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 0625.1-1997
中文名称: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试行)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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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口
原料
废塑料
检验
规程
乙二醇
废料
试行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 0625.1-1997.Inspection rules on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 scrap.
1范围
SN 0625.1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定义、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判定。
SN 0625.1适用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035-80(88)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漫出毒性鉴别
GB 5479-85塑料对应术语
GB/T 15555.1~15555. 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指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块、边角料、地脚料半制品、浇头、洗机料、
等外品、废丝、废薄膜等;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片状、块状或粒状)。不包括感光胶片和未经清洗、粉碎的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料。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0625.1-1997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试行)
Inspection rules on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 - 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 scrap
发布:1997-03-20
实施:1997-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并参考国家标准有关废料分类及技术条件,结合商检进口废料检验实践经验制定。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由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包括李江海、顾明亮、沈吉、沈泽敏、傅祯勇。本标准于1997年3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的定义、取样、检验及检验结果判定。适用于进口废PET原料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2035—80(88)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479—85 塑料相关术语
GB/T 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SN 0570—1996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3 定义
3.1 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指在PET生产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块、边角料、地脚料、半制品、浇头、洗机料、等外品、废丝、废薄膜等;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PET片状、块状或粒状材料。不包括感光胶片及未经清洗、粉碎的废PET瓶料。
3.2 夹带废物
指混入可作原料用废PET以外的杂物。
3.3 医学废弃物
指在临床、医疗、医药及其他医学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3.4 检验批
以一个集装箱内货物为一个检验批。
4 取样
4.1 按检验批分批取样。
4.2 对包装或捆装货物按包数或捆数的10%以上随机开包或拆捆抽取代表性样品。
4.3 对散装货物在货堆四周布点,按不少于货物重量10%抽取代表性样品。
5 检验
5.1 检查整批货物是否夹带废物。
5.2 按4.2规定抽样并检查是否存在夹带废物。
5.3 如发现疑点,按4.2或4.3抽取样品进行进一步检测,包括浸出毒性、放射性及夹带废物含量分析。
5.3.1 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及pH值按GB/T 15555.1~15555.12检测。
5.3.2 放射性外照射贯穿辐射及α、β表面污染按SN 0570检测。
5.3.3 夹带废物含量计算:
X(%) = (W₁ / W) × 100
其中:X为夹带废物重量百分比;W₁为夹带废物重量(g);W为试样重量(g)。
6 检验结果判定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判定为不合格:
6.1 夹带医学废弃物或易爆物。
6.2 夹带放射性污染物,其辐射值超过当地天然本底3倍,或α表面污染超过0.04Bq/cm²,β表面污染超过0.4Bq/cm²。
6.3 浸出液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规定标准。
6.4 浸出液pH值≥12.5或≤2。
6.5 下列夹带废物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万分之一:农药废物及其他化学废物、液态废物、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密闭容器及使用过塑料容器等。
6.6 其他未列明夹带废物(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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