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 0625.2-1997.Inspection rules of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 Polymer scrap of ethylene ,styrene,vinyl chloride respective and others.
1范围
SN 0625.2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SN 0625.2适用于进口可作原料用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不包括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废料的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035-80(88) 塑料术语及其定 义
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T 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3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可作 原料用废塑料
在塑料及其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品种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0625.2-1997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废料(试行)
Inspection rules of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 - Polymer scrap of ethylene, styrene, vinyl chloride respective and others
发布:1997-03-20
实施:1997-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1993及GB/T 1.22—1993编写,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取样、检验及检验结果判定等内容,是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检验依据。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由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包括林宏雄、李洁、贝沁红、丁孝芹、邓旭旗、何宏恺。本标准于1997年3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判定。适用于进口可作原料用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废料的检验,但不包括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
2 引用标准
GB 2035—80(88)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T 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SN 0570—1996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3 术语及定义
3.1 可作原料用废塑料
指在塑料及其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品种热塑性塑料,包括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材料。
3.2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的非目标废塑料杂物(不包括包装物质)。
3.3 医学废弃物
指在临床、医疗、医药及其他医学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3.4 检验批
以一个集装箱内货物为一个检验批。
4 取样
4.1 按检验批分批取样。
4.2 对包装或捆装货物按包数或捆数的10%以上随机开包或拆捆抽取代表性样品。
4.3 对散装货物按不少于货物重量10%布点抽取代表性样品。
5 检验
5.1 检查整批货物是否夹带废物。
5.2 按规定抽样检查是否存在夹带废物。
5.3 如发现疑点,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浸出毒性、pH值及放射性检测,并测定夹带废物含量。
5.3.1 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及pH值按GB/T 15555.1~15555.12进行检验。
5.3.2 放射性外照射贯穿辐射及α、β表面污染按SN 0570检测。
5.3.3 夹带废物含量计算:
X(%) = (W1 / W2) × 100
其中:X为夹带废物重量百分比;W1为试样中夹带废物重量(g);W2为试样重量(g)。
5.4 当对废塑料成分有异议时,可采用红外光谱分析法进行定性检验。
6 检验结果判定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判定为不合格:
6.1 夹带医学废弃物或易爆物。
6.2 夹带放射性污染物,其辐射值超过天然本底3倍,或α表面污染超过0.04Bq/cm²,β表面污染超过0.4Bq/cm²。
6.3 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鉴别标准值。
6.4 浸出液pH值≥12.5或≤2。
6.5 农药废物及其他化学废物等夹带物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万分之一。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