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243-93
中文名称:出口木工机械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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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木工机械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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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0243-93.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woodworking machinery for export.
1主题内容 与适用范围
SN/T 0243规定了出口木工机械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SN/T 0243适应于木工机械的出口检验。
2引用标准
GB 191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
GB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10961木工机床操 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12448木工机床型号编制方法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GB/T 13306标牌
ZB J50 012出 口机床涂漆技术条件
ZB J50.013机床防锈技术条件
ZB J50 017出 口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ZB J65 015木工机床噪声声 压级测量方法
ZB/T J50 018出 口机床包装箱
ZB/T J50 019出口机床用中小木箱
ZB/T J50 020出口机床包装箱箱面标志刷制规定
JB 2731 木工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
3.1检验批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
3.2 单位产品
为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称为单位产品。
3.3 不合格
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称为不合格。按对产品质量特性影响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
3.4不合格品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分为:A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C类不合格品。
3.5 代表性样本
为实现计数抽样检查,在一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的产品。
注:本标准采用的其他符号和术语,除另有说明外,均以GB2828的规定为准。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T0243-93
出口木工机械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woodworking machinery for export
1993-08-01发布 1994-05-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木工机械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适用于木工机械的出口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木工机械的检验,包括外观、精度、可靠性与稳定性、安全与卫生等方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10961 出口机床涂漆技术条件
GB12448 机床防锈技术条件
GB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GB/T13306 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ZBJ50012 木工机床型号编制方法
ZBJ50013 木工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ZBJ50017 木工机床精度检验则
ZBJ65015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标准
JB2731 出口机床包装箱
JB4171 出口机床用中小木箱
JB5720 出口机床包装箱箱面标志刷制规定
JB/GQ·F4001 木工机床产品质量通用分等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检验批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
3.2 单位产品
检验批中的单件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机床外观应整洁,无影响使用的缺陷。标牌(如润滑标牌)固定位置应正确、平整牢固,尺寸、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4.2 精度
精度检验分几何精度和工作精度,不同机床的精度应达到相应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的一等品要求。
4.3 可靠性与稳定性
机床工作机构应平稳准确,主运动和进给运动的起动、停止、制动及自动动作灵活可靠。变速转换机构动作应准确。手轮反向空程量应符合有关规定,手动或脚踏操作机构动作灵活可靠,操作力符合要求。机床负荷试验及各运动机构可靠性应符合标准要求。
4.4 安全
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应可靠,机床结构安全、耐压、绝缘及保护电路连续性应符合标准,防电击措施应有效。
4.5 噪声
机床空运转噪声应符合规定。
5 检验内容及不合格分类
检验项目包括外观、精度、各运动机构可靠性、操作机构可靠性、安全防护及噪声等,不合格分类按A类、B类、C类划分,A类不合格最严重。
6 检验结果的判定
6.1 在提交检验批中,只要发现一个A类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6.2 对B类和C类不合格的判定,根据表1规定,按GB2828第4.11条执行。
7 不合格品处置
7.1 合格批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由生产厂修复或调换成合格品。
7.2 对不合格批,经返工整理、自验合格后可再申请检验一次。
7.3 再次检验时,可重新抽取代表性样本进行全项检验,也可针对上次不合格项目单独检验,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其他项目可沿用原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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