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287.3-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287.3-2015
中文名称: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纺织制品第3部分:抽纱制品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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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纺织品
质量
评价
方法
纺织
制品
抽纱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287.3-2015.Quality conformity evaluation method of textile for import and export-Textile-Part 3 : Embroideries.
1范围
SN/T 4287.3规定了进出口抽纱制品质量符合性评价的要求、程序、结果判定及评价报告内容。
SN/T 4287.3适用于进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和非法规性要求的质量符合性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N/T 1649进 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
SN/T2872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SN/T 3702.5进 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抽样方法第5部分:纺织制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法规性要求mandatory requirements
相关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官方公报、强制性标准中明示的要求。
注:可在诸如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规定要求做出明确的说明。本部分特指部分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对纺织品中相关技术项目规定的法规性要求。包括输人国(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检验(政府间)协定(议)的,协定(议)中所规定的所有技术项目均视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2非法规性要求non-mandatory requirements
不具有法的属性,相关组织、企业、贸易关系人相互约定的技术要求。
注:在本部分中主要指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以推荐性标准、产品安全声明等对纺织品中相关项目规定的非法规性要求。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287.3—2015
代替SN0026—1992、SN0027-1992、SN0028—1992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纺织制品第3部分:抽纱制品
Quality conformity evaluation method of textilefor import and export-TextilePart3:Embroideries
2015-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刮涂展查真保
2016-04-01实施
SN/T4287.3—2015
SN/T4287《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纺织制品》分为以下7个部分:第1部分:毛巾;
第2部分:床上用品;
第3部分:抽纱制品;
第4部分:地毯;
第5部分:窗帘;
第6部分:其他纺织制品;
第7部分:麻袋。
本部分为SN/T4287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SN0026一1992《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SN0027—1992《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程》和SN0028—1992《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程》。本部分整合了SN0026—1992、SN0027—1992和SN0028—1992的部分内容,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增加了“质量要求”(见4);
增加了“符合性评价的程序”(见5);增加了“符合性评价报告”(见6)。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宝喜、孙雷、漆志民、高友军、任春华、衣玉凤、张燕、翟华东。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0026—1992;
SN0027-—1992;
SN0028—1992。
1范围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纺织制品第3部分:抽纱制品
SN/T4287.3—2015
SN/T4287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抽纱制品质量符合性评价的要求、程序、结果判定及评价报告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和非法规性要求的质量符合性评价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N/T1649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SN/T2872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SN/T3702.5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抽样方法第5部分:纺织制品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法规性要求
mandatoryrequirements
相关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官方公报、强制性标准中明示的要求。注:可在诸如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规定要求做出明确的说明。本部分特指部分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对纺织品中相关技术项目规定的法规性要求。包括输入国(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检验(政府间)协定(议)的,协定(议)中所规定的所有技术项目均视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3.2
非法规性要求
non-mandatoryrequirements
不具有法的属性,相关组织、企业、贸易关系人相互约定的技术要求。注:在本部分中主要指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以推荐性标准、产品安全声明等对纺织品中相关项目规定的非法规性要求。
符合性评价evaluationofconformity系统性检查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注:本标准特指通过系统性技术抽样、检验、检测评价进出口服装的技术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即通过技术检测验证手段评价进出口抽纱制品的技术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1
SN/T4287.3—2015
4质量要求
4.1进口抽纱制品的质量要求
进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应当符合我国GB18401和GB5296.4标准规定的要求进口抽纱制品非法规性要求应当符合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合同和技术文件没有规定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4.2出口抽纱制品的质量要求
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应当符合进口(输人)国(地区)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具体按照SN/T1649执行。我国与进口(输人)国(地区)已签订政府间检验协议的,应当符合检验协议规定的要求;进口(输入)国(地区)没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政府间协议也未规定相关要求或未与我国签订政府间协议的,其安全项目应当符合我国GB18401标准的要求出口抽纱制品的非法规性要求应当符合出口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合同和技术文件中没有要求的,其品质应该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5:符合性评价的程序
5.1抽样
进出口抽纱制品的法规性要求利非法规性要求的检验抽样方法按照SN/T3702.5执行。5.2
检验和检测
5.2.1法规性要求项目的检验和检测进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项目的检验和检测5.2.1.1
进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项目的检验和检测,按照GB18401和GB5296.4执行,我国与出口(输出)国(地区)签订政府间协议的,按双边5.2.1.2
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项目的检验和检测政府间)协议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项目的检验和检测,根据进口(输人)国(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检验检测项目,具体见SN/T1649;我国与进口(输入)国(地区)签订政府间协议的,则按协议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进口(输人)国(地区)没有法规性要求、政府间协议未规定或未签订政府间协议的,其安全等项目按照我国GB18401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口抽纱制品标识的检验,进口(输人)国(地区)有强制性规定的,按照进口(输人)国(地区)规定执行,具体按照SN/T2872的规定进行检验;我国与进口(输人)国(地区)签订政府间协议的,按双边(政府间)协议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5.2.2非法规性要求项目的检验和检测5.2.2.1品质检验和检测
SN/T4287.3—2015
进出口抽纱制品的品质质量,按照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检测。5.2.2.2包装质量检验
进出口抽纱制品类产品包装应按照贸易双方合同和技术文件要求规定进行检验;木质包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5.3符合性评价结果的判定
5.3.1法规性要求项目的判定
5.3.1.1进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项目的判定进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项目按照GB18401和GB5296.4标准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判定;我国与出口(输出)国(地区)签订政府间协议的,按双边(政府间)协议规定的要求进行判定。5.3.1.2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项目的判定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按照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判定,可参照SN/T1649规定;我国与进口国(地区)签订政府间协议的,按双边协议的要求进行判定。出口抽纱制品标识,按照进口国(地区)强制性规定进行判定,具体按照SN/T2872的规定进行判定;我国与进口国(地区)签订政府间协议的,按双边协议规定的要求进行判定。5.3.2非法规性要求项目的判定
5.3.2.1品质检验的判定
进出口抽纱制品的品质质量,按照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判定。5.3.2.2
包装质量的判定
包装质量按照5.2.2.2进行判定。5.3.3符合性评价结果综合判定
依据法规性要求项目检验结果和非法规性要求项目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判定,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要求则判全批合格,其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全批不合格。6符合性评价报告
符合性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本标准给出的符合性评价报告参见附录A。进出口抽纱制品质量安全评价对象的识别信息;抽样信息;
法规性检验项目的检验信息;
非法规性检验项目的检验信息;结果综合评判信息;
SN/T4287.3—2015
一检验人员、复核人员、批准人员的签字:报告日期。
7其他
进出口抽纱制品有检疫要求的,应按照我国及相关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疫4
生产企业
报检数量
生产批号
进口抽纱制品
抽样标准:
留样编号: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进出口抽纱制品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价报告表表A.1
进出口抽纱制品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价报告表品名/规格免费标准bzxz.net
输往国别(地区)
包装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依据
法规性检验项目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色牢度
公规性要求项口
法规性项目判定非法规性项目判定综合判定
政府间协议的项目
法规性检验项目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色牢度
政府间协议的项目
口符合
口不符合
口符合
口不符合
口符合
口不符合
口不合格原因:
口允许返工整理
检验员
检验依据
样品数量:
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
法规性、政府间协议及
品质检验项目
包装检验和检疫
品质检验项目
包装检验
SN/T4287.3—2015
纸箱口木箱
检验标准:
保管地: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
口法规性要求;口政府间协议要求。口法规性要求;政府间协议要求。口合同、口标准要求。
口合同、口标准要求。
合同、标准要求。
合同、标准要求。
法规性、政府间协议及
口不允许返工整理
复核人
签发人
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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