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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244-93 进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244-93 进

中文名称:机电仪检验出证通用规则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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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机电 检验 通用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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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244-93.General rules for the inspecting and drafting certificates of machineries ,electric appliances , instruments for import.
1主题内容 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SN/T 0244规定了进口机电仪类商品检验出证的程序、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拟证格式。
1.2 适用范围
SN/T 0244适用于一般进口机电仪类商品的检验(此处包括在收用货单位验收基础上而进行的检验)出证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进口机电仪类商品的装船前检验。
2术语
2.1进口机电仪
是进口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的简称。
2.2数量检验
对到货实际数量与规定要求相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2.3规格(型号)检验
对到货实际规格(型号)与规定要求相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2.4 残损检验
对到货的残损、锈蚀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的活动。
2.5 品质检验
对到货的技术指标、安全性、可靠性、环境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2.6 原残
生产、制造、包装过程中造成的残损;包装不良造成的残损;提单有批注的残损。
2.7船残
进口货物装船后在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如:船舱条件不适宜载货、船舶设备不良、积载不当而造成的残损。
2.8工残
进口货物由于装卸工作引起的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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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T0244-93
上海市技术蓝管精专设配所
登号QT966088
进口机电仪检验出证通用规则
General rules for the inspecting and drafting certificatesof machineries,electric appliances,instruments for import1993-08-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05-01实施
(京)新登字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口机电仪检验出证通用规则
General rules for the inspecting and drafting certificatesof machineries,electric appliances,instruments for import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SN/T0244-93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机电仪类商品检验出证的程序、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拟证格式。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进口机电仪类商品的检验(此处包括在收用货单位验收基础上而进行的检验)出证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进口机电仪类商品的装船前检验。2术语
2.1进口机电仪
是进口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的简称。2.2数量检验
对到货实际数量与规定要求相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2.3规格(型号)检验
对到货实际规格(型号)与规定要求相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2.4残损检验
对到货的残损、锈蚀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的活动。2.5品质检验
对到货的技术指标、安全性、可靠性、环境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2.6原残
生产、制造、包装过程中造成的残损;包装不良造成的残损;提单有批注的残损。2.7船残
进口货物装船后在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如:船舱条件不适宜载货、船舶设备不良、积载不当而造成的残损。
2.8工残
进口货物由于装卸工作引起的残损。3检验出证的程序
3.1接受报验及检验前准备。
3.2检验包装。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3.3检验货物
视不同情况进行以下一项或数项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08-01批准1994-05-01实施
数量检验:
规格型号)检验;
外观、残损检验;
d.品质检验。
3.4正确区分索赔对象。
3.5拟证。
4接受报验及检验前准备
SN/T0244—93
4.1接受报验时,应要求报验人提供合同(contract)、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list)、提单(billoflading)或运单(airwaybill、railwaybill)、到货通知单、有关技术文件。如收用货单位已进行验收,应要求收用货单位提供验收报告,如货物存在品质问题,还应要求报验人提供进口货物使用说明书、检验标准。外包装残损的海运进口货物,内地商检局凭口岸商检局签发的“易地检验通知单”接受报验。4.2审单:认真审查单据是否齐全、相符、一致。应注意一个提单多个发票及一个发票多个提单的情况。并查阅提单上有关批注,如在某地转船和提单是否清楚。审查用户的验收报告,发现疑点或不清楚的问题应及时向报验人了解。4.3属于货物品质问题要认真阅读有关技术文件,如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标准等。检验前应弄懂原理及操作程序。
4.4注意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逾期完不成检验出证而又必须经出证才能解决问题的,应要求报验人请订货外贸公司联系延期。4.5在审查报验单证时还应注意过索赔期和品质保证期的不能对外出证。如收用货单位要求商检局进行鉴定的可以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5检验包装
5.1检验包装标志:检查运输标志(合同号、件号等)、指示标记(向上、小心轻放、防雨、仓储温度、起吊位置等)、替告标记(易燃、有毒)是否与合同、提单相符。并如实记录包装的唛头或标记(Marks)。5.2查看外包装情况:记录外包装种类及形式(木箱、胶合板箱、纸箱、木托.),重点查看外表是否有破损、受潮、发霉、变形、重封等情况。5.3查看内包装情况:对于申请残损检验的货物,须仔细查看防潮、防震、支撑、隔垫、机件固定等情况;对于申请数量检验的货物,要注意查看有否能容纳所短少物品的空位。5.4需要对外索赔的货物,必要时应留有包装照片并责成收用货单位将内外包装妥善存放,待索赔结束后再处理。
5.5对口岸商检局指定办理易地检验的货物,要认真核实箱号,并记录包装的残损情况。6数量检验
6.1数量检验的依据是合同、发票和装箱单。以上三种单据要综合考虑,以有详细明细者为准。到货虽与装箱单相符,但少于发票所规定的,仍视为短少。6.2数量检验的方式原则上为逐件检验。应认真对照合同、发票、装箱单对货物进行逐箱逐件清点,溢短如实记录。
注:对于规格型号相同的大批量物品;如微型电子元件类的电阻、电容等,也可视情况采用抽样检验方法检验。6.3数量检验时的注意事项
箱数较多的到货,或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到货是多台/套的,必须全批开箱核对,溢短相抵后再a.
做结论;
同一合同、同批到货分给几个收货单位的,应以各单位检验情况汇总后的结果为准;b.
SN/T0244--93
要注意数量单位(如只、件、对、套等),有疑问时必须查对有关单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查C
核使用(安装)实际情况以弄清其含义;要注意小件、小盒、零星件是否混杂在衬垫物料中;d.
注意有些零部件是否装在主机上。但应区分主机必带件和备品备件:e.
f.有些设备在合同上没有列明具体件数,只列一套或一批,对此种情况,必须对照说明书组装设备,从而确定是否缺少某些部件。还有的设备要通过组装调试确认其是否有合同或说明书所述之功能来判断短少与否。
7规格(型号)检验
7.1规格(型号)检验的依据是合同或技术说明书。7.2实际到货规格(型号)与合同所列不同即可视为规格(型号)不符。7.3进行规格(型号)检验时的注意事项:a。要特别注意联接尺寸和使用功效:应注意国外产品更新换代。如系新产品且设备性能不降低又能配套使用,就不宜视为规格不b.
符。如系新产品,性能虽提高了,但安装不上或接头改变了,则可判为规格不符。8外观、残损检验
8.1检验内容:检验外观是否良好,是否有锈蚀、脱漆、变形、划伤、断裂、破碎等缺陷。8.2应根据内外包装情况来判断致损原因。残损一般分为“原残”、“船残”、“工残”三种。例如:加工表面在涂防锈油前清洗不净或未认真涂防锈油、由于包装箱木板潮湿、内包装不良等原因而产生的锈蚀属“原残”。小部件在箱内未固定或未被有效地隔离,箱内轻重货物混装、配载不当而造成的残损也属“原残”。卸船前外包装就已破损而致残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属“船残”8.3内地商检局受理易地检验时,应根据易地检验通知单的要求对货物残损情况以及损失程度和对使用的影响做出判断;提出对货物进行贬值的意见及修理费用;及时向口岸商检局提供中外文对照的鉴定结果单。
9品质检验
9.1概述
品质检验要在仔细阅读说明书、弄懂原理及操作程序、掌握有关标准的前提下进行。9.2仪器仪表检验中一般应遵循的程序及注意事项首先核对仪器的工作条件。如室温、湿度、电源电压(含其稳定性)、电源频率等是否与合同或说a.
明书规定相符;
检查接地及各联接件是否接触良好;b.
检查运输中的锁定装置是否拆除:检查测试方法是否与合同、技术文件的规定相符;检查所用量具、测试仪器是否经过校对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进行了上述检查后,再严格按说明书规定或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操作;f.
操作中如出现开机失效问题,应注意检查相关保险是否熔断,某一线路是否损坏;如出现应有g
的功能不全问题,应注意检查是否组装不良,某元件或线路板是否失效,附件或探头与主机是否配套;如出现精度不符、稳定性不良问题,应注意检查接地、各种接触是否良好。。9.3一般机电设备检验中应予以考虑的问题一般机电设备包括的类型多、品种杂,因此,应针对具体设备拟定检验方案,并应注意考虑以下问题:
SN/T0244—93
是否根据说明书认真核对了设备的安装条件和使用条件;试车所用原材料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b.
标准件、量具、测试仪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c.
对设备的噪音、振动、排污等涉及安全、环境法规方面的要求,是否拟定了检验方案;d.
对设备的精度、生产能力等指标的考核是否切实可行。9.4在判断以旧充新时,应注意运动部件是否磨损、易老化部件是否老化等。9.5对规格型号相同的大批量进口物品,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抽样条件、抽样方案、合格质量水平进行检验。如合同没有规定,可根据相应产品的国际标准或我国标准制订抽样方案后,进行抽样检验。10正确区分索赔对象
10.1进行各项检验后,须根据存在问题来正确区分索赔对象。按责任来区分索赔对象有以下三方:发货人(卖方)、承运人(船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邮局)、保险人。10.2因设计、制造、包装等原因,造成进口商品品质、规格不合格,“原残”或者原装数量短少的均属发货人责任
10.3“船残”属承运人责任。
10.4“工残”或因失盗、丢失而造成的短少属保险人责任。11免赔问题
数量短少较少,外观质量问题轻微又不影响使用,提赔金额较少的,一般不对外索赔。如有关短件国内不能解决,仍可出证索赔。
12拟证
证书证稿应根据检验鉴定记录,按统一制定的证稿格式拟制。证稿由识别部分和检验结果两大部分组成。
12.1识别部分
识别部分的各栏目应根据相应单证拟写。编号:按报验单上的报验编号填写;a.
b.日期:按实际验日期填写:
c.证书类别:按出证类别分别填写品质、数量、规格、验残证书。对于合并出证的,如既有数量又有残损的,可填写为数量/验残证书;d.受货人:按合同/国外发票中列明的受货人填写,一般为对外签订合同的进口经营单位。在向船方提出索赔要求时,此时受货人改为申请人;e.发货人:一般应按合同、发票签署的发货人填写,若出现合同的卖方与国外发票上所列的发货人不一致时,应按合同填写;
f.品名:按合同/国外发票填写;g:报验数量:按报验申请单填写,一般应与发票或提单所列相一致;h.运输:按提(运)单填写。应填明发运地、运输工具、目的港。若直航可填写“由×X港装××轮运至××港”;如中途转船,有两个以上提单、两个以上运输工具,应填明始发地、中转地、目的地,如“由×X港装××轮经×X港转×X轮运至×X港”。若空运可填写为由X×地空运至××地”;i.进口日期、到货日期、卸毕日期:按“流向单”或“报关单”所列日期填写。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到货日期证明填写;j.合同号、提(运)单号:根据相应单据填写;标记及号码:按到货实际标记填写。k.
12.2检验结果部分
SN/T0244—93
检验结果部分一般包括四项内容:包装情况、货物情况、评定、备注。12.2.1包装情况(packing)
纯系规格不符的证书可简述为××箱装,内外包装完整(或不完整)。数量、残损、品质问题的证书,应根据包装与所存在问题的关系较详细地描述内外包装情况,必要时要附照片。
12.2.2货物情况(cargo)
应写明检验依据,如依据合同、某某标准进行检验。写明检验过程及检验所发现的问题。数量问题如种类较多时,可列表说明。如种类较少,可直接写明短少某物几件即可。规格问题应写明合同所列型号、实际到货型号。残损问题除文字描述外,必要时要附加照片。种类、数量较多时,也可列表说明。品质问题一般应写明机号(件号),清楚地写明按说明书操作,必要的条件要注明,存在什么问题、出现的现象。文字要简明扼要。
12.2.3评定(conclusion)
应结合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出正确的结论,判断责任归属。应注意逻辑推理正确。12.2.4备注(remarks)
一般应写明检验费及其他附加说明,如有关旁证材料审阅备查情况,所附照片张数等。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西波、焦兵站、李鸿书、廉荣常。SN/T0244-1993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中国标准出版社北京印刷厂印刷1994年7月第一版1994年7月第一次印刷书号:155066·2-93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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