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244-93 进
中文名称:机电仪检验出证通用规则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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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机电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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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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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244-93.General rules for the inspecting and drafting certificates of machineries ,electric appliances , instruments for import.
1主题内容 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SN/T 0244规定了进口机电仪类商品检验出证的程序、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拟证格式。
1.2 适用范围
SN/T 0244适用于一般进口机电仪类商品的检验(此处包括在收用货单位验收基础上而进行的检验)出证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进口机电仪类商品的装船前检验。
2术语
2.1进口机电仪
是进口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的简称。
2.2数量检验
对到货实际数量与规定要求相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2.3规格(型号)检验
对到货实际规格(型号)与规定要求相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2.4 残损检验
对到货的残损、锈蚀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的活动。
2.5 品质检验
对到货的技术指标、安全性、可靠性、环境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2.6 原残
生产、制造、包装过程中造成的残损;包装不良造成的残损;提单有批注的残损。
2.7船残
进口货物装船后在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如:船舱条件不适宜载货、船舶设备不良、积载不当而造成的残损。
2.8工残
进口货物由于装卸工作引起的残损。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T0244-93
进口机电仪检验出证通用规则
General rules for the inspecting and drafting certificates of machineries, electric appliances, instruments for import
发布:1993-08-01
实施:1994-05-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机电仪类商品检验出证的程序、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拟证格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进口机电仪类商品的检验及出证工作,包括在收用货单位验收基础上进行的检验。不适用于进口机电仪类商品的装船前检验。
2 术语
2.1 进口机电仪:进口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的统称。
2.2 数量检验:对到货实际数量与规定要求相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2.3 规格(型号)检验:对到货实际规格或型号与规定要求相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2.4 残损检验:对到货残损、锈蚀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的活动。
2.5 品质检验:对到货的技术指标、安全性、可靠性、环境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定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2.6 原残:生产、制造、包装过程中造成的残损;包装不良造成的残损;提单有批注的残损。
2.7 船残:进口货物装船后在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如船舱条件不适宜载货、船舶设备不良、积载不当造成的残损。
2.8 工残:进口货物因装卸作业引起的残损。
3 检验出证的程序
3.1 接受报验及检验前准备
3.2 检验包装
3.3 检验货物,包括数量检验、规格型号检验、外观与残损检验及品质检验。
3.4 正确区分索赔对象
3.5 拟证
4 接受报验及检验前准备
4.1 接受报验时,应要求报验人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或运单、到货通知单及相关技术文件。如收用货单位已验收,应提供验收报告;若货物存在品质问题,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标准。外包装残损的海运进口货物,可凭口岸商检局签发的“易地检验通知单”接受报验。
4.2 审单:审查单据齐全性、一致性,并注意一个提单对应多个发票或一个发票对应多个提单的情况。查阅提单批注,如在某地转船情况,并审查验收报告,有疑点应及时向报验人了解。
4.3 对货物品质问题,应认真阅读技术文件,如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标准,理解原理及操作程序。
4.4 注意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逾期无法完成检验出证的,应要求报验人联系延期。逾期或品质保证期过的,不得对外出证,但可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
5 检验包装
5.1 检查运输标志(合同号、件号等)、指示标记(向上、小心轻放、防雨、仓储温度、起吊位置等)及替告标记(易燃、有毒)是否与合同、提单相符,并如实记录包装唛头或标记。
5.2 查看外包装情况,记录外包装种类及形式(木箱、胶合板箱、纸箱、木托),重点查看外表是否有破损、受潮、发霉、变形或重封。
5.3 查看内包装情况:申请残损检验的货物应仔细查看防潮、防震、支撑、隔垫、机件固定情况;申请数量检验的货物应注意空位是否足以容纳短少物品。
5.4 对需要索赔的货物,应留存包装照片,并责成收用货单位妥善存放内外包装,待索赔结束后再处理。
5.5 对口岸商检局指定办理易地检验的货物,应核实箱号并记录包装残损情况。
6 数量检验
6.1 数量检验依据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综合考虑有详细明细者为准。到货数量虽与装箱单相符,但少于发票规定数量的,仍视为短少。
6.2 数量检验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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