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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898.2-2000

中文名称:出口电风扇和调速器性能要求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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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电风扇 调速器 性能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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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898.2-2000.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of electric fans and regulators for export.
1范围
SN/T 0898.2规定了出口电风扇和调速器的性能检验要求、抽样及合格判定方法。
SN/T 0898.2适用于电压不超过250V的单相交流和直流电路上使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风扇,例如吊扇、台扇、落地扇、换气扇、落地扇等及其调速器。
注 1如果电风扇带有调速器,则本标准所述“电风扇”应包括调速器。
2本标准的规定也可适用于并不是作一般家用的,但对公众来说仍可能造成危险的风扇。
3本标准没有把幼儿园及有无人照管的儿童、老年人或体弱者的其他场所所存在的特殊危险包括在内,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4车辆用热带地区用的电风扇也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通过SN/T0898.1-2000《出口电风扇和调速器安全要求检验规程》检验合格的电风扇及其调速器(以下简称电风扇)。
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特殊条件下使用的电风扇。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13380-1992 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neq IEC 879:1986)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898.2-2000 出口电风扇和调速器性能要求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of electric fans and regulators for export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0-06-22 实施日期:2000-11-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及SN/T0002--1993《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编写。本标准根据GB/T13880—1992、GB/T2828—1987等标准对ZBY61001—1985《出口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检验规程》中性能项目检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自生效之日起替代原标准中性能要求的检验部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起草单位为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起草人:王浩汝、王琼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电风扇和调速器的性能检验要求、抽样及合格判定方法,适用于电压不超过250V的单相交流和直流电路上使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风扇,例如吊扇、台扇、落地扇、换气扇及其调速器。注:如果电风扇带有调速器,则本标准所述“电风扇”应包括调速器。本标准也适用于可能对公众造成危险的非家用风扇。本标准不包括幼儿园及无人照管儿童、老年人或体弱者特殊场所所存在的特殊危险,必要时可附加要求。车辆用热带地区电风扇也可能需要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已通过SN/T0898.1-2000《出口电风扇和调速器安全要求检验规程》检验合格的电风扇及调速器,不适用于其他特殊条件下使用的电风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出版时所示版本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考虑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13380-1992《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neq IEC879:1986)。 3 定义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 3.2 连续批 continuity lot:同一工厂提交的同一规格、型号的连续检验批。 4 抽样 4.1 抽样条件 4.1.1 报验单位应提供合格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提交检验批产品的厂检合格报告。 4.1.2 提交检验的产品应为已包装入库的合格产品。 4.2 抽样方案 4.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样品按GB/T13380-1992中6.3.3的规定抽取。 4.2.2 交收检验 4.2.2.1 逐台检验采用GB/T2828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4。合格质量水平:B类不合格AQL=1.5,C类不合格AQL=4.0。 4.2.2.2 抽查检验样品数按表1。 报验数量:3500台及以下,样品数3台;3500台以上,样品数5台。检验时发现样品中有1台不合格,则必须加倍抽取样品,仅对不合格项目复验。 5 检验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包括逐台检验和抽查检验。 5.2 检验项目和方法 5.2.1 型式检验 5.2.1.1 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首批出口或间歇半年再生产;主要结构材料或工艺技术有重大变更;质量不稳定,交收检验异常;连续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期抽试,每年至少一次。 5.2.1.2 型式检验的项目及方法按GB/T13380-1992中6.3.2规定进行。 5.2.2 交收检验 5.2.2.1 逐台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检验方法、不合格分类按表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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