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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3357-2012

中文名称:进口散装铜精砂取样、制样方法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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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口 散装 取样 制样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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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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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3357-2012.Methods for sampling and sample preparation of copper concentrates in bulk for import.
1范围
SN/T 3357规定了进口散装铜精砂取样、制样和水分测定的程序和方法。
SN/T 3357适用于散装铜精矿的化学成分及水分测定用试样的采取、制备和水分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7.3-198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评定 品质波动试验的方法
GB/T 2007.4-2008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偏 差精密度校核试验方法
GB/T 14260-2010散装 重有色金属浮选精矿取样、制样通则
GB/T 14263散装浮 选铜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3一般规定
3.1本标准 所列取样及缩分方法中的第-一种方法为无系统误差法。
3.2本标准规定以铜的百分含量作为铜精矿的品质特性。
3.3严格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和制样,并根据需要进行精密度校核试验。
3.4 如遇条件限制,可采用本标准以外的取样方法。但应进行校核试验,确认其无系统误差,方可采用。
3.5 成分试样应妥善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核查。
3.6 取样、制样所用设备、工具和盛样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盛样容器应有较好的密封性,以防试样变质。

标准内容

SN/T 3357—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口散装铜精砂取样、制样方法 Methods for sampling and sample preparation of copper concentrates in bulk for import 2012-12-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07-01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晋、王华、王通胜、吴扬、吕翔、窦怀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散装铜精砂的取样、制样和水分测定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散装铜精矿化学成分及水分测定用试样的采取、制备和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 GB/T 2007.3—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评定品质波动试验的方法 GB/T 2007.4—2008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偏差精密度校核试验方法 GB/T 14260—2010 散装重有色金属浮选精矿取样、制样通则 GB/T 14263 散装浮选铜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3 一般规定 3.1 本标准规定不同检验批量的最少份样数及测定总精度(βspm)和取样精密度(β)按GB/T 14263执行,详见表1。 表1 不同检验批铜精矿应取最少份样数: 检验批量60、300、500对应不同品质波动类型(小、中、大)时,最少份样数分别增加;当品质波动过大时,可按公式计算份样数。 3.2 本标准所列取样及缩分方法中的第一种方法为无系统误差法。 3.3 以铜的百分含量作为铜精矿的品质特性。 3.4 应严格按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取样与制样,并进行必要的精密度校核试验。 3.5 如条件限制,可采用其他取样方法,但必须通过校核试验确认无系统误差后方可采用。 3.6 成分试样应妥善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核查。 3.7 取样、制样设备、工具及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并具良好密封性。 3.8 品质波动试验、精密度校核及系统误差校核方法按GB/T 2007.3—1987、GB/T 2007.4—2008或GB/T 14260附录执行。 3.9 整个取样制样过程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取样 4.1 取样工具 4.1.1 取样钎(规格尺寸见图1)。 4.1.2 取样铲(规格尺寸见图2及表2),不同编号对应不同容量及取样量: 20号铲约700g,15号铲约450g,10号铲约300g。 4.1.3 钢锤。 4.1.4 钢钻。 4.1.5 带盖盛样桶或塑料盛样袋。 4.2 取样程序 4.2.1 验明检验批或副批质量。 4.2.2 确定取样方法、工具及份样量。 4.2.3 根据检验批量、品质波动类型及精密度要求确定最少份样数及取样间隔。 4.2.4 确定份样组合方式,可组成大样或副样。 检验批可由全部份样组成大样,也可分副批后形成副样,再合并为大样。 4.3 份样数 不同检验批量应满足表1规定的最少份样数。当品质波动类型不明时,应按“大”类型选取,并尽快进行试验确定类型。 4.4 份样量 4.4.1 使用取样铲取样时,应根据需要选择合适容量。遇结块应破碎后取样。不同铲号对应不同取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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