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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3355-2012

中文名称:进出口螺旋焊管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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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螺旋 焊管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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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3355-2012.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spiral welded steel pip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1范围
SN/T 3355规定了进出口螺旋焊管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结果的判定。
SN/T 3355适用于低压流体输送用、结构用等螺旋缝焊接钢管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每少的。凡是步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0188.2进出口 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2 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N/T1323进出口金属材料抽样规程
SN/T 2412.3进出 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第3部分:取样部位和尺寸
SN/T 2412.4进出口 钢材通用检验规程第4 部分:制样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报检批declaration lot
具有同一报检编号的进出口螺旋焊管。
3.2检验批inspection lot
同一报检批中由同一生产厂生产廷同时交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钢管。
3.3初验initial inspection
按确定的方法对检验批进行的首次检验。
3.4复验reinspection
在初验基础上,对原批货物按规定扩大抽样比例进行的检验。

标准内容

SN/T 335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螺旋焊管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spiral welded steel pip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2012-12-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07-01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锦波、贺翠翠、冯爽、李学军、姚久红、傅志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螺旋焊管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低压流体输送用、结构用等螺旋缝焊接钢管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0188.2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N/T 1323 进出口金属材料抽样规程 第3部分:取样部位和尺寸 SN/T 2412.3 进出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 SN/T 2412.4 进出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 第4部分:制样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报检批(declaration lot):具有同一报检编号的进出口螺旋焊管货物。 3.2 检验批(inspection lot):同一报检批中由同一生产厂生产并同时交货的同品种同规格钢管。 3.3 初验(initial inspection):按确定的方法对检验批进行的首次检验。 3.4 复验(reinspection):在初验基础上,对原批货物按规定扩大抽样比例进行的检验。 4 检验依据 进出口螺旋焊管的检验依据包括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技术法规、贸易合约及相关标准。常见产品标准参见附录A。 5 检验内容和方法 5.1 包装检验 通过目测方法检查进出口螺旋焊管包装是否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5.2 标识核对 通过目测核对唛头、产品标识(管体喷标及外挂标牌信息)是否与申报单据一致。 5.3 外观检验 按照SN/T 1323抽样比例抽取样品进行外观检验,包括钢管内外表面及焊缝质量检查。钢管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缝、结疤、折叠等缺陷;焊缝不得有裂纹、断弧、烧穿及弧坑等缺陷。 5.4 规格检验 按抽样比例抽取样品进行外径、壁厚、长度、直度、圆度、端面等项目检验,部分项目可核查生产企业检测报告。 5.5 数量/重量检验 数量检验采用人工清点;重量检验按SN/T 0188.2执行,也可采用理论换算方式。 5.6 水压试验和无损检测 水压试验及无损检测(超声波、涡流、射线等)为生产过程在线检测项目,应核查相关检测报告,必要时进行能力确认。 5.7 理化检验 5.7.1 抽样:按SN/T 1323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 5.7.2 制样:按SN/T 2412.4及相关标准制备试样。 5.7.3 实验室检测:按规定测试方法进行检测。 6 检验结果判定 6.1 当第5章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时,判定检验批货物合格。 6.2 当包装、标识、数量或水压及无损检测等项目不合格时,判定不合格。 6.3 当外观或规格检验不合格时,可按不合格率推算检验批质量。 6.4 理化检验不合格时可扩大抽样复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 6.5 所有检验批均合格时,判定报检批货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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