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167-2015
中文名称:出口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规范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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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中药材
检疫
监督管理
规范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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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167-2015.Rules for supervising and administering the quarantine for export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1范围
SN/T 4167规定了对出口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和储存的检疫监督管理的技术规范;规定了出口中药材的产品召回、处置和应急措施要求。
SN/T 4167适用于对出口中药材生产加工及出口过程的检疫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14.3-2013 良好农业规范 第3 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中药材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具有药用功效植物、动物的药用功效部分采收后经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及中药饮片。
3.2植保产品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为害中药材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中药材生长、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物质。可以是化学合成物质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或者几种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标准内容
SN/T 4167—2015
出口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规范
Rules for supervising and administering the quarantine for export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2015-02-09 发布
2015-09-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应国、孔德英、白露、王勇涛、滕少娜、陈炜、陆丽华、孙涛、邓朝晖、杨文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出口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和储存的检疫监督管理的技术规范;规定了出口中药材的产品召回、处置和应急措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出口中药材生产加工及出口过程的检疫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14.3—2013 良好农业规范 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药材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具有药用功效植物、动物的药用功效部分采收后经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及中药饮片。
3.2 植保产品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为害中药材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中药材生长,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物质。可以是化学合成物质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或者几种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3 动物防疫物品 animal anti-epidemic products: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3.4 种植基地 plant base:以适当方式隔离,具备一定规模并实施统一管理的药用植物种植场地。不包括药用植物天然生长的自然环境。
3.5 养殖场 feeding base:以适当方式隔离,具备一定规模并实施统一管理的药用动物饲养场地。不包括药用动物天然生存的自然环境。
3.6 加工企业 machining enterprise:满足特定条件,具有法定资格,从事中药材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业务的企业。
3.7 追溯 traceability:通过相关的记录、标识和编号,能够对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生产、仓储、运输等各环节中的物品来源、操作和流向等过程进行追溯的能力。
3.8 检疫监督管理 quarantine supervision management: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辖区出口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生产加工企业管理状况及相关出口产品实施符合性验证所采取的检疫、监测、检查等措施。
4 检疫监督管理
4.1 检疫监督管理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对出口中药材的相关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对辖区内的出口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检疫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查验、风险监测、基地和生产企业监管、出口产品检疫查验等措施,检疫监督管理的频次应根据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由具体实施部门确定。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有双边议定书中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双边议定书要求进行。
4.2 检疫监督管理内容
4.2.1 出口中药材种植基地、养殖场
4.2.1.1 出口中药材种植基地
4.2.1.1.1 环境
种植基地的生态条件应良好,并远离污染源。种植基地未发生或在符合要求的年限内未发生进口国关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出口中药材不携带有害生物或不造成有害生物危害。
4.2.1.1.2 植保产品
投入基地的植保产品是否符合 GB/T 20014.3—2013 中 4.8.1、4.8.2、4.8.3 的要求。
4.2.1.1.3 植保员
种植基地应配备与种植基地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植保员,以负责指导种植基地中药材的栽培、疫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工作。
4.2.1.1.4 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
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并对制度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保留相应的记录。
4.2.1.2 出口中药材药用动物养殖场
4.2.1.2.1 环境
养殖场周围生态环境应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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