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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108-92 进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108-92 进

中文名称:正面革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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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正面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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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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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108-92.Rule for inspection of grain upper leather for import.
1主要内容和适 用范围
SN/T 0108规定进口正面革抽验方法、检验程序、质量要求和物理化学性能测试方法。
SN/T 0108适用于进口牛羊正面革的检验。
2检验依据
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样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程检验。
3引用标准
GB 4689. 1~4689.19皮革成 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4抽样
4.1 数量
抽样数量,按到货明细单或发票为批,每批件(包、箱、盘)数不低于3件。.
100件以下抽取10件,超过100件的超过部分,按每增加20件增抽1件,不足20件的按20件计算。
等级、规格、数量发现异常现象应酌情增加抽样数量。
物理化学检验抽验数量,参照GB4689.3有关规定在感官检验抽样数量中抽取。
4.2方法
4.2.1不同等级 、规格应分别抽取。
4.2.2物理化学检验,参照GB 4689. 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
4.3 要求
凡对外索赔出证,除保留抽验的样品(照片)外,还应保留到货各等级10%原包装货物,直至索赔终止。
5检验
5.1准备
5.1.1物理化学检验项目仪器和工具,按GB4689.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
5.1.2感官检验仪器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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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T0108-92
迎斑光所
登花零
进口正面革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grain upper leather for import1992-12-25发布
199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口正面革检验规程
Ruleforinspection of grainupper leather for import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SN/T0108-92
本规程规定进口正面革抽验方法、检验程序、质量要求和物理化学性能测试方法。本规程适用于进口牛、羊正面革的检验。2检验依据
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样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程检验。
3引用标准
GB4689.14689.19皮革成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4·抽样
4.1数量
抽样数量,按到货明细单或发票为批,每批件(包、箱、盘)数不低于3件。100件以下抽取10件,超过100件的超过部分,按每增加20件增抽1件,不足20件的按20件计算。
等级、规格、数量发现异常现象应酌情增加抽样数量。物理化学检验抽验数量,参照GB4689.3有关规定在感官检验抽样数量中抽取。抽取样品的包装必须完整。
4.2“方法
4.2.1不同等级、规格应分别抽取。4.2.2物理化学检验,参照GB4689.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4.3要求
凡对外索赔出证,除保留抽验的样品(照片)外,还应保留到货各等级10%原包装货物,直至索赔终止。
5检验
5.1准备
5.1.1物理化学检验项目仪器和工具,按GB4689.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5.1.2感官检验仪器和工具
量革机、量革板(尺)、皮革测厚仪、检验台、熨皮机。5.2条件
5.2.1感官检验场地,自然光线充足适宜,避免阳光直射,应有足够的堆放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2-12-25批准1993-05-01实施
SN/T01.08-92
5.2-2物理化学检验室,按GB4689.2有关规定进行。5.3感官检验
5.3.1步骤
先看革面,后看革里,测量厚度,丈量面积,结合伤残,综合评定等级。5.3.2方法
5.3.2.1将抽取的样品革面朝上,整张皮颈部朝前,开张皮颈部左右均可,臀部或臀背部朝后,平铺在检验台上。
5.3.2.2-两手持革的臀部或臀背部,适当提起。目视,先集中主要部位,由臀部或背革部向颈部、腹部、移动,检查粒面粗细、颜色、厚薄是否均匀,主要伤残有松面、裂面、虾眼(虹底)、虱叮、癣癫、擦伤等,对疑问部位可用手拉伸革面判断伤残程度,同时用手摸捏革身,鉴别柔软、丰满、弹性程度,最后将革翻转观察革里的平整、刀伤程度、有否带皮下组织(肉里)等。5.3.3质量要求
5.3.3.1革身丰满、细致光泽,富有弹性,薄厚、颜色均匀,革里平整,无松面。色泽光润,涂饰层粘着牢固,无色花、脱色,底色深透粒面层1/2以上,涂饰层的颜色与革面的颜色基本一致。5.3.3.2等级规定(按表)
主要部位缺陷(不超过)
全皮利用率(不低于)
一级皮
注:严重管皱、裂面、裂浆、脱浆、血线不允许存在。二级皮
三级皮
四级皮
5.3.3.3允许降级率5%,若超过5%应再扩大抽样数量,两次结果加权平均仍超过5%视为不合格5.3.3.4等级升、降应互相抵补。5.3.4厚度测定
适用于测定皮革成品分类分级时的厚度,其皮革成品厚度的测试方法,参照GB4691《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有关规定进行。
5.3.5面积测量和计算
5.3.5.1测量面积
a。用校准量革机,逐张(片)丈量面积。b.用校准量革板(尺)手工测量,采取长乘宽抵补法计算面积。5.3.5.2要求
允许面积短少3%,超过者视为不合格。但需扩大测量,二结果加权平均,未超过3%视为合由于包装、运输所致造成革皱折,通过测量面积短少时,必须用校准熨革机熨平,再测量面积,b.
仍超过3%者视为不合格。
5.4.物理化学性能检验
5.4.1抗张强度和伸长的测定
适用于各类型革皮的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检验,其测试参照GB4689.5有关规定进行。5.4.2撕裂力的测定
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革皮,其撕裂力的测试参照GB4689.6有关规定进行。5.4.3粒面强度和伸展高度的测定主要适用于面革(鞋面革)的检验,测量粒面强度和伸展高度参照GB4689.7的有关规定进行。5.4.4耐折牢度的测定
SN/T0108-92
适用于粒面和涂层革的检验,测量耐折牢度,参照GB4689.9有关规定进行。5.4.5收缩温度的测定
测试收缩温度,参照GB4689.8有关规定进行。5.4.6氧化铬(Cr20)的测定
适用于各种含有铬盐的皮革检验,测量氧化铬含量的定义即皮革中所测得铬化合物的量,计算成三氧化二铬的量,参照GB4689.15有关规定进行。5.4.7PH值的测定
测量方法参照GB4689.19有关规定进行。5.5主要伤残鉴定及测试方法
5.5.1松面:革的粒面层松弛现象,将革面向内弯折90°时,粒面呈现皱纹,将革放平后皱纹虽消失,但仍留有明显的皱纹痕迹者叫松面。感官测试方法:将革面向内搓纹,在1cm距离内有六个或六个以下的皱纹时即作为松面;皱纹在六个以上者,不作为松面。
5.5.2裂面:革面经弯折或折叠强压,粒面层出现裂纹的现象称为裂面。感官测试方法:将革面向外四重折叠,即两手持皮两侧,拇指朝上折叠,食指随皮折叠压在拇指上,再用食指顶住革面折叠,最后拇指与食指强压折叠处,革面产生裂痕者称为裂面。注:拇指与食指强压点至革面重折叠后的尖端距离低于1.4mm厚度的革为1cm=1.4~1.8mm厚度的革为1.5cm;1.8mm以上厚度的革为2cm5.5.3裂浆:是指革的涂饰层产生裂痕,但未损伤粒面层,用手持皮将革面向外四折叠,用手指强压折叠处或用手强拉革面,涂饰层产生裂缝者称为裂浆。感官测试方法同裂面,裂浆类似裂面只不过程度不同区别于裂痕未伤粒面层。5.5.4脱色:用干的细白布在革面上任何部位,顺方向压擦五次,布上严重染上革面颜色者为脱色。5.5.5毛根:面革局部颜色不同,带有绒毛根的用手摸试或用放大镜察看,革面粗糙者称为毛根:5.5.6僵硬:制不良,用手探揉搓革身,无弹性者称为僵硬。5.5.71
色花:目测距革面50cm,革身主要部位与次要部位有明显颜色差异者称为色花。涂层分离:用手弯曲革面涂层凸起或起皱纹,即涂层与革面分离者称为涂层分离。5.5.8
5.5.9虱叮:虱系寄生虫,原皮所致,被虱叮咬而造成的伤痕,制革后仍留有痕迹者称为虱叮。轻者,两腹部呈小亮点,重者,布满全身,呈现小破面,影响使用。5.5.10虹眼:牛蝇系寄生虫,原皮所致,制革后仍留有伤残痕迹在革的脊背部呈现成片小洞称为蛇眼在革面脊背部呈现成片凹癌痕迹或革里呈小坑者为虹底,严重影响制革质量。5.5.11刀伤:因剥皮或片、削皮等工艺不慎造成的伤残而形成的刀伤痕迹,深入革厚1/3者称为描刀,深入革厚2/3者称为刀洞。
5.5.12烙印:原料皮所致,性畜用烧红的金属标记,在皮板上烙有伤痕,制革后革面仍留有痕迹者称为烙印。
5.6缺陷测量和面积计算
5.6.1线型缺陷:可按线型的长短来测量缺陷,如擦伤、描刀等。5.6.2面型缺陷:可按面型面积大小来测量缺陷,如龟纹、伤疤、菌伤、破洞、烙印和聚集的虹眼(蛇底)、虱叮、癣癫等伤残。
5.6.3聚集型缺陷:多种缺陷彼此相距不超过7cm所形成的较大面积缺陷。如分散的虹眼或虱叮和两种以上的缺陷邻聚在一起的。
5.6.4凡计量伤残面积(包括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项较大的伤残。5.6.5线型缺陷面积:按缺陷长度乘2cm计算,如线型曲折不便按此计算时,则按包括此线型的最小矩形面积计算。
SN/T010892
5.6.6面型缺陷面积:缺陷的宽度在2cm以上者,按实际面积计算,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缺陷相距不超过5cm者划为一项面型缺陷,如相距大于5cm者,应分别计算。5.6.7两处缺陷相距羊革3cm、牛革5cm按--处计算缺陷。5.6.8聚集型缺陷面积:按包括此缺陷范围最小矩形面积的1/2计算。当计算线型与线型或面型与线型交叉而成的聚集型缺陷面积时,其交叉部位彼此相距7cm以内者,按聚集型缺陷面积计算。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金城、熊健民。(京)新登字023号
SN/TOT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进口正面革检验规程
SN/T0108—92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免费标准bzxz.net
(北京复外三里河)
中国标准出版社北京印刷厂印刷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7千字反1993年7月第一次印刷
1993年7月第一版
印数13000
书号:155066·2-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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