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296-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296-2015
中文名称:进口鳗苗现场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 .pdf
下载大小:5138719
相关标签:
进口
鳗苗
现场
检验
检疫
监管
规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296-2015.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import eel fry.
1范围
SN/T 4296规定了进境鳗苗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SN/T 4296适用于进境鳗苗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 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SN/T 2123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规范
SN/T2523进境鱼类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鳗鲡eel
硬骨鱼纲辐鳍亚纲鳗鲡目鳗鲡科鳗鲡属各种鱼类的统称,包括日本鳗鲡(Anguillajaponicus)、欧洲鳗鲡(A. anguilla)、美洲鳗鲡(A. rostrata)、 澳洲鳗鲡(A. australis australis).菲律宾花鰻鲡(A.mormorata)、双色鳗鲡(A.bicolor bilolor)、 莫桑比克鰻鲡(A. mossambica).菲律宾鳗鲡(A. bicolor pacifica)等19个种和亚种,是一.种降海产卵洄游性鱼类。
3.2鳗苗eel fry
各种鳗鲡的幼苗(俗称“白仔”“玻璃鳗”“鳗线”)和小苗(俗称“黑仔”)的统称。
4隔离场使用批准
隔离场所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建设应符合SN/T2523要求,隔离场使用批准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296—2015
进口鳗苗现场检验检疫监管规程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import eel fry2015-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4-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4296—2015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伯强、谢炜炜、惠凯、王春利。1范围
进口鳗苗现场检验检疫监管规程本标准规定了进境鳗苗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境鳗苗的检疫和监督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4296—2015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SN/T2123
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规范SN/T2523
进境鱼类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鳗俪eel
硬骨鱼纲辐鳍亚纲鳗目鳗科鳗属各种鱼类的统称,包括日本鳗(Anguillajaponicus)、欧洲鳗(A.anguilla)、美洲鳗鲷(A.rostrata)、澳洲鳗(A.australisaustralis)、菲律宾花鳗(Amormorata)、双色鳗(A.bicoloxbilolor)、莫桑比克鳗(A.mossambica)、菲律宾鳗(A.bicolorpacifica)等19个种和亚种,是一种降海产卵洄游性鱼类。3.2
鳗苗eel fry
各种鳗缅的幼苗(俗称“白仔”“玻璃鳗”“鳗线”)和小苗(俗称“黑仔”)的统称。4隔离场使用批准
隔离场所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建设应符合SN/T2523要求,隔离场使用批准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5检疫审批
获得《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的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1
SN/T4296—2015
6进境检疫
6.1受理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鳗苗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填写《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交有效《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合同、发票、运单等单证。
6.2现场检疫
6.2.1鳗苗到达进境口岸时,现场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核查内容包括: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书(正本),证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确认的证书版本一致;查验鳗苗品种和数量及实验室检测项目、标准和结果与双边协定、《检疫许可证》要求是否一致;检疫证书正本应随动物同行,不得涂改。若有涂改,应有输出国政府授权兽医的签名。6.2.2查阅货运单、合同、发票、运行日志等资料,了解鳗苗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包括启运时间、口岸、途经国家和地区,是否符合双边协定和《检疫许可证》的规定。同时还应了解鳗苗在运输过程中是否使用药物等。
6.2.3核查包装情况。核查外包装标识是否标明鳗苗的品名、数量、包装场官方注册号等,核查内、外包装容器是否为全新的且完好无破漏。6.2.4核查每一个包装容器是否只盛装一种鳗苗,且数量适当。6.2.5核查包装用水是否含水生植物6.2.6进行临床检查,必要时可以打开内包装检查鳗苗的活力状态、有无异常及死亡情况6.2.7发现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与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检疫许可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2.8发现鳗苗死亡率不超过50%(含50%)的,对外包装消毒处理后,签发《人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调运至批准的隔离场所实施检验检疫6.2.9发现有大批量(50%以上)不明原因死亡的,货物运达指定隔离检疫场,监督卸货并抽取部分死亡鳗苗和包装用水送实验室检查,并监督对其余死亡鳗苗和包装用水、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存活的鳗苗经药浴消毒处理后隔离养殖观察。6.2.10发现有大批量(50%以上)死亡且确认为非病原性原因的(如因航班延误、包装破漏等导致的缺氧死亡),监督卸货,调运至批准的隔离场所检疫,并对死亡鳗苗和包装用水、包装物进行彻底消毒。6.2.11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包装水含水生植物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清理、更换包装,并对现场及更换下来的包装等进行消毒处理,对水生植物进行销毁处理。6.2.12现场需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更换的水应符合GB11607要求,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冰及铺垫材料,实施消毒处理。6.2.13对进境鳗苗的运输工具停泊的场地、装卸工具、外包装及铺垫物等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对装载鳗苗的水体进行消毒处理。
6.3检疫调离
经进境口岸现场检疫合格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人境货物通关单》,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进行有效消毒。进境鳗苗运至指定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2
7隔离检疫
SN/T4296—2015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7.1经口岸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鳗苗运抵指定隔离场后,应经药浴后进入指定隔离场养殖池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铺垫材料应作消毒处理。7.2隔离检疫期间,检疫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到隔离场检查进境鳗苗的饲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督鳗苗隔离饲养场落实有关防疫消毒、污水无害化处理、物流管理、人员出人管理等管理制度,监督隔离场详细记录隔离期间的水温、水质、饵料、兽药和疫苗使用以及鳗苗临床检查情况等,并做好监管记录。7.3在隔离检疫期间,若发生进境鳗苗大批死亡,隔离场负责人应立即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发现规定检疫项目以外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可疑迹象的,应进一步实施检疫,分析查明死亡原因。7.4监督隔离场如实记录隔离养殖情况、防疫消毒情况等。8采样送检
8.1采样数量按照GB/T18088确定,实验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按照SN/T2123规定执行。8.2按《双边议定书》《检疫许可证》《风险预警通报》等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和经风险评估后的高、中、低风险疫病确定实验室检疫项目和抽检比例。8.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度疫病监测计划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疫病监测8.4抽样时应填写《进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单》《进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送(收)样单》,将样品及时送实验室检疫。
9实验室检测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OIE标准《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放行与不合格处理
10.1隔离检疫期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进口单位投放养殖环境或者销售。
10.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动物检疫证书》,同一隔离设施内全部鳗苗作扑杀销毁处理,并对水体和隔离场地进行消毒。11应急处置
在口岸现场检疫查验或隔离检疫期间发现进境鳗苗重大疫情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出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启动进境风险预警系统。
12资料归档
检验检疫结束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影像信息等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