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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766-1999

中文名称:出口大麻印染布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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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印染布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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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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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766-1999.Rule for inspection of hemp printed and dyed fabric for export.
1范围
SN/T 0766规定了出口大麻印染布的取样、外观质量检验、内在质量检验、包装和标志及结果判定。
SN/T 0766适用于鉴定各类漂白、染色、印花及经一般整理的纯大麻织物及大麻含量在50%及以上的麻棉、麻粘、麻涤、麻丝等混纺布或交织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50- -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 251-1995评定沾色用 灰色样卡
GB/T 3920- -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1.1- 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 :试验1
GB/T 3921.2- -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 :试验2
GB/T 3921.3-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耐洗色牢度:试验 3
GB/T 3921.4- 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 :试验4.
GB/T 3921.5- -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 :试验5.
GB/T 3923. 1-1997纺织品织物拉伸 性能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条 样法
GB/T 4666- -1995机织物长度的测定
GB/T 4667- -1995机织物幅宽 的测定
GB/T 4668- -1995 机织物 密度的测定
GB/T 8628- -1988测定 织物尺寸变化时试样的准备、标记和测量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766—1999 出口大麻印染布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hemp printed and dyed fabric for export 1999-05-05发布 199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参考GB/T 411—1993《棉印染布》、FZ/T 34001—1992《苎麻印染布》、SN/T 0250—1993《出口纯棉牛仔布检验规程》等标准。除重量试验外,其余方法等同于纺织品基础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由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起草人:唐宁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大麻印染布的取样、外观质量检验、内在质量检验、包装和标志及结果判定方法。适用于漂白、染色、印花及经一般整理的纯大麻织物,以及大麻含量50%以上的麻棉、麻粘、麻涤、麻丝等混纺布或交织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通过引用构成本标准条文。出版时所示版本有效,后续修订应考虑使用最新版本: GB 250—1995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 251—1995 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T 3920—1997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GB/T 3921.1—1997 至 GB/T 3921.5—1997 色牢度试验方法 GB/T 3923.1—1997 耐摩擦色牢度 GB/T 4666—1995 耐洗色牢度:试验1至试验5 GB/T 8628—1988 织物拉伸性能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条样法 GB/T 8629—1988 机织物长度测定 GB/T 8630—1988 机织物幅宽测定 FZ/T 10010—1996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标志与包装 3 取样 3.1 检验批 按同一合同、同一品种规格、同一报验批为一检验批。 3.2 取样方法 在已包装完毕、标识清晰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3.3 取样数量 3.3.1 外观质量检验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数 = 6 × √(全批总数量(米数)),最少不得少于3包(箱)。 3.3.2 内在质量检验数量 检验批≤100包(箱)抽取3块试样;批量>100包(箱),每增加1~50包增取一块试样。 4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检验、内在质量检验、包装和标志检验。 5 外观质量检验 5.1 检验工具 5.1.1 钢尺:分度值为毫米。 5.1.2 验布机。 5.1.3 测定桌。 5.2 检验条件和方法 5.2.1 灯光检验:采用40W加罩青光灯3~4根,照度不低于750 lx,光源与布面距离1~1.2 m。 5.2.2 验布机验布板角度为45°,布行速度不大于25 m/min。 5.2.3 疵点检验:按纬向逐幅展开,平摊在桌面上,检验人员视线正视布面,眼与布距离55~60 cm。 5.3 局部性疵点 5.3.1 检验方法 5.3.1.1 评分说明 a) 疵点长度按经向或纬向实际影响最大长度量计。 b) 经向疵点长度超过100 cm或破洞直径超过2.0 cm时,每超过部分作同类疵点另行量计,累计评分,但不再计评分起点。 c) 在经向100 cm以内,累计评分最多10分。 d) 轻微与明显程度区别按GB 250评定,4级为轻微,3级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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