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453-2009
中文名称:进出口毛针织品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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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针织品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0453-2009.Rules of inspection for import and export wool knitting goods.
1范围
SN/T 0453规定了进出口毛针织品(含羊绒制品)的技术要求、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及包装要求。
SN/T 0453适用于精、粗梳羊绒纯纺及混纺针织服装,精、粗梳羊毛纯纺及混纺针织服装,精、粗梳其他毛(绒)纤维纯纺及混纺毛针织服装的检验。其他毛针织品可琴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惟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不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百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0-2008纺织品色牢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 色样卡
GB/T 251-2008纺织品色牢 度试验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ISO 2859-1 :1999,IDT)
GB/T4802.3-2008纺织品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恻定第3部分:起球箱法
GB/T 7742.1-2005纺织品 织物胀被性能 第1部分:胀破强力和胀破扩张度的测定液 压法
GSB W20001-1996毛 针织品外观疵点国家际准样品(样照)
FZ/T 20011-2006毛针织成 衣扭斜角试验方法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毛针织品检验规程
Rules of inspection for import and export wool knitting goods
前言
本标准代替SN/T0453-2005《出口毛针织品检验规程》。与SN/T0453-2005相比,标准名称修订为《进出口毛针织品检验规程》,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原标准格式及部分内容,增加了安全项目和抽样内容,将物理指标改为内在质量要求。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起草人为周丽霞、薛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毛针织品(含羊绒制品)的技术要求、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及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精梳、粗梳羊绒纯纺及混纺针织服装,精梳、粗梳羊毛纯纺及混纺针织服装,精梳、粗梳其他毛(绒)纤维纯纺及混纺毛针织服装的检验。其他毛针织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250-2008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251-2008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O2859-1:1999 IDT)
GB/T4802.3-2008 纺织品织物起毛起球性能测定 第3部分:起球箱法
GB/T7742.1-2005 纺织品织物胀破性能第1部分:胀破强力和胀破扩张度的测定液压法
GSBW20001-1996 毛针织品外观标准样品(样照)
FZ/T20011-2006 毛针织成衣扭斜角试验方法
FZ/T20018-2000 毛纺织品中氯烷可溶性物质的测定
SN/T0554 出口服装包装检验规程
SN/T1649-2005 进出口针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安全性要求
按SN/T1649-2005评定。安全项目包括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SN/T1649-2005中5.5检验)、甲醛(按5.1检验)、pH值(按5.2检验)、异味(按5.4检验)、色牢度(按5.3检验)以及其他根据输入国和地区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按4.2检验)。
3.2 内在质量要求
纤维含量按SN/T1649-2005中4.2.12检验并评定。其他内在质量要求按表1评定。
表1 进出口毛针织品内在质量要求
项 项目名称 单位 限度 试验方法 注释
1 顶破强度(精梳单纱) kPa 不低于294 GB/T7742.1-2005 纯羊绒按单纱指标考核
2 顶破强度(粗梳单纱) kPa 不低于196 FZ/T20018-2000
3 顶破强度(粗梳股纱) kPa 不低于215 (2.2) FZ/T20018-2000
4 二氯甲烷可溶性物质 % 不高于1.7 GB/T4802.3-2008 仅考核粗纺产品
5 起球等级 级 不低于3 GB/T4802.3-2008
3.3 外观质量要求
3.3.1 外观实物质量系指款式、花型、表面外观、色泽、手感及做工等,款式需符合封样。
3.3.2 主要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a) 长度方向:80cm及以上±2.0cm,80cm以下±1.5cm
b) 宽度方向:±1.0cm
c) 对称性偏差:≤1.0cm
注1:主要规格尺寸偏差指衣长、胸阔(二分之一胸围)、袖长,裤长、腰围、直档、横档,裙长、腰围、臀围,围巾的宽度和二分之一长度等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或标注尺寸的差异。注2:对称性偏差指毛针织品两侧或相应部位尺寸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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