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287.3-2015
中文名称: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纺织制品第3部分:抽纱制品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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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纺织品
质量
评价
方法
纺织
制品
抽纱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287.3-2015.Quality conformity evaluation method of textile for import and export-Textile-Part 3 : Embroideries.
1范围
SN/T 4287.3规定了进出口抽纱制品质量符合性评价的要求、程序、结果判定及评价报告内容。
SN/T 4287.3适用于进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和非法规性要求的质量符合性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N/T 1649进 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
SN/T2872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SN/T 3702.5进 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抽样方法第5部分:纺织制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法规性要求mandatory requirements
相关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官方公报、强制性标准中明示的要求。
注:可在诸如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规定要求做出明确的说明。本部分特指部分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对纺织品中相关技术项目规定的法规性要求。包括输人国(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检验(政府间)协定(议)的,协定(议)中所规定的所有技术项目均视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2非法规性要求non-mandatory requirements
不具有法的属性,相关组织、企业、贸易关系人相互约定的技术要求。
注:在本部分中主要指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以推荐性标准、产品安全声明等对纺织品中相关项目规定的非法规性要求。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4287.3—2015
代替 SN0026—1992、SN0027—1992、SN0028—1992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制品 第3部分:抽纱制品
Quality conformity evaluation method of textile for import and export - Textile Part 3: Embroideries
2015-09-02 发布
2016-04-01 实施
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SN/T 4287《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制品》分为以下7个部分:
第1部分:毛巾;
第2部分:床上用品;
第3部分:抽纱制品;
第4部分:地毯;
第5部分:窗帘;
第6部分:其他纺织制品;
第7部分:麻袋。
本部分为 SN/T 4287 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 SN0026—1992《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SN0027—1992《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程》和 SN0028—1992《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程》。本部分整合了 SN0026—1992、SN0027—1992 和 SN0028—1992 的部分内容,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增加了“质量要求”(见4);增加了“符合性评价的程序”(见5);增加了“符合性评价报告”(见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宝喜、孙雷、漆志民、高友军、任春华、衣玉凤、张燕、翟华东。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0026—1992;SN0027—1992;SN0028—1992。
1 范围
SN/T 4287.3—2015 规定了进出口抽纱制品质量符合性评价的要求、程序、结果判定及评价报告内容。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和非法规性要求的质量符合性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N/T 1649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
SN/T 2872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SN/T 3702.5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抽样方法 第5部分:纺织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法规性要求 (mandatory requirements)
相关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官方公报、强制性标准中明示的要求。注:可在诸如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规定要求做出明确的说明。本部分特指部分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对纺织品中相关技术项目规定的法规性要求。包括输入国(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检验(政府间)协定(议)的,协定(议)中所规定的所有技术项目均视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2 非法规性要求 (non-mandatory requirements)
不具有法的属性,相关组织、企业、贸易关系人相互约定的技术要求。注:在本部分中主要指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以推荐性标准、产品安全声明等对纺织品中相关项目规定的非法规性要求。
3.3 符合性评价 (evaluation of conformity)
系统性检查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注:本标准特指通过系统性技术抽样、检验、检测评价进出口服装的技术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即通过技术检测验证手段评价进出口抽纱制品的技术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
4 质量要求
4.1 进口抽纱制品的质量要求
进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应当符合我国 GB 18401 和 GB 5296.4 标准规定的要求;进口抽纱制品非法规性要求应当符合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合同和技术文件没有规定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出口抽纱制品的质量要求
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应当符合进口(输入)国(地区)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具体按照 SN/T 1649 执行。我国与进口(输入)国(地区)已签订政府间检验协议的,应当符合检验协议规定的要求;进口(输入)国(地区)没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政府间协议也未规定相关要求或未与我国签订政府间协议的,其安全项目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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