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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234-2015

中文名称: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规范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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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入境 携带 检验 检疫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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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234-2015.Rule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
1范围
SN/T 4234规定了检验检疫人员对口岸人境人员携带物实施检验检疫的工作规范。
SN/T 4234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人境的人员携带物的检验检疫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1190入 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279人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SN/T2112.3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SN/T2851入境伴侣动物现场检疫及后续监管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入境人员arriving passengers
人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3.2携带物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
人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3.3禁止携带进境物articles prohibited from being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禁止进境物。
3.4携带物检验检疫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
对携带物实施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商品检验(包括食品检验)和认证监管等查验工作。

标准内容

SN/T4234—2015 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规范 Rule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 发布日期:2015-05-26 实施日期:2016-01-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骁、卢广、李艺娟、刘佳琪、张锡全、洪炜、马树宝、孙红、万明伟、冯洁、罗朝科、季建清、许萍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疫人员对口岸入境人员携带物实施检验检疫的工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入境的人员携带物的检验检疫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1190 入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9 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SN/T 2112.3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SN/T 2851 入境伴侣动物现场检疫及后续监管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入境人员 (arriving passengers):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3.2 携带物 (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3.3 禁止携带进境物 (articles prohibited from being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禁止进境物。 3.4 携带物检验检疫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articles carried by arriving passengers):对携带物实施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商品检验(包括食品检验)和认证监管等查验工作。 4 工作依据和工作前准备 4.1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和《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4.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有关携带物检验检疫的禁令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填写规范参见附录A)等检验检疫单证。 4.4 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防疫消毒设备设施。 4.5 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抽、采样工具。 5 申报、报检与现场查验 5.1 申报、报检 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受理入境人员对其携带物的申报、报检。申报、报检的条件按照4.1和4.2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5.2 现场查验 5.2.1 检验检疫人员在查验现场对入境人员的携带物通过X光机、检疫犬、现场询问抽检等检验检疫手段实施查验,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 5.2.2 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查验发现的禁止携带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截留。 5.2.3 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查验发现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补办检验检疫审批手续或进行其他检验检疫处理的入境人员携带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截留。 5.2.4 检验检疫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应经过认证的入境人员携带物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5.2.5 检验检疫人员对中转入境人员携带物按照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实施。 5.2.6 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并移交检验检疫机构的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人员按照5.2.1至5.2.7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5.2.7 检验检疫人员对现场查验发现的应当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入境人员携带物,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移交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6 检验检疫处理 6.1 现场查验合格且无需作其他检验检疫处理的入境人员携带物作放行处理。 6.2 禁止携带进境物(有相关检疫审批许可和检疫证书且现场查验合格的除外)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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