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810.2-1999
中文名称:出口显示器技术性能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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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显示器
技术
性能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0810.2-1999.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technical performance of monitor for export.
1范围
SN/T 0810.2规定了出口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以下简称显示器)技术性能检验的抽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SN/T 0810.2适用于交流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出口显示器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9313--1995数字电子计算 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
4抽样
4.1 抽样条件
报验单位必须提交产品有效合格的例行试验报告和检验批的检验合格报告。
4.2抽样方案
4.2.1 例行试验按GB/T 9313- 1995中6.5.3的规定进行。
4.2.2交收检验
4.2.2.1开 箱检验的样品数量按GB/T 2828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I抽取。
合格质量水平(AQL):B类不合格品AQL值为2.5;C类不合格品AQL值为6. 5。
4.2.2.2严格度按 GB/T 2828的转移规则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810.2—1999
出口显示器技术性能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technical performance of monitor for export
发布:1999-12-01
实施:2000-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及SN/T0002-1993《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编写,参照GB/T9313-1995《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参考国内显示器生产厂家的检验标准及国外产品的性能指标,并结合商检有关特点制定。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力勤、罗胜强、翁伟雄、陈华、潘增荣、郑香梯。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以下简称显示器)技术性能检验的抽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检验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交流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出口显示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T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 GB/T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3 定义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
4 抽样
4.1 抽样条件
报验单位必须提交产品有效合格的例行试验报告和检验批的检验合格报告。
4.2 抽样方案
4.2.1 例行试验按GB/T9313-1995中6.5.3规定进行。
4.2.2 交收检验
4.2.2.1 开箱检验的样品数量按GB/T2828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I抽取。合格质量水平(AQL):B类不合格品AQL值为2.5,C类不合格品AQL值为6.5。
4.2.2.2 严格度按GB/T2828的转移规则。
4.2.2.3 常温主要性能检测样品为2台。
4.3 抽样方法
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5 检验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例行试验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由开箱检验和常温主要性能检测组成。
5.2 检验项目和方法
5.2.1 例行试验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按GB/T9313-1995中6.2规定进行。
5.2.2 交收检验
5.2.2.1 开箱检验: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方法见表1。
5.2.2.2 常温主要性能检测:项目、性能要求、测量方法见表2。
5.3 检验结果判定
5.3.1 例行试验结果的判定按GB/T9313-1995中6.3.4规定执行。
5.3.2 交收检验结果的判定
5.3.2.1 开箱检验:若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均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开箱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2.2 常温主要性能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判定合格;若不合格项数≥2,则判定不合格;若不合格项数为1,则对该项加倍抽样复测,复测未发现不合格项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开箱检验及常温主要性能检测均合格,则判定该批交收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表1 开箱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内容
1 包装箱与整机型号不符;包装箱严重破损或潮湿不能起保护作用;泡沫衬垫缺少或严重破损;说明书、附件缺少或型号不符;倒装;包装箱内有异物;文字图案印刷错漏、模糊不清
2 铭牌、标志、装饰件漏装、错装、脱落或翘起;机壳严重开裂、变形、损伤、脱漆、明显色差;机壳接缝有明显不合或高低不平或配合间隙大;表面轻微损伤、脏污
3 装配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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