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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4149-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149-2015

中文名称: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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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危险 货物 有限 数量 包装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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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149-2015.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limited quanitities and packing of export dangerous goods.
1范围
SN/T 4149规定了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 范本》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包装的要求、抽样、检验及判定准则。
SN/T 4149适用于以有限数量包装运输的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儿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122.1包装术语第I 部分:基础
GB 28644.2危险 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SN/T 2361.1进出口 危险品货物包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有限数量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 章范本》(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联合国)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byAir)(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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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149—2015
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limited quanitities and packing of export dangerous goods2015-02-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09-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4149—2015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有关技术内容一致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明、陈丹超、李锦花、刘汉伟、陈有为、俞雄飞、黄姣、许海峰1范围
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SN/T4149—2015
本标准规定了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包装的要求、抽样、检验及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有限数量包装运输的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4122.1包装术语第1部分:基础GB28644.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SN/T2361.1进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有限数量《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RecommendationsGoodsModelRegulations)(联合国)《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TechnicalInstructions
GoodsbyAir)(国际民用航空组级3术语和定义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fortheSafeTransportofDangerousGB/T4122.1和SN/T236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有限数量limitedquantities
运输某些类别的危险货物时,每个内包装或物品所装危险货物的数量限制。4要求
4.1数量要求
有限数量是运输有关物质的每个内包装或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各种危险货物的有限数量要求见GB28644.2。
4.2包装要求
4.2.1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中,容器应足够坚固,能够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操作。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应能防止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海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内装物损失。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封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危险残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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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粘附在容器、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外面。上述这些规定适用于新的、重复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容器、中型散货箱,以及新的、重复使用的或改制的大型容器。4.2.2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应满足下列条件:a)不得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者强度不得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b)不得在包件内造成危险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发生危险货物渗漏,造成危险。c)
必要时,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处理4.2.3包装(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宗包装)内填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量),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由温度变化引起所装液体膨胀而导致容器渗漏或永久变形。除非有特殊条款规定,否则在55℃下,液体不得完全装满。当中型散装容器装载液体时,液面上方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以保证平均温度在55℃时,中型散装容器的充灌度不超过容量的98%。在空运时,拟装液体的包装也应按照国际空运规章的规定,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差而不泄露4.2.4内包装在包装中的置放方式,应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因内包装的破裂、戳穿或渗漏而使内装物进人外包装中。装运液体的内包装,包装后密闭装置应朝上,且在外包装内的摆放位置应与规定的方向箭头要求一致。易破裂或已被戳穿的内包装,如用玻璃、瓷器、陶器或某些塑料等制成的内包装,应使用合适的衬垫材料紧固于外包装内。内装物的泄露不应明显削弱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保护性能。
4.2.5如果组合包装或大宗包装的装载不同类型的内包装能够通过性能试验,则该外包装或大宗包装也可以配用这些不同类型的内包装。此外,在保持性能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可不必对包件再进行试验,而充许使用下列变化的内包装:a)可使用尺寸相同或较小的内包装,条件是:内包装的设计与试验过的内包装相识(如:形状为圆形、长方形等);内包装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承受冲击力和堆码强度的能力等于或大于原先试验过的内包装;
内包装有相同或较小的开口,封闭装置设计相似(如:螺旋帽、摩擦盖等);一用足够多的额外衬垫材料填补空隙,防止内包装明显移动;一内包装在外包装中放置的方向与试验过的包件相同。b)使用较少数量试验过的内包装,或a)中所列的替代型号的内包装,条件是用足够的衬垫材料填补空隙,防止内包装明显移动。4.2.6如果危险货物彼此会起危险反应造成以下情况发生时,危险货物不得与其他货物或其他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外包装或大宗包装中:燃烧和(或)放出大量的热量;a
b)放出易燃、毒性或室息性气体;c)产生腐蚀性物质;
d)产生不稳定物质。
4.2.7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包装的封闭装置应使液体(如:水、溶剂和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如中型散装容器上串联安装两个以上的封闭系统,离所运物质最近的那个系统应先封闭。
4.2.8如果包件内可能因内装物质释放气体(由于温度上升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可安装一个通风口,但所释放的气体不得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等问题而造成危险。如果由于物质的正常分解可能产生危险的超压,应安装通风装置。通风口的设计应保证,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在预定的运输状态下、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有液体泄漏或异物进人。液体只能装人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内包装中。空运时,不充许包件排气。2
4.3有限数量包装的特殊规定
SN/T4149—2015
4.3.1危险货物只能装在有合适外包装的内包装中。运输喷雾器或“装气体的小型贮器”等物品时,无需使用内包装。包装应符合4.2.1~4.2.8的规定,其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结构要求。包件总毛重不得超过30kg。
4.3.2符合4.2.1~4.2.8规定条件的收缩包装或拉伸包装托盘,可以接受作为装有有限数量包装危险货物的物品或内包装的外包装。但用玻璃、瓷器、陶器或某种塑料等材料制造的易碎或易破的内包装,不得使用这种包装运输。包件总毛重不得超过20kg。4.3.3装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规定的第8类腐蚀性物质、Ⅱ类包装液态货物的玻璃、瓷器或陶器内包装应放在相容的坚硬中间容器中。4.3.4有限数量包装的不同危险货物可以放在同一外包装中,条件是在发生渗漏时它们不会危险地起反应。
4.3.5按照有限数量包装危险货物的规定运输的危险货物在一个车辆或一个货物集装箱中,无需使用危险货物的任何隔离要求。
4.3.6对于装有毒性物质的喷雾器或贮器,有限数量数值是120mL。对于其他喷雾器或贮器,有限数量数值是1000ml。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4.4标记要求
4.4.1除空运外,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不需要以内装物的正式运输名称或联合国编号做出标签或标记,但应显示下图1的标记。标记应显而易见,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显减低效果。图1有限数量包件标记
4.4.2有限数量包件标记的上下部分和边线应为黑色,中间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标记的最小尺寸:100mm×100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2mm;如包件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50mm,且标记仍应清晰可见4.4.3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第4章第3部分,提交空运的内装危险货物的包件,应显示下图2的标记。标记应明显,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显减低效果。4.4.4空运有限数量包件标记的上下部分和边线应为黑色,中间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最小尺寸:100mm×100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2mm,符号“Y”置于标记中央,应清晰可见。如包件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50mm,且标记仍应清晰可见,4.4.5带有图2所示标记的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应视为已满足第4章要求,无需再显示图1的标记6当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被放在一个外包装内时,外包装应标明“外包装”,以及本标准4.4.6
所要求的标记,除非外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标记均清晰可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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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空运的有限数量包件标记
4.4.7除空运和海运外,《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第5.4.1章的票据规定无需适用于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在空运和海运的情况下,应在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说明之后加上“有限数量”或“LTDQTY”字样。
4.5豁免要求
4.5.1以准备或适合通过零售商销售的形式包装和分销的,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并可以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票据要求。其包件可以免除在包装上表面正式4.5.2运输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的运输装置不需要挂揭示牌。5抽样
检验批
同一品种、规格、含量的危险货物盛装在同一类型、材料和规格的包装中为一检验批。抽样规则
根据GB/T2828.1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抽样。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抽样数量
批量范围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抽样数量
单位为件
6检验
核查货物的包装数量是否符合GB28644.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中的要求6.1
核查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4.2和4.3的要求。6.2
核查货物的包装是否按照4.4进行了标记。按照有限数量包装危险货物的规定运输的危险货物包件无需贴标签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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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在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的情况下,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核查在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的危险货物说明中是否根据4.4.7写人了“有限数量”或“LTDQTY”一词。核查以豁免方式提交运输的危险货物及其有限数量包装是否符合4.5的要求6.6
合格判定
7.1判定准则
按第5章进行抽样,按照第6章进行检验,符合第4章要求的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不合格批处理
经返工整理或剔出不合格的包装件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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