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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0625.2-199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 0625.2-1997

中文名称: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的废料(试行)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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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口 原料 废塑料 检验 规程 乙烯 苯乙烯 氯乙烯 聚合物 废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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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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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 0625.2-1997.Inspection rules of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 Polymer scrap of ethylene ,styrene,vinyl chloride respective and others.
1范围
SN 0625.2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SN 0625.2适用于进口可作原料用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不包括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废料的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035-80(88) 塑料术语及其定 义
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T 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3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可作 原料用废塑料
在塑料及其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品种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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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0625.2-1997
984236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的废料
(试行)
Inspection rules of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material--Polymer scrap of ethylene,styrene:vinyl chloride respective and others1997-03-20发布
1997-03-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SN0625.2-1997
本标准是根据GB/T1.1-1993和GB/T1.22-1993而编写的。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判定等。本标准是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检验依据。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宏雄,李洁,贝沁红,丁孝芹,邓旭旗,何宏恺。本标准于1997年3.月首次发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
及其他聚合物的废料
Inspection rules of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material-Polymer scrap of ethylene,styrenevinyl chloride respective and others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SN0625.2-1997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可作原料用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不包括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废料的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035—80(88)塑料术语及其定义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16487.12--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3'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可作原料用废塑料
在塑料及其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品种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3.2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可作原料用废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以外的废杂物(不包括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包装物质)。3.3医学废弃物
指在临床、医疗、医药及其他医学过程中产生的医用废弃物。3.4检验批
以一个集装箱内货物为一个检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7-03-20批准1997-03-20实施
4取样
4.1按检验批分批取样。
SN0625.2-1997
4.2对包装或捆装的货物按包数或捆数的10%以上随机开包或拆捆抽取代表性样品。4.3对散装的货物按不少于货物重量的10%布点抽取代表性样品。5检验
5.1查看整批货物是否有夹带废物。5.2按4.2的取样数开包或拆捆,查看是否有夹带废物。5.3查看发现有疑点时,按4.2或4.3抽取代表性样品,检验其中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和PH值,检测是否有放射性污染,检验夹带废物含量。5.3.1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和pH值按GB/T15555.1~15555.12进行检验。5.3.2放射性外照射贯穿辐射值和α、B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参照SN0570进行检测。5.3.3夹带废物含量的测定
所取样品经称重后,将其中的夹带废物分离并称重。按公式(1)计算夹带废物的重量百分比。W×100
夹带废物重量百分比,%;
式中:X—
W,-试样中夹带废物的重量,gWww.bzxZ.net
W2—试样重量,g。
5.4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成分有异议时,用红外光谱分析法进行定性检验。6检验结果判定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6.1夹带医学废弃物、易爆物。
(1)
6.2夹带放射性污染物,其外照射贯穿辐射值超过当地天然本底辐射值的3倍,α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超过0.04Bq/cm,β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超过0.4Bq/cm2。6.3夹带废物的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中鉴别标准值。6.4夹带废物的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6.5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的万分之一:农药废物、其他化学废物及盛装物;各种液态废物:
厨房废物:
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和曾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等。6.6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复合塑料、废橡胶、泥沙等)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的千分之一6.7不符合本标准3.1条定义的进口废塑料。7不合格的处置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口废塑料,出具检验证书,证书上列明不合格的检验批。2
SNO625.2-1997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1997年7月第一版
1997年7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2-1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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