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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111-92 进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111-92 进

中文名称:二层革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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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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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111-92.Rule for inspection of supplits leather for import.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SN/T 0111规定进口二层革抽验方法、检验程序、质量要求和物理化学性能测试。
SN/T 0111适用于进口二层革的检验。
2检验依据
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样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程检验。
3引用标准
GB 4689.1~4689.19皮革成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4抽样
4.1 数量
抽样数量,按到货明细单或发票为批,每批件(包、箱、盘)数不低于3件。
100件以下抽取10件,超过100件的超过部分,按每增加20件增抽1件,不足20件的按20件计算。
等级、规格、数量发现异常现象应酌情增加抽样数量。
物理化学检验抽验数量按GB4689.3有关规定在感官检验抽样数量中抽取。
抽取样品的包装必须完整。
4.2.方法
4.2.1 不同等级、规格应分别抽取。
4.2.2物理化学检验,按GB 4689. 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
4.2.3按装箱单顺序号的间隔件号抽样。
4.3要求
凡对外索赔出证,除保留抽验的样品(照片)外,还应保留到货各等级10%原包装货物,直至索赔终止。
5检验
5.1准备
5.1.1物理化学 检验仪器和工具,按GB 4689. 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
5.1.2 感官检验仪器和工具
量革机、量革板(尺)、皮革测厚仪检验台、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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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T 0111-92
上海中业蓝保造学光所
进口二层革检验规程Www.bzxZ.net
Rule for inspection of supplits leather for import1992-12-25发布
199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口二层革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supplits leather for import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SN/T0111-92
本规程规定进口二层革抽验方法、检验程序、质量要求和物理化学性能测试。本规程适用于进口二层革的检验。2检验依据
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样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程检验。
3引用标准
GB4689.1~4689.19皮革成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4抽样
4.1数量
抽样数量,按到货明细单或发票为批,每批件(包、箱、盘)数不低于3件。100件以下抽取10件,超过100件的超过部分,按每增加20件增抽1件,不足20件的按20件计算。
等级、规格、数量发现异常现象应酌情增加抽样数量。物理化学检验抽验数量按GB4689.3有关规定在感官检验抽样数量中抽取。抽取样品的包装必须完整。
4.2·方法
4.2.1不同等级、规格应分别抽取。4.2.2物理化学检验,按GB4689.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4.2.3·按装箱单顺序号的间隔件号抽样。4.3要求
凡对外索赔出证,除保留抽验的样品(照片)外,还应保留到货各等级10%原包装货物,直至索赔终止。
5检验
5.1准备
5.1.1物理化学检验仪器和工具,按GB4689.14689.19有关规定进行。5.1.2感官检验仪器和工具
量革机、量革板(尺)、皮革测厚仪、检验台、衡器。5.2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2-12-25批准1993-05-01实施
SN/T0111-92
5.2.1感官检验场地,自然光线充足适宜,避免阳光直射,应有足够的堆放场地。5.2.2物理化学检验室,按GB4689.2有关规定进行。5.3衡重
5.3.1先校准衡器,然后将抽取的样品稳放在磅盘上,逐件衡取重量。5.3.2合同规定以张计价的实衡重量是鉴别内包装物规格不符和数量短少的重要参考依据。5.3.3数量以短少实数对外索赔出证。但必须全部清点到货总数。5.4感官检验
5.4.1步骤
先看革面,后看革里,测量厚度,结合伤残面积,综合评定等级。5.4.2方法
5.4.2.1将抽取的样品革面朝上,平铺在检验台上。5.4.2.2两手持革,目视革面主要部位,检查革身柔软、薄厚、颜色均匀情况;若革面有涂饰层的还应检验有否空层、折皱。然后将革翻转查革里平整程度。主要伤残有血线、虹眼(底)、刀伤、破洞、霉变等。5.4.3质量要求
5.4.3.1革身基本柔软,厚薄、颜色基本均匀,无空层、折皱、霉变、破洞。5.4.3.2等级规定如下表规定。
全皮使用率(不低于)
注:严重血线虹眼、每变皮不允许存在。一级皮
二级皮
三级皮
5.4.3.3允许降级率5%,若超过5%应再扩大抽样数量,两次结果加权平均,仍超过5%视为不合格。5.4.3.4等级升降应相互抵补。
:5.5.测量面积与计算
5.5.1用校准的量革机,逐张(片)测量。5.5.2用校准的量革板(尺)手工测量面积应以长乘宽抵补法计算面积。5.5.3要求
5.5.3.1由于包装运输所致,造成革身皱折,通过测量面积短少时,须用校准熨革机熨平,再测量面积,仍短少者视为短少面积。
5.5.3.2允许面积短少4%,超过4%应扩大测量,二次测量结果加权平均,仍超过4%者视为不合格。5.6厚度测定
适用于测定皮革成品分类分级的厚度,其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方法参照GB4691《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有关规定进行。
5.7主要伤残鉴定和测试
5.7.1霉烂:由于原皮储存运输和制革过程不当造成的,用手撕拉破碎者称为霉烂。5.7.2涂层分离:修饰面革涂层不牢或原皮处理不当造成的,用手弯曲革面涂饰层凸起或起皱纹,即涂层与革面分离者称为涂层分离。5.7.3刀伤:因剥皮和制革过程中不当造成的伤残,制革后仍留下伤痕,深入皮革厚度1/3为描刀,深入皮革厚度2/3为刀洞。
5.7.4蛇眼:系原料皮所致,在革的脊背部呈现成片小洞称为虹眼。5.7.5烙印:系原料皮所致,牲性畜用烧红的金属标记,在皮板上烙有痕迹,制革后革面仍留有印疤者称为烙印。
5.7.6粗绒:系制革工艺不良造成的革身绒毛粗糙不均者,称为粗绒。2
SN/T0111-92
5.7.7血线:系原料皮所致,屠宰时放血不良或机械伤致死未及时放血致使血管内血液凝固形成网状细管,制革后仍留有痕迹形成网状,严重者呈现网沟状,影响使用。5.7.8色差和色花:一批产品内颜色不同者视为色差,一张皮内颜色有差异者视为色花。5.8缺陷测量和面积计算
5.8.1线型缺陷:可按线型的长短来测量缺陷,如划伤、描刀等。5.8.2面型缺陷:可按面型面积大小来测量,如龟纹、烙印、伤疤、破洞和聚集的蛇眼、虱叮等。5.8.3聚集型缺陷:多种缺陷彼此相距不超过7cm所形成的较大面积缺陷。如分散的虹眼或虱叮和两种以上的缺陷邻聚在一起的。
5.8.4凡计量伤残面积(包括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项较大的伤残。5.8.5线型缺陷面积:按缺陷长度乘2cm计算,如线型曲折不便按此计算时,则按包括此线型的最小矩型面积计算。
5.8.6面型缺陷面积:缺陷的宽度在2cm以上者,按实际面积计算,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缺陷相距不超过5cm者划为一项面型缺陷,如相距大于5cm者应分别计算。5.8.7聚集型缺陷面积:按包括此缺陷范围最小矩型面积的1/2计算。当计算线型与线型或面型与线型交叉而成的聚集型缺陷面积时,其交叉部位彼此相距7cm以内者,按聚集型缺陷面积计算。附加说明:
本标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雁主要起草人杨金城、熊健民。(京)新登字023号
SN/TO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进口二层革检验规程
SN/T 0111—92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外三里河)
中国标准出版社北京印刷厂印刷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X×12301/16印张1/2字数6千字1993年7月第一次印刷
1993年7月第一版
印数1-3000
书号:155066·2-8882定价0.90元Z6-10 /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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