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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893-2000

中文名称: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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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海运 出口 危险 货物 集装袋 性能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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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893-2000.Rules for the insper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of woven plastic flexibl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 used for exported dangerous goods by sea transport.
1范围
SN/T 0893规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料编织柔性中型散货集装袋(以下简称集装袋或FIBCs)的要求、抽样检验及不合格处置。
SN/T 0893适用于从顶部或侧面提升的集装袋的性能检验,作为运输包装设计类型试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4857.3-1992包装运输包装件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 试验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柔性中型散货集装袋
容量不大于3.0m3,盛装净重在(400~3000) kg之间的散装货物集装袋。主要由编织塑料或其与其他柔性材料组合组成的主体和必需时相应的内衬、附属设备及装卸装置构成。
3.2编织塑料
由合适的塑料拉长带或单丝制成的材料。
3.3主体
容器本身,包括其开口及关闭装置,但不包括附属设备。
3.4 附属设备
装货、卸货、通气及安全装置。
3.5 装卸装置
固定于容器主体上的或由主体材料延伸形成的吊带、吊索、吊环等。
3.6 包装类别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根据各类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将包装分为三类,即高度危险的一一包装类I、中度危险的一一包装类II、低度危险的一一包装类III。
3.7 最大允许负荷
集装袋被批准的拟装危险物质净质量。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893—2000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of Woven Plastic Flexibl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 Used for Exported Dangerous Goods by Sea Transport 发布日期:2000-06-22 实施日期:2000-11-01 前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 ZBA82003—1988《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的修订。本标准按照 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16章(第9修订版)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总论第26章(第29套修正案)制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ZBA82003—1988。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振乾、张少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料编织柔性中型散货集装袋(以下简称集装袋或 FIBCs)的要求、抽样检验及不合格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从顶部或侧面提升的集装袋性能检验,作为运输包装设计类型试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4857.3—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柔性中型散货集装袋 容量不大于 3.0 m³,盛装净重在 400 kg~3000 kg 之间的散装货物集装袋。主要由编织塑料或其与其他柔性材料组合组成的主体,以及必要时配备的内衬、附属设备和装卸装置构成。 3.2 编织塑料 由适宜的塑料拉长带或单丝制成的材料。 3.3 主体 容器本身,包括其开口及关闭装置,但不包括附属设备。 3.4 附属设备 装货、卸货、通气及安全装置。 3.5 装卸装置 固定于容器主体上的或由主体材料延伸形成的吊带、吊索、吊环等。 3.6 包装类别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根据各类危险货物危险程度划分的包装类别,共分为三类:包装类Ⅰ(高度危险)、包装类Ⅱ(中度危险)和包装类Ⅲ(低度危险)。 3.7 最大允许负荷 集装袋被批准装载的危险物质净质量。 4 要求 4.1 每一集装袋上必须清晰、牢固地标明标记、标志、毛重、净重和唛头。 4.2 集装袋仅适用于装运包装类Ⅱ和包装类Ⅲ的固体危险货物。 4.3 需堆码的集装袋应符合堆码设计要求。 4.4 集装袋盛装危险货物后,其高度与宽度或直径之比不应大于 2:1。 4.5 集装袋主体及内衬应采用合适材料制造,其结构和材料强度应与容量及用途相适应。 4.6 集装袋及其内衬的结构和封口应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内装物不会发生溢漏。 4.7 集装袋的附属设备和装卸装置应设置合理、保护适当,并具有足够强度,以防止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损坏而导致溢漏。 4.8 集装袋接缝可采用缝合、热压、粘结或其他等效方法制作。所有缝合接缝端部均应加固。 4.9 集装袋主体、内衬及封口材料应与所装物质相容,不得因化学反应产生危险产物或削弱包装强度。 4.10 集装袋应具有足够能力抵抗紫外线照射、气候影响以及所装物质造成的老化和退化,不得影响其使用性能。 4.11 如需进行紫外线防护,所采用的添加剂应与内装物相容,并在集装袋整个有效使用期内持续有效。塑料材料中可加入其他用途添加剂,但不得对材料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产生不良影响。 4.12 不得使用回收废旧塑料容器材料制造集装袋主体。 5 标记 5.1 每条集装袋均应具有与其本身相适应的清晰、牢固标记。标记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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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893-2000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 SN/T 0893-2000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 SN/T 0893-2000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 SN/T 0893-2000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 SN/T 0893-2000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塑编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