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3355-2012
中文名称:进出口螺旋焊管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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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螺旋
焊管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3355-2012.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spiral welded steel pip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1范围
SN/T 3355规定了进出口螺旋焊管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结果的判定。
SN/T 3355适用于低压流体输送用、结构用等螺旋缝焊接钢管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每少的。凡是步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0188.2进出口 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2 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N/T1323进出口金属材料抽样规程
SN/T 2412.3进出 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第3部分:取样部位和尺寸
SN/T 2412.4进出口 钢材通用检验规程第4 部分:制样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报检批declaration lot
具有同一报检编号的进出口螺旋焊管。
3.2检验批inspection lot
同一报检批中由同一生产厂生产廷同时交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钢管。
3.3初验initial inspection
按确定的方法对检验批进行的首次检验。
3.4复验reinspection
在初验基础上,对原批货物按规定扩大抽样比例进行的检验。
标准内容
SN/T 335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螺旋焊管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spiral welded steel pip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2012-12-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07-01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锦波、贺翠翠、冯爽、李学军、姚久红、傅志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螺旋焊管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低压流体输送用、结构用等螺旋缝焊接钢管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0188.2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N/T 1323 进出口金属材料抽样规程 第3部分:取样部位和尺寸
SN/T 2412.3 进出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
SN/T 2412.4 进出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 第4部分:制样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报检批(declaration lot):具有同一报检编号的进出口螺旋焊管货物。
3.2 检验批(inspection lot):同一报检批中由同一生产厂生产并同时交货的同品种同规格钢管。
3.3 初验(initial inspection):按确定的方法对检验批进行的首次检验。
3.4 复验(reinspection):在初验基础上,对原批货物按规定扩大抽样比例进行的检验。
4 检验依据
进出口螺旋焊管的检验依据包括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技术法规、贸易合约及相关标准。常见产品标准参见附录A。
5 检验内容和方法
5.1 包装检验
通过目测方法检查进出口螺旋焊管包装是否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5.2 标识核对
通过目测核对唛头、产品标识(管体喷标及外挂标牌信息)是否与申报单据一致。
5.3 外观检验
按照SN/T 1323抽样比例抽取样品进行外观检验,包括钢管内外表面及焊缝质量检查。钢管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缝、结疤、折叠等缺陷;焊缝不得有裂纹、断弧、烧穿及弧坑等缺陷。
5.4 规格检验
按抽样比例抽取样品进行外径、壁厚、长度、直度、圆度、端面等项目检验,部分项目可核查生产企业检测报告。
5.5 数量/重量检验
数量检验采用人工清点;重量检验按SN/T 0188.2执行,也可采用理论换算方式。
5.6 水压试验和无损检测
水压试验及无损检测(超声波、涡流、射线等)为生产过程在线检测项目,应核查相关检测报告,必要时进行能力确认。
5.7 理化检验
5.7.1 抽样:按SN/T 1323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
5.7.2 制样:按SN/T 2412.4及相关标准制备试样。
5.7.3 实验室检测:按规定测试方法进行检测。
6 检验结果判定
6.1 当第5章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时,判定检验批货物合格。
6.2 当包装、标识、数量或水压及无损检测等项目不合格时,判定不合格。
6.3 当外观或规格检验不合格时,可按不合格率推算检验批质量。
6.4 理化检验不合格时可扩大抽样复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
6.5 所有检验批均合格时,判定报检批货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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