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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247.1-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247.1-2015

中文名称:出口电机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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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电机 检验 规程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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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247.1-2015.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machines for export-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1范围
SN/T 0247.1规定了对出口电机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SN/T 0247.1适用于旋转电机的出口检验。
SN/T 0247.1不列举所有具体产品的标准,为了适用于特殊用途电机而必须对本部分的某些条文(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技术指标)进行修改时,则所有其他条文在其能适用时仍然有效。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55-2008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IEC 60034-1 :2004,1DT)
GB/T1029-2005三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T 1032-2012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IEC 60034-2- 1:2007 ,NEQ)
GB/T 1311- 2008 直流电机试验方法
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O 2859-1:1999 ,IDT)
GB/T 2900.25电工术语旋转电机 (GB/T 2900.25- -2008, IEC 60050-411; 1996,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 Part 411;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Amd 1:2007 , IDT)
GB 3836.1爆炸性环境第1 部分:设备通 用要求(IEC 60079-0:2007 MOD)
GB 5226.1- -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IEC 60204-1:2005.I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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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247.1—2015
代替SN/T0247—1993
出口电机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machines for export-Part1:General requirements
2015-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4-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产品一般要求
安全要求
电磁兼容要求
能效要求
技术要求
其他要求
检验程序
分类管理
出口产品风险分析
出口企业分类评定
检验监管方式选择
7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条件
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
结果判定及处理
不合格处置
合格保证
监督检查
9.1检查频次和内容
9.2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
10报检批检验的实施
书面审查.
10.2抽批抽样检验
10.3报检批结果判定与不合格处置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出口电机风险评价记录表
出口电机生产企业分类书面审查评定细则出口电机生产企业分类现场审核评定细则出口电机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记录表SN/T0247.1—2015
SN/T0247《出口电机检验规程》由若干部分组成,其预计结构为: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部分为SN/T0247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SN/T0247—1993《出口电机检验规程》。与SN/T0247—199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SN/T0247.1—2015bzxz.net
标准格式的修订。在编制过程中充分依据GB/T1.1—2009和SN/T0002.1一2004。适用范围的修订。本部分适用于出口旋转电机的检验,产品范围包括了控制电机和牵引电机。引用标准的修订。本部分删除了SN/T0247一1993《出口电机检验规程》中未直接引用的标准(GB5191)或现在已经无效的标准(JB/DQ3334),增加了牵引电机等相关标准的引用。抽样方案的修订。本部分中,型式试验采用固定抽样数3台,报检批的抽样检验按照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采用GB/T2828.1的检查水平S-1或S-3。检验项目的修订。本部分在抽样检验项目中删除了SN/T0247一1993中的成品匝间耐电压试验、轴的外径和径向跳动、装配质量、外观、包装。补充了检验内容和要求。SN/T0247一1993只列出了检验项目,而未明确检验内容或要求,本标准对此作了补充。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居洪泉、葛周旭、黄垫、陈祺、郭敏、董巍、粟大为。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247—1993。
1范围
出口电机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024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出口电机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旋转电机的出口检验。SN/T0247.1—2015
本部分不列举所有具体产品的标准,为了适用于特殊用途电机而必须对本部分的某些条文(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技术指标)进行修改时,则所有其他条文在其能适用时仍然有效。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755—2008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IEC60034-1:2004,IDT)GB/T1029—2005三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GB/T1032—2012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IEC60034-2-1:2007,NEQ)GB/T1311—2008直流电机试验方法GB/T2828.1一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O2859-1:1999,IDT)
GB/T2900.25
电工术语旋转电机(GB/T2900.25—2008,IEC60050-411:1996,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Part 41l,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Amd 1:2007,IDT)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IEC60079-0:2007MOD)GB3836.1
GB5226.1—2008
GB/T7064—2008
GB/T9651—2008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60204-1:2005,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IEC60034-3:2007,MOD)单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T14481—2008单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GB14711—2013
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
GB18211—2000微电机安全通用要求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25123.1一2010电力牵引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第1部分:除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之外的电机(IEC60349-1:2002,MOD)GB/T25123.2一2010电力牵引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IEC60349-2:2002,MOD)SN/T0002.1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SN/T2755.1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2755.2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SN/T2755.3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SN/T2755.4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第2部分:企业分类基本要求
第3部分: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第4部分:检验监管方式基本要求1
SN/T0247.1—2015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25、SN/T0002.1和SN/T2755.1、SN/T2755.2、SN/T2755.3,SN/T2755.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产品一般要求
4.1安全要求
电机的安全要求,按照电机的不同种差异: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应符合GB/T25123.1-规定;
隐极同步发电机应符合GB/T7064一2008的规定中小型旋转电机应符合GB14711—2013的规定微电机应符合GB18211—2000的规定其他电机应符合GB755一2008和具体产品检验规具有防爆特性的电机还应符合GB33836.1的规定。
4.2电磁兼容要求
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
或GB/T25123.2—2010的
电机的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GB755一2008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4.3能效要求
电机的能效要求,根据电机的不同种类应分别符合下列标准的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
购规定,适
差异: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
转电机厂
应符合GB/T
规定;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应符合GB18613的规定:25123.1
其他电机应符合GB755一2008和具体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4.4技术要求
或GB/T25123.2—2010的
电机的技术要求,按照电机的不同种类应分别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应符合GB/T25123.1一2010或GB/T25123.2一2010的规定;
隐极同步发电机应符合GB/T7064一2008的规定;其他电机应符合GB755一2008和具体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4.5其他要求
适用时,还应考虑符合使用国家(地区)有关技术法规对电机的环保等其他要求的规定。2
检验程序
出口电机检验程序包括以下主要过程:出口产品风险分级;
出口企业分类评定;
检验监管方式选择;
型式试验;
合格保证;
监督检查:
书面审查;
实施抽检;
结果评定与批准。
6分类管理
出口产品风险分析
按SN/T2755.3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出口电机进行风险分级:确定产级以及产品的整体风险等级,风险评价记录表参见附录A的表A.1出口企业分类评定
按SN/T2755.2的程序和要求,对出口电机生主产企业进行分类评定
采用书面审查、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方定细则参见附录C的表C.1。
6.3检验监管方式选择
书面审查评定细则参见
美其中
根据6.1、6.2所确定的不同的产品风险等级和个业类别,对照表
SN/T2755.4的程序和要求采用相应的检验监管
企业类别
高风险
一类企业
二类企业
三类企业
四类企业
7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条件
检验监管方式的选择方法
产品风险等级
较高风险
验证监管/信用监管
一般监管
严密监管
特别监管
当产品首次出口报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信用监管
-般监管/验证监管
严密监管/一般监管
特别监管
SN/T0247.1—2015
品所有危害项目的风险等
角定出口企业的分类类别,可
录B的表B.1,现场审核评
相应的检验监管方式,按
一般风险
信用监管
验证监管
一般监管
特别监管
SN/T0247.1—2015
当产品结构、原材料及关键零部件变动引起原型式试验结果与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时,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当产品所用标准更新引起原型式试验的结果与新标准不一致时,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7.2抽样
从定型产品中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3台进行安全型式试验。进行安全型式试验所需的样品零部件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提供者须确保零部件的状态符合试验要求。
模拟异常条件试验的样品应由制造商或销售商专门提供。7.3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
7.3.1安全
电机的安全性能要求,根据电机的不同种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适用时应考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应符合GB/T25123.1—2010或GB/T25123.2—2010的规定:
隐极同步发电机应符合GB/T7064—2008的规定;中小型旋转电机应符合GB14711-2013的规定;微电机应符合GB18211—2000的规定;其他电机应符合GB755一2008和具体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具有防爆特性的电机还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7.3.2电磁兼容
按GB755一2008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7.3.3能效
电机的能效要求,根据电机的不同种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应符合GB/T25123.1—2010或GB/T25123.2—2010的规定: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应符合GB18613、GB755一2008的规定:其他电机应符合GB755一2008和具体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7.3.4技术性能
电机的技术性能要求,根据电机的不同种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应符合GB/T25123.1—2010或GB/T25123.2—2010的规定:
隐极同步发电机应符合GB/T7064一2008的规定:其他电机应符合GB755一2008和具体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7.3.5
环保等
适用时,应按照具体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7.3.6其他型式试验报告的采信
SN/T0247.1—2015
对于抽样送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企业可以提供该型号产品的中国强制性认证型式试验报告或经认可的实验室的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可根据进口国的特殊要求以及样品的情况做部分的抽查符合性试验。
7.4结果判定及处理
如试样在7.3所规定的所有试验中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型式试验的结果合格的,每年应对其标识,结构关键部件及材料进行确认,当产品变更或所使用标准更新引起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与标准不一致时,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或补充差异性的试验7.5
不合格处置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整改后重新提交检验。8合格保证
应在出口企业对每个报检批的出口产品进行合格保证的基础上实施检验监管。企业的合格保证应声明产品符合的标准。随附的检验报告应符合执行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包装种类、包装数量、批号、技术标准名称或文号、抽样数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结果。
9监督检查
9.1检查频次和内容
根据6.3所选择的检验监管方式,按SN/T2755.4规定的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记录参见附录D的表D.1。9.2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
应要求企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实施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现场验证或书面验证,包括实施必要的抽样检测,应保存监督检查的记录。10报检批检验的实施
10.1书面审查
报检资料审查
报检人提供的出境货物报检单、对外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报检资料,应符合《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企业提供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应有效,并符合技术法规、相关标准等质量要求;CIQ2000系统、电子监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应与报检资料相符。5
SN/T0247.1—2015
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置
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检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10.3的规定处理。
10.2抽批抽样检验
10.2.1抽批抽样检验程序
根据6.3所选择的检验监管方式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相应抽批率、抽批方法、程序实施抽批,对被抽到的报检批,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抽样检验,未被抽到的报检批,直接进入10.3结果评定环节。出口企业申请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报检批应实施抽样检验,报检批的抽样检验流程见图1。电子监管系统
检验监管方式
致性符合?
否符合要求?
出具检验检疫单证
报检批抽样检验流程图
10.2.2抽样
针对不同检验监管方式,采取相应的抽样方案:采用特别监管方式的报检批,全数检验;不合格
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采用严密监管方式和一般监管方式的报检批,按GB/T2828.1一2012中的特殊检验水平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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