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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324-2014

中文名称: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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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海运 出口 危险 货物 小型 气体 容器 包装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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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324-2014.Inspection rules of small gas receptacles packaging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sea.
1范围
SN/T 0324规定了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检验要求、取样规则、检验方法和合格判定规则。
SN/T 0324适用于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点火器、可燃气体充灌容器组合包装,也适用于容器量不大于1000cm3,工作压力(Pw)大于0.1M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小型容器组合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打火机(点火器) ighter( igniter)
充灌有丁烷或其他易燃气体,可重复充气或没有充气系统,并能承受- -定压力,带有放气、引燃装置的器具。
3.2可燃气体充灌容器combustible gas filling container
充灌有丁烷或其他易燃气体,承受一定压力的非再灌注容器,用于打火机重复充气。
3.3喷雾器sprayer
用于盛装有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的喷雾产品的非再灌注容器,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喷雾产品通过阀门并按所控制的形态喷射。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324—2014 代替 SN0324-1994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 Inspection rules of small gas receptacles packaging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sea 2014-04-09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N0324—19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与SN0324—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术语的规范性英文名称;对抽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说明;删除了包装件的性能检验要求;增加了单个样品的跌落试验(跌落高度1.5±0.1m);对充灌量鉴定部分进行了修改;渗漏试验预处理温度由55℃更改为(65±2)℃。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旺军、包玮玮、陈文、张安、张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检验要求、取样规则、检验方法和合格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点火器、可燃气体充灌容器组合包装,也适用于容器量不大于1000cm³、工作压力(Pw)大于0.1M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小型容器组合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3 术语和定义 3.1 打火机(点火器)lighter(igniter) 充灌有丁烷或其他易燃气体,可重复充气或无充气系统,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带有放气、引燃装置的器具。 3.2 可燃气体充灌容器combustible gas filling container 充灌有丁烷或其他易燃气体、承受一定压力的非再灌注容器,用于打火机重复充气。 3.3 喷雾器 sprayer 用于盛装有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的喷雾产品的非再灌注容器,在一定压力作用下通过阀门按控制形态喷射。 4 要求 4.1 打火机及打火机充灌容器(包括关闭装置)应能承受两倍于65℃时容器内部的压力。 4.2 包装件的包装方法或包装设计方案应符合出口安全运输要求。 4.3 包装件应符合相应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要求,并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 5 检验 5.1 检验批 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同品种、组分、含量的危险货物作为一个检验批。 5.2 抽样 5.2.1 抽样规则 按GB/T2828.1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抽样。 5.2.2 抽样数量 先按表1规定从检验批中抽取包装件样本量,再按表2规定从每只包装件样本中抽取试验样品量。 表1 检验批中抽取包装件样本量(单位:箱) 2~8:2 9~150:3 151~1200:5 1201~8000:8 表2 每只包装件样本中抽取试验样品量(单位:只) 1~90:5 91~150:8 151~280:13 281~500:20 501~1200:32 1201~3200:50 5.3 检验项目 5.3.1 外观鉴定 核对包装容器标记、批号和危险货物标志,检查包装方法应与提供的包装设计方案一致。 木箱、纤维板箱等以铁钉或U型钉紧固时应钉牢,不得冒头,钉尖应盘倒,箱体应完好无损。打包带应符合要求并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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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324-2014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 SN/T 0324-2014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 SN/T 0324-2014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 SN/T 0324-2014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 SN/T 0324-2014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