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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875-2000

中文名称:进出口板栗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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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板栗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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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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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875-2000.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chestnuts for import and export.
1范围
SN/T 0875规定了出口板粟的检验方法及结果评定。
SN/T 0875适用于出口板栗的扦样、包装、标志、品质、质量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170- 1987数值修约规则
SN/T 0188- -1993进出 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 鉴重
ISO 951袋装豆类一扦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规格
每千克规定的板栗果粒数。
3.2 年产度
板粟收获的年度。
3.3 外观
整批板栗的外观品质,包括色泽、气味、洁净、形状、饱满与整齐的程度。
3.4杂质
3.4.1一般杂质
板栗成品以外的植物性物质。
3.4.2有害 杂质
有毒、有害及其他有碍安全卫生的物质,如禽、畜粪便、毛、羽、金属物、玻璃等。
3.5变质粒
3.5.1霉坏粒
因发霉、受冻、受热致使果皮乌暗无光,果仁变色、变味、腐烂变质,以及虫蛀和其他受损严重失去食用价值的果粒。
3.5.2 发芽粒
胚芽已明显突出果皮的果粒。
3.6 缺陷粒
3.6.1 损伤粒
3.6.1.1果仁受损变质变色,其体积不超过本果粒的十分之一,剩余部分尚有使用价值的果粒。

标准内容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875—2000 进出口板栗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chestnuts for import and export 2000-06-22 发布 2000-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电话:68522112 印刷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1230 1/16,印张1/2,字数约8000字,2000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00,书号:155066·2-13263,定价6.00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要求,对原专业标准ZBX24008-1986《出口板栗检验规程》进行修订。本标准技术内容与原标准基本一致,并在扦样部分引用ISO951《袋装豆类—扦样标准》,以提高国际一致性。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X24008-1986。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由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王禹峰、赵曙国、梁述亮、孟宪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板栗的扦样、包装、标志、品质及质量检验方法与结果评定,适用于出口板栗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GB/T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SN/T0188-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ISO951《袋装豆类—扦样方法》。 3 定义 3.1 规格:每千克规定的板栗果粒数。 3.2 年产度:板栗收获的年度。 3.3 外观:整批板栗的外观品质,包括色泽、气味、洁净程度、形状、饱满与整齐程度。 3.4 杂质 3.4.1 一般杂质:板栗成品以外的植物性物质。 3.4.2 有害杂质:有毒、有害及影响安全卫生的物质,如禽畜粪便、毛、羽、金属物、玻璃等。 3.5 变质粒 3.5.1 霉坏粒:因发霉、受冻、受热导致果皮无光泽,果仁变色、腐烂或虫蛀失去食用价值的果粒。 3.5.2 发芽粒:胚芽明显突出果皮的果粒。 3.6 缺陷粒 3.6.1 损伤粒:果仁受损但仍有部分使用价值或果皮轻微发霉未影响果仁的果粒。 3.6.2 虫蛀粒:果皮被害虫蛀蚀且已伤及果仁的果粒。 3.6.3 不熟粒:果皮色浅无光泽、果仁发育不成熟的果粒。 3.6.4 裂嘴粒:因生理或机械原因导致果皮破裂、果仁外露的果粒。 3.6.5 风干粒:果粒失水干缩、果仁与果皮分离的果粒。 3.6.6 其他缺陷粒: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有缺陷果粒。 3.7 均匀度:果粒大小均匀的程度。 4 抽样 4.1 检验批:以不超过2000件为一检验批,同批次商品应具有相同特征,如包装、标识、加工产地、规格和等级。 4.2 抽样用具:取样铲、勺、盛样袋等。 4.3 抽样方法和数量:10袋以下逐袋抽取;10~100袋随机抽取10袋;超过100袋按货物件数平方根抽取。样品应均匀分布于堆垛内外及四周,每袋取样约500g,并视品质情况随机按10%或更大比例倒袋取样检查外观。 4.4 实验室样品:将各袋样品混合均匀后缩分至不少于4kg作为实验室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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