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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0306-93 出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 0306-93 出

中文名称: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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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烟花爆竹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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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 0306-93.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for export.
1主题内容 与适用范围
SN 0306规定了出口烟花爆竹(简称花炮)的抽样.检查项目、方法、检验规则和评定准则。
SN 0306适用于出口烟花爆竹连续生产批的成品检验验收,也适用于孤立批检验。必要时对未成箱的烟花爆竹也可实施检验.
2引用标准
GB 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 质量
GBJ 89民 用燥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3检验依据
适用于本产品的出口安全、质量及包装标准。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本产品安全、质量和包装方面的要求。
4术语、符号、代号
4.1 术语
本标准所用术语,除引用GB 10631中烟花爆竹、简标、招标、警句、提示语、主体、熄引、冲头、冲底、冲射、倒简、炸筒、散筒、空简.穿孔、露白.包头包脚、露头露脚、效果不全、发射偏斜角、亮珠着火率等
术语外,还补充如下术语:
4.1.1 玩具烟花爆竹:单个产品含药总量- -般小于或等于200 g的烟花爆竹。
4.1.2全长:指烟花爆竹的实际总长度,包括安装好的手柄、底座、稳定杆等附设部件,但不包括引火线、护引纸和简标的超长部分.
4.1.3底座(插座):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烟花产品在燃放时不倒筒而设计安装的附件。
4.1.4底塞:为防止烟火药剂燃烧、发射、速燃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设计筑填在底部(或中间)的泥土、纸板、塑料(包括水泥、木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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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0306—93
上海市技术造督满海研范所
登设号QT966152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ireworksandfirecrackersfor export
1993-12-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ireworksand firecrackers for export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SN0306-93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烟花爆竹(简称花炮)的抽样、检查项目、方法、检验规则和评定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烟花爆竹连续生产批的成品检验验收,也适用于孤立批检验。必要时对未成箱的烟花爆竹也可实施检验。
2引用标准
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J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3检验依据
适用于本产品的出口安全、质量及包装标准。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本产品安全、质量和包装方面的要求。4术语、符号、代号
4.1术语
本标准所用术语,除引用GB10631中烟花、爆竹、简标、招标、警句、提示语、主体、熄引、冲头、冲底、冲射、倒筒、炸筒、散筒、空筒、穿孔、露白、包头包脚、露头露脚、效果不全、发射偏斜角、亮珠着火率等术语外,还补充如下术语:
4.1.1玩具烟花爆竹:单个产品含药总量一般小于或等于200g的烟花爆竹。4.1.2全长:指烟花爆竹的实际总长度,包括安装好的手柄、底座、稳定杆等附设部件,但不包括引火线、护引纸和筒标的超长部分。4.1.3底座(插座):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烟花产品在燃放时不倒筒而设计安装的附件。4.1.4底塞:为防止烟火药剂燃烧、发射、速燃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设计筑填在底部(或中间)的泥土、纸板、塑料(包括水泥、木粉)等。4.1.5部件:指烟花主体筒壳以外所设计的各种附件,如稳定杆、尾翼、旋翼、手柄等。4.1.6
稳定杆:指为稳定产品在空中运动的方向而设计安装的竹杆、木杆、塑料杆等。尾翼:指为稳定产品在运动中的方向而设计安装在尾部的翼片。旋翼:指旋转升空类产品,为旋转平稳或产生升力而设计安装的翼片。手柄:指手持类烟花,为保证燃放时人员的安全而设计安装的手握部件。4.1.10
护引纸:为保护引火线等作用而设计粘牢在筒体上的保护纸。引火线:烟花爆竹中用于点火或传火的线状物。引火时间:指记录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间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12-28批准1994-05-01实施
SN0306-93
4.1.13燃放试验:将玩具烟花爆竹引燃所进行的燃烧、旋转、飞翔、升空、爆炸或发烟等各种试验。4.1.14燃烧:燃放时,装有烟火药剂的烟花,发生激烈的化学物理变化,并同时伴随着燃烧产物流动和有火焰、火花、火苗等现象,称为燃烧。4.1.15速燃:指烟火药剂以大于设计反应速率而燃烧的现象。4.1.16爆燃:燃放时,烟火药剂以接近爆炸性反应速率进行猛烈燃烧的现象。4.1.17爆炸和爆炸音:指燃放时,烟火药剂发生变化的反应速率不断急剧增加并在瞬间释放出大量能量的现象。因爆炸的同时而爆发的音响,称为爆炸音。4.1.18发烟:指以发烟为效果而进行燃烧发出的烟雾现象。4.1.19亮珠:指用烟火药剂为主要原料而制成的颗粒,又称“亮子”、“光珠”等,它被点燃后能产生烟火效应的单个形体。
4.1.20色火:指各种色彩的火焰、火星、燃烧的亮珠或带火残渣等。4.1.212
火险:指升空产品爆发的色火,在离燃放点出口规定距离之外,下落到离地面出口规定高度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4.1.22急炸:指升空产品在点燃引火线时,产品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爆炸的现象。4.1.23
3低炸:指燃放升空产品在距地面规定的出口高度内而发生爆炸的现象。4.1.24中断(或断火》:指产品在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剂的现象。4.1.25冲简: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冲离燃放点或使底座冲开的现象。4.1.26
5平飞:升空产品发射时,几乎平行于水平地面飞行的现象。4.1-27
例行试验(检验):按负责部门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验,称为例行试验。4.2符号和代号
N—批量。
一样本量或样本大小。
a1不可修复的致命缺陷。
可修复的致命缺陷。
bl—系指对降低烟花爆竹性能(含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严重故障的缺陷,简称第一种严重缺陷。
系指对降低烟花爆竹性能(含安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故障的缺陷,简称第二种严重缺陷。
bs—一系指对降低烟花爆竹性能(含安全)可能产生一定影响或造成一定故障的缺陷,简称第三种严重缺陷。
一一系指对烟花爆竹性能仅产生轻微的影响或几乎没有影响的缺陷,即轻缺陷。AQL值一可接收的质量水平。
S—特殊检查水平。
[n/A。,R]——次抽样方案。
注:A。是合格(接收>判定数;R。是不合格《拒收)判定数。5抽样
5.1批的组成
提交的检验批应由同一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大致相同工艺条件和基本相同时间生产的并经工厂检验部门和经营部门确认合格的单位产品所组成。5.2抽样数量
5.2.1确定抽样方案。抽样方案[n/A。,R。]由检查水平S和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及缺陷类别确定。抽样方案或S、AQL及缺陷类别如合同中有约定者,参照合同选取;若合同中未有约定,按下表并2
SN0306-93
结合附录A(补充件)和附录B(补充件)执行。即:项wwW.bzxz.Net
共同项目
燃放试验
缺陷类别
AQL,%
S-2级
S-3级
严重缺陷
轻缺陷
S-3级
严重缺陷
轻缺陷
注:共同检验项目:指内外包装、外观及规格尺寸、底座、底塞、部件安装、牢固性、产品结构与单个含药量、引火线检验。
5.2-2样本大小。按5.2.1条所确定的相应样本量(n)执行。5.3抽样方法
首先按报验单所列的品名、含量、箱数等与实际堆存的产品核对相符后,开始抽样,其步骤:5.3.1首先以“箱”为单位,按抽样方案所规定的样本量,分段随机抽样。5.3.2从已抽出的样品箱中,逐箱开启。先以“层”或“包”(盒)等单位,分“层”或“包”(盒)随机抽取规定的样本(包或盒);除5.3.3、5.3.4、5.3.5外,再从“包”或\盒”中,以个(支)为单位,随机并平均地抽样,组成按抽样方案所规定的样本量。5.3.3对于内包装上写有使用说明的小型摩擦类烟花,从已抽取的各箱样品中,以内包装(小盒或小袋等)为单位按表B2随机平均地抽取样品进行检查。5.3.4对炮竹类产品,先按5.3.1及5.3.2的规定,分“段”分“层”或“包”(盒)抽样。未结编炮竹(大、中炮),以个(支)为单位,从“包”或“盒”中随机平均地抽样,组成规定的样本量;对未结编的小炮,按5.3.3的规定抽样。结编炮竹,以“挂”为单位,按表B2的规定,随机平均地抽样;对超过1000头以上的结编炮竹产品,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从已抽取的各箱样品中,随机并平均地剪裁抽样方案所规定的样本量。5.3.5.对于组合(混合)包装中的各类花炮产品的抽样,依5.3.1~5.3.4的规定,分别按各类产品抽样方案抽取相对应的样本量。
6检验
6.1检验环境:应光线充足或照明良好,无火源、无直射光或电磁场干扰;检验场地符合安全条例规定。6.2检验流程
抽样后,按抽样方案逐个检查样品,检验评定流程图如下:6.3外包装检验
外包装检验
SN0306-93
内包装检验
外观与规格检验
座检验
塞检验
部件安装牢固
性检验
产品结构、药
量及装药部位
烟花爆竹常规检验评定流程图
引火线检验
燃放试验
6.3.1出口烟花爆竹外包装检验,以成箱为主,必要时可检验半成品包装。6.3.2检测步骤:抽样前,检查全批外包装的外形、结构、字体大小、颜色及脏污情况是否符合销售市场要求,并应具有《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然后抽样逐个目测检查样品:a.
品名、货号、含量、唛头、标志、工厂代号、批号、重量等是否正确、清晰,安全注意事项是否完整;包装箱是否破损和箱内产品有无松动;包装完整性是否符合规定。
6.4内包装检验
6.4.1·检测条件、用具:天平(感量0.001g)其他同6.1条。6.4.2检测步骤
6.4.2.1封装的正确性检验(目测检查):a.
招标、筒标有无破损;安全用语是否正确;封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包内封装样品数量是否准确。
包(盒)内可见漏药量检测: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称量。6.4.2.2
6.5外观检验
SN0306-93
6.5.1检测条件、用具:放大镜、检验工作台,其他同6.1条。6.5.2
检测步骤(目测检查):
招标、筒标、护(固)引纸是否已粘贴牢固、端正;是否露头露脚、露白、包头包脚(特殊者除外);样品是否发生变形、霉变(放大镜检查)、简体开裂和有无浮药;b.
使用说明书是否正确,它包括品名、含量、制造厂名(或产地)、批号、产品性能,还包括使用方法c.
与场所、时间、注意事项、躲避方法等。摩擦炮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d.检查爆竹样品的编结质量及挂放圈牢固性是否符合规定。6.6规格检验
6.6.1外型尺寸检验
6.6.1.1检验条件、用具:卷尺、卡尺、检验工作台,其它同6.1条。6.6.1.2检测方法
长度检验:用卷尺或卡尺分别从互相垂直的两方向量取样品两端面距离,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a.
果。读数精确到0.5mm。长度等于或大于100mm以上者,允许偏差为士2%;长度在100mm以下者,允许偏差为士3%。
b。外径检验:对柱形用卡尺分别从上、中、下各部量取样品的外径,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其他形状的样品,用卡尺或卷尺测量,样品转动90°后,重复上述检验,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上述各读数精确到0.5mm,其外径允许偏差为士5%。6.6.2火箭杆扦平直度测定
6.6.2.1用具:用木板或胶合板自制火箭杆扦测定板,在板上设计标准所规定的分隔X(如6.35mm等)或贴上曲线图纸即可,如图1:4.00
6.6.2.2检测方法:把火箭飞行稳定杆放在测定板上,予以转动一周,测量其中拱起的最大高度,是否超过出口规定。
6.6.3火箭杆扦硬度测定
6.6.3.1用具:同6.6.2.1条。
6.6.3.2检测方法:将火箭稳定杆尾部夹于测定板上,测量火箭筒顶端的下垂距离,除以火箭全长,所得之商是否小于出口规定。
6.7底座检验
6.7.1用具和场地:卡尺(0.1mm精密度)、磁码、倾斜角测定板(自制),其他同6.1条。6.7.2检测方法与步骤
6.7.2.1安装底座检验:用卡尺检查简长与外径,如筒长等于或大于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插座)。
6.7.2.2牢固性检验:在倒垂的主体上加挂按出口规定的重物吊起,拿住底座,观察1min与主体不分离。
SN0306—93
6.7.2.3平稳性检验: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成出口规定角度的斜面上,样品不应倾倒;样品旋转90°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6.7.2.4抗冲击力检验:燃放试验目测检查。6.8底塞检验
6.8.1底塞牢固性检验(不含吐珠类产品)6.8.1.1仪器设备及用具:硬质木板(厚30mm以上,长为样品宽的1.5倍);天平(感量为0.001g)。6.8.1.2检测方法: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呈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质木板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三次,观察底塞是否开裂、漏出药物。其药量用0.001g感量的天平称量。
6.8.2吐珠类产品底塞(简体)耐压例行试验。6.8.2.1仪器设备:万能拉伸试验机(自动记录式),杆杆和承受器如图2所示。承受器
注:①样d,与孔d,之间隙为0.36mm②孔d2为试样外直径。
?d以底塞为中心,上侧插进杆,下侧插进承受器。杆的直径以能顺利插入筒内为标准,其最小直径为5mm,间隙0.36mm。
6.8.2.2检测条件:
a.底塞耐压检测:试验速度300mm/min,记录纸速度:300×10mm/min。b.简体耐压检测:试验速度10mm/min,记录纸速度:10×10mm/min。6.8.2.3底塞耐压检验:
将试样均匀切成如图3的长度,把里面药物轻轻取出供作试验,其方法步骤如图.4:pd
SN0306—93
承受器
将承受器放在试验机的下方托板上,把试样的下部插上。试验上部插入,并保持垂直。a.
b.将压板轻轻向下移动,并加以调整,使杆的顶端部分能与其轻轻接触而固定,确认杆与试样及承受器是否成一直线。必要时可用手轻轻扶着压缩。c.‘试验结束,按拉伸试验机的实验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并报出实验结果。6.8.2.4.简体耐压检验:
将抽取的试样均匀切成如图.5的长度,把里面药轻轻取出供作试验,其测试方法步骤如下(图6):压缩方向
《向下移动)
(固定)
将试样放在万能拉伸试验机下侧托板的中央,使其垂直,放下上测压板,压缩并作出记录。数据读法。压缩曲线有高峰时取高峰值;对圆滑的曲线则取其斜率接近零的部分作为其值,报b.
出实验结果。
6.9部件安装牢固性检验
6.9.1用具和场地:磁码、其他同6.1条。6.9.2检测方法:在倒垂的主体上加挂规定的重物吊起,拿住部件,观察1min与主体不脱离:a.
手持部分(插座)牢固性检验:应吊起出口规定的重量:各种驱动装置以及转轴、尾翼、旋翼、稳定杆等部件牢固性检验:应吊起250重物。b.
上述检查完毕在燃放试验时,并观察各部件是否脱落。6.10产品结构、药量及装药部位检验6.10.1用具:解剖刀、镊子、卡尺、天平(感量0.1g和0.001g)、盛水器Ⅲ(20mL)、检验台,其他同6.1条。
6.10.2检测方法:
6.10.2.1产品结构检验(例行试验):将产品逐个解剖,目测检查产品结构是否与设计标准相符。6.10.2.2单个样品含药量测定(例行试验):SN0306—93
a.一般样品含药量测定:将已解剖的样品(不含摩擦炮类产品)剔除杂物,按出口规定称药量。b.对摩擦炮类产品用“水洗法”测定单个样品含药量,即:取样品10个,干燥状态下称量(G),然后浸入盛水器血取出表层纸,使药物在水中冲洗掉,确认无药后干燥状态下(45℃烘干)称量表层纸(K)。
计算:(G一K)×1/10=1个单位样品重。6.10.2.3称量偏差规定:单个产品含药量在1.0g以上的,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0g或10g以上的允许重量偏差为士10%;在10g以下的允许重量偏差为士15%。单个样品含药在1.0g以下的,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称量,且允许重量偏差为士20%。各类产品不得超过该类产品允许的极限含药量。
6.10.2.4·手持部分未涂敷药长度检验:同6.6.1.2条。6.11引火线检验
6.11.1用具和场地:计时秒表(精度不少于0.1s)、放大镜,其他同6.1条。6.11.2检测方法与步骤
6.11.2.1外观检验(目测检查):检查样品是否整洁干燥;
b.检查样品是否破损和漏药;
检查样品是否霉变(放大镜检查)、有藕节和空引。6.11.2.2引火线牢固性检验: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观察1min,引火线不脱落。
6.11.2.3引火线时间检验(燃放检查):一般情况下,选择一块秒表记录引火线燃烧时间。必要时选择两块秒表进行引火线时间测定。若两秒表读数偏差值不大于0.5s,检查结果有效,取平均值为引火线燃烧时间(计算精确到0.1s);如两秒表读数偏差值大于0.55,检查结果无效,需取样重新测定。6.12燃放试验
6.12.1检测条件:燃放试验场地安全距离需符合GBJ89条件规定,其他同6.1条。6.12.2确定各类产品的缺陷类别:如合同中约定者,按合同执行;若合同未规定,则按本标推附录A(补充件)执行。
6.12.3选取不同的检测方法进行各类缺陷检测6.12.3.1炸筒(爆竹类除外)、散筒或散落部件、速燃或爆燃、倒筒简、急炸、火险、低炸、平飞、中断、冲底、冲筒、冲射、冲头、穿孔、熄引、空筒等缺陷检测:燃放试验后按实数统计。6.12.3.2发射(喷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参照物)、测高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量高度。发射高度在10m以下,测高偏差为土1m,发射高度10m至50m,测高偏差为士2m;发射高度等于或大于50m,测高偏差为士5m。
6.12.3.3主体燃烧时间的测定:同6.11.2.3条。6.12.3.4亮珠着火数的测定:抽取规定的数量样品,在平整无砂地面上,将单位样品固定在离地面1m高处,燃放后,统计出亮珠着火的数量。6.12.3.5主体旋转范围和飞离地面高度的测定:在平整地面上,画一按出口规定直径的圆圈,将试样置于圆心燃放;在燃放地点离地面规定高度(如1m)拉二根与地面平行的线,目测检查。6.12.3.6发射偏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挂放在距样品喷火口2m高处;圆心与发射点同一垂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样品从圈内穿过者为合格。6.12.3.7室内燃放产品安全性检验:燃放时样品离地面1m成水平状,在地面铺一长、宽各0.8m的试验纸,若落下火星将纸烧穿(能透过光线)或点燃试验纸,判为掉渣、火星落地,室内燃放不合格。6.12.3.8纸板(纸带)击炮安全性检验:将100粒击炮纸板或纸带击炮放在平整光滑的木板上,并用一张白纸板覆盖此样品,再在白纸板上压一块能覆盖整个击炮重量为100g的平整木块,使其上下两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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