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0625.1-199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 0625.1-1997
中文名称: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试行)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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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原料
废塑料
检验
规程
乙二醇
废料
试行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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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 0625.1-1997.Inspection rules on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 scrap.
1范围
SN 0625.1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定义、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判定。
SN 0625.1适用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035-80(88)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漫出毒性鉴别
GB 5479-85塑料对应术语
GB/T 15555.1~15555. 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指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块、边角料、地脚料半制品、浇头、洗机料、
等外品、废丝、废薄膜等;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片状、块状或粒状)。不包括感光胶片和未经清洗、粉碎的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料。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0625.1-1997
984235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试行)
Inspection rules on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 scrap1997-03-20发布
1997-03-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SN0625.1-1997
本标准是根据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进行编写的。本标准参考国家标准(GB)有关废料分类、技术条件,结合商检进口废料检验的实践经验编写。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江海、顾明亮、沈吉、沈泽敏、傅祯勇。本标准于1997年3月首次发布。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Inspection rules on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scrapSN0625.1-1997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定义、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判定。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检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035—80(88)塑料术语及其定义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479—85塑料对应术语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16487.12—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bZxz.net
3.1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指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块、边角料、地脚料、半制品、浇头、洗机料、等外品、废丝、废薄膜等;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片状、块状或粒状)。不包括感光胶片和未经清洗、粉碎的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料。3.2夹带废物
指混入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以外的杂物。3.3医学废弃物
指在临床、医疗、医药及其他医学过程中产生的医用废弃物。3.4检验批
以一个集装箱内货物为一个检验批。4取样
4.1按检验批分批取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7-03-20批准1997-03-20实施
SN0625.1-1997
4.2对包装或捆装的到货按包数或捆数的10%以上随机开包或拆捆抽取代表性样品。4.3对散装的货物在货堆四周布点,按不少于货物重量的10%抽取代表性样品。5检验
5.1查看整批货物是否有夹带废物。5.2按4.2的取样数开包或拆捆,查看是否有夹带废物。5.3查看检验发现有疑点时,按4.2或4.3抽取代表性样品,检验其中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和pH值,检测是否有放射性污染,检验夹带废物含量。5.3:1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和pH值按GB/T15555.1~15555.12进行检验。5.3.2放射性外照射贯穿辐射值和α、β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参照SN0570进行检测。5.3.3夹带废物含量的测定
所取样品经称重后,将其中的夹带废物分离并称重。按公式(1)计算夹带废物的重量百分比。W×100
式中:X一夹带废物重量百分比,%;W.—-试样中夹带废物重量,g;
试样重量.g。
6检验结果判定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1
6.1夹带医学废弃物和易爆物。
6.2夹带放射性污染物,其外照射贯穿辐射值超过当地天然本底辐射值的3倍,α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超过0.04Bq/cm2,β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超过0.4Bq/cm。6.3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中鉴别标准值。6.4夹带废物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6.5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的万分之一:农药废物、其他化学废物及盛装物:各种液态废物;
厨房废物;
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和曾使用过的塑料容器等。6.6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其他废塑料、废橡胶、泥沙等)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的千分之一。6.7不符合本标准3.1条定义的进口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7不合格的处置
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证书上列明不合格的检验批。2
SN0625.1-1997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1997年7月第一版1997年7月第一次印刷书号:155066·2-1167326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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