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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149-2015

中文名称: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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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危险 货物 有限 数量 包装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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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149-2015.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limited quanitities and packing of export dangerous goods.
1范围
SN/T 4149规定了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 范本》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包装的要求、抽样、检验及判定准则。
SN/T 4149适用于以有限数量包装运输的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儿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122.1包装术语第I 部分:基础
GB 28644.2危险 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SN/T 2361.1进出口 危险品货物包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有限数量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 章范本》(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联合国)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byAir)(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标准内容

SN/T 4149—2015 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limited quantities and packing of export dangerous goods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有关技术内容一致。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明、陈丹超、李锦花、刘汉伟、陈有为、俞雄飞、黄姣、许海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包装的要求、抽样、检验及判定准则。本标准适用于以有限数量包装运输的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122.1 包装术语 第1部分:基础 GB 28644.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SN/T 2361.1 进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有限数量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Recommend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联合国)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22.1 和 SN/T 2361.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限数量 (limited quantities):运输某些类别的危险货物时,每个内包装或物品所装危险货物的数量限制。 4 要求 4.1 数量要求 有限数量是运输有关物质的每个内包装或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各种危险货物的有限数量要求见 GB 28644.2。 4.2 包装要求 4.2.1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中,容器应足够坚固,能够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操作。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应能防止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海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内装物损失。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封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容器、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外面。上述这些规定适用于新的、重复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容器、中型散货箱,以及新的、重复使用的或改制的大型容器。 4.2.2 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a) 不得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者强度不得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 不得在包件内造成危险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发生危险货物渗漏,造成危险。 c) 必要时,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处理。 4.2.3 包装(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宗包装)内填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量),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由温度变化引起所装液体膨胀而导致容器渗漏或永久变形。除非有特殊条款规定,否则在 55℃ 下,液体不得完全装满。当中型散装容器装载液体时,液面上方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以保证平均温度在 55℃ 时,中型散装容器的充灌度不超过容量的 98%。在空运时,拟装液体的包装也应按照国际空运规章的规定,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差而不泄露。 4.2.4 内包装在包装中的置放方式,应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因内包装的破裂、戳穿或渗漏而使内装物进入外包装中。装运液体的内包装,包装后密闭装置应朝上,且在外包装内的摆放位置应与规定的方向箭头要求一致。易破裂或已被戳穿的内包装,如用玻璃、瓷器、陶器或某些塑料等制成的内包装,应使用合适的衬垫材料紧固于外包装内。内装物的泄漏不应明显削弱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保护性能。 4.2.5 如果组合包装或大宗包装的装载不同类型的内包装能够通过性能试验,则该外包装或大宗包装也可以配用这些不同类型的内包装。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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