察视其外表的整洁、梢色、发条是否均匀相称,捆箍把的牢固,底盘大小是否适当,作出判别
6.1.3内质检测:将已检测试样,在自然光线顺光下,一手握住捆把底部,一手从梢部轻轻扳开其中心徐徐来回晃动,并逐方仔细察视其内含参杂、灰土、足尺等是否符合规定,分别作出正确的判断。6.2足尺检验
6.2.1器具
天平:感量0.01g。
6.2.2操作步骤
6.2.2.1将试样从每把之各部抽取1/20掺合均匀,然后逐根量其长度,符合于规定尺寸者留置-处称其重量,足尺成分百分率按式(1)计算。符合规定尺寸分重量×100
足尺成分(%)=
6.3净发量测定
6.3.1试剂和材料
试样重量
6.3.1.1碳酸钠溶液:0.8%水溶液(m/),0.5%水溶液(m/)。6.3.1.2肥皂溶液:0.25%水溶液(m/)。6.3.2器具
6.3.2.1电热烘箱:能升温105℃以上,自动控制温度在士2℃范围内。6.3.2.2天平:感量0.01g。
6.3.2.3烧瓶:500mL。
6.3.2.4干燥器。
6.3.3操作步骤
6.3.3.1称样:称取试样二份,每份100g(精确至.1g)于烧瓶中。取样时在样品各部或每把上分别抽取,务使均匀,动作要轻,勿将灰尘抖落。6.3.3.2洗发:就所称试样,分别检除所附杂物,而后洗涤四次:第-次用0.8%碳酸钠溶液,第二次用0.5%碳酸钠溶液及0.25%肥皂溶液(1十1),继用清水漂洗二次。水之温度为45~50℃。6.3.3.3干燥:将洗后试样置于烘箱中,用105~110℃温度烘干至恒重,烘后称重前,须先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并按式(2)计算净发量;平行试验结果允许差为1%。净发量(%)=选后烘于发重(重定回潮率)× 100试样重量
公定回潮率为15%。
6.4水分测定
6.4.1仪器和设备
6.4.1.1电热恒温箱。
6.4.1.2干燥器。
6.4.1.3铝缸:直径8cm。
6.4.1.4天平:感量0.01g。
6.4.2操作步骤
6.4.2.1烘箱定温,接通电源并将烘箱温度调节在105℃士2℃。**(2)
6.4.2.2烘干铝缸。取干净的空铝缸,放在已定温度的烘箱内,烘3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取出称重,再烘30min后置于干燥器内冷却称重,直至前后两次重量差数不超过0.05g时,即为恒重。6.4.2.3称取试样二份:将试样及铝缸放入已预热的105℃的恒温箱中,将缸盖置于缸身旁,当温度回SN/T0758--1999
升至105℃开始计时,在105℃士2℃温度下烘3h后取出铝缸加盖,置于干燥箱内冷却至室温,取出称重后再烘,每隔30min取出冷却称重一次,烘至前后两次重量差数不超过0.05g时为止,结果按式(3)计算:
包装检验
7.1外包装
含水率(%)=前试样重量截干属试样重量×100烘前试样重量
(3)
在每批堆垛之上中下层及前后左右各方,察视唛头是否清晰整齐,有无错漏,单货是否相符。木箱捆扎是否松弛、脱落,箱板有无虫蛀、窄条、断裂及箱钉有无外露。对纸箱和麻包应察视箱包有无破烂,封口是否牢固良好。
7.2内包装
在被开箱内之四角一中的任何部位,从上到下取至底层察视衬纸铺垫是否完整,有无破烂,发把排列是否整齐,松紧是否适宜,有无散把情形,箱内是否充分撒布防虫剂。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书号:155066:2-1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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