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758-1999
SN/T 0758-1999出口人发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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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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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0758-1999.Rule for inspection of human hair for export.
1范围
SN/T 0758规定了出口人发的抽样方法和检验程序。
SN/T 0758适用于出口档发、头发和发渣的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215- 1987出口猪鬃检验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档发human hair
规定长度经加工整理而成的人发。
3.2 头发head hair
长度在8in.以下混合不分档的人发。
3.3 足尺成分
percentage of tops
档发所规定长度的成分。
3.4净发量yield
人发本身的重量。
4品质要求
4.1 档发
4.1.1 长度分为下列各档:
8~10 in. ;
10~12 in. ;
12~14 in. ;
14~16 in. ;
16~18 in. ;
18~20 in. ;
4.1.2 足尺成分:90%士2%。
4.1.3 净发量:不低于90%。
4.1.4 底盘直径:1.5in.±0.1 in.。
4.1.5 每箱重量:每木箱净重50 kg,每纸箱净重25 kg.
4.1.6消毒:经溴化甲烷或环氧乙烷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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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SN/T0758—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出口人发检验规程》Rule for inspection of human hair for export,1999-05-05发布,1999-08-01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前言
人发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之一。长期以来,该商品在出口检验中主要采用对外贸易部《输出入商品检验暂行标准》。由于该标准条文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不便,近年来根据外商需求,包装、规格及消毒等内容已作较大变动并获得客户确认。本标准参考《输出入商品检验暂行标准》和GB/T8215—1987《出口猪鬃检验方法》,并按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本标准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沈惠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人发的抽样方法和检验程序,适用于出口档发、头发和发渣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8215—1987 出口猪鬃检验方法。
3 定义
3.1 档发(human hair):规定长度经加工整理的人发。
3.2 头发(head hair):长度在8英寸以下,混合不分档的人发。
3.3 足尺成分(percentage of tops):档发规定长度的成分。
3.4 净发量(yield):人发本身重量。
4 品质要求
4.1 档发
4.1.1 长度分档:8-10in, 10-12in, 12-14in, 14-16in, 16-18in, 18-20in, 20-22in, 22-24in, 24-26in, 26-28in, 28-30in, 30-32in, 32in以上。
4.1.2 足尺成分:90%±2%。
4.1.3 净发量:不低于90%。
4.1.4 底盘直径:1.5in ±0.1in。
4.1.5 每箱重量:木箱净重50kg,纸箱净重25kg。
4.1.6 消毒:经溴化甲烷或环氧乙烷消毒。
4.2 头发
4.2.1 长度在8in以下者不分档,2in以下短发作为发渣或杂质,发渣检验不计长度。
4.2.2 水分:不超过15%。
4.2.3 杂质:不超过5%。
4.2.4 重量:每麻包净重100kg。
4.2.5 消毒:经溴化甲烷或环氧乙烷消毒。
5 抽样
5.1 抽样工具:普通竹筛、医用橡皮手套及密封盛样筒。
5.2 抽样数量
5.2.1 品质检验抽样量:档发100箱以下按10%开箱,每批基数不少于3箱;100箱以上增加20箱增开1箱,不足20箱以20箱计。头发或发渣100包以下按5%开包,每批基数不少于5包;100包以上每增加50包增开1包,不足50包以50包计。每箱/包中取感官检验样:档发按规格长度各取3把,头发500g,用于足尺成分、净发量及内质测定。
5.2.2 水分检验抽样量:100箱/包以下,取三分之一把约200g;100箱/包以上每增加50箱/包增扦三分之一把,约200g,不足50箱以50箱计。
5.3 抽样方法
5.3.1 品质检验样品:按5.2.1规定数量在每批堆垛上中下或四角取样,在被开箱/包内任意位置,由上至下取至底部,装入规定盛器并标明批号及箱/包号。
5.3.2 水分检验样品:按5.2.2规定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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