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350-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350-2015
中文名称: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检疫鉴定和处理程序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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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旅客
携带
邮寄
检疫
鉴定
处理程序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350-2015.Quarantine and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for articles carried by passengers or sent by post.
1范围
SN/T 4350规定了出人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检疫鉴定和处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SN/T 4350适用于出人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的检疫鉴定和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2112.3重 大国际活动出人境检验检疫规程第 3部分:人员携带物
SN/T 2851人 境伴侣动物现场检疫及后续监管规程
SN/T3071出人境生物物种资源查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出人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出入境人员entry and exit passengers
出入境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3.2携带物articles carried by passengers
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3.3邮寄物articles sent by post
通过邮政寄递的进出境国际邮包中的下列物品:
一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一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一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邮包;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350—2015
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检疫鉴定和处理程序Quarantine and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for articlescarriedbypassengersorsentbypost2015-12-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7-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4350—2015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朝科、李艺娟、刘佳琪、殷连平、许萍萍、陆冠亚、徐梅、季健清、程颖、漆少廷宋绍炜、沈卫东。
1范围
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检疫鉴定和处理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出人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检疫鉴定和处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出人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的检疫鉴定和处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4350—2015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目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2112.3重大国际活动出人境检验检疫规程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SN/T2851人境伴侣动物现场检疫及后续监管规程SN/T3071出人境生物物种资源查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ntryandexitpassengers
出入境人员
出入境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3.2
articlescarriedbypassengers
携带物
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3.3
articlessentbypost
邮寄物
通过邮政寄递的进出境国际邮包中的下列物品: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邮包;进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需要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3.4
禁止进境物objectsprohibitedfromenteringintothecountry《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禁止进境物。1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SN/T4350—2015
有害生物
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
[[GB/T23632—2009,定义2.1]3.6
生物物种资源
species resources
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物种以及种以下的分类单位及其遗传材料。除了物种层次的多样性,还包含种内的遗传资源和农业育种意义上的种质资源。[SN/T23632—2011,定义3.1]
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转基因生物
用基因工程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生物。3.8
特殊物品
specialarticles
通过携带、托运、邮寄人出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的,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态公布的其他人出境特殊物品名录。[SN/T1190—2003,定义2.5]
截裁留detainment
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出入境手续,或者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处理的人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采取的指定地点存放,暂时不予入境或出境,等待进一步处理的措施。3.10
authorizedexpert
授权专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鉴定专家。4人力资源、设备及准备工作
4.1人员
应配备符合规定数量和资质要求的检疫人员在携带物、邮寄物检疫查验、鉴定和处理岗位(例如携带物、邮寄物现场检疫岗位每班次动、植物检疫专业人员不少于规定要求)。4.2信息收集
检验检疫人员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了解交通工具、出人境人员及携带物相关信息或出人境邮件信息,掌握相关要求和规定。
4.3文件、资料
携带物、邮寄物查验现场应具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宣传资料,并设置检验检疫标识、宣传栏、公告栏等,实验室应备有有关标准、规程、技术资料等。4.4检查工具
查验现场应准备检查、存放、抽采样、检疫处理等工具,例如镊子、剪刀、小刀、白瓷盘、平皿、玻片、指形管、铺虫(蚊)器、放大镜、口罩、手套、防护眼镜、帽子、样品袋、标签、周转箱、胶带、冰箱冰柜、样本柜天平、除虫和消毒药剂、喷雾器等,宜配备X光机、检疫犬、放射性检测仪、显微镜、解剖镜、保险箱、相机2
及录音录像等设备。实验室应备好相关仪器设备、试剂4.5单证和记录
SN/T4350—2015
现场应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以下简称《留验/处理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寄物检疫处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邮寄物处理通知单》)、封识、送样单、与海关等部门交接单、现场检疫记录等。实验室应有实验室检疫鉴定记录、检疫鉴定通知单等5携带物现场检疫
5.1申报受理
出人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以下简称应检物),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一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一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一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户体、骸骨等;
一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一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海关等移交的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机构与之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5.2现场查验
5.2.1检验检疫人员现场对人境人员携带物通过X光机、检疫犬、现场询问抽检、放射性检测仪等检验检疫手段实施查验,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核查其是否携带“应检物”。5.2.2检验检疫人员对申报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应检物”,按规定核查相关单证: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应提供农业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未按规定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邮寄应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人境的,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人境时,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书等单证;携带宠物(限犬、猫)人境的,应持有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还应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携带不能超过限额(每人限一只);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列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识,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携带、邮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或者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国家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其他相关单证,并在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出境;携带、邮寄特殊物品出人境的,应事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人出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人/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接受检疫。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人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人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携带自用且3
SN/T4350—2015
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人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一一携带户体、骸骨等出人境的,携带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5.2.3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相关标准、规定、许可证等要求对“应检物”实施现场检疫、鉴定、处置。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检疫处理的,应当场予以放行;现场检查核实属于禁止进境物,且无法提供相关单证的,予以截留,做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5.2.4分离运输、无人认领的行李,开包检查时,应有承运人在场5.2.5对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携带公用或者自用的物品查验时,应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5.2.6重大国际活动保障,按SN/T2112.3有关规定对携带物进行检疫处置。5.2.7出境携带物检疫。对输人国家或地区有要求或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出境携带物,由携带人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检疫并出具有关单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对出境生物物种资源、特殊物品进行查验、鉴定5.2.8现场检疫记录。现场检疫应建立完整、可追溯记录,现场记录宜包含“应检物”品名、数量/重量、产地/来源、航班号(车、船号等)、携带人/证件号、截获方式、现场检疫结果、处置方法、处置记录、现场检疫人员、处置监管人、截获和处置日期等信息。现场宜有视音屏设施和影像记录。6邮寄物现场检疫
6.1申报审核
检验检疫人员审查邮政部门申报的出人境邮件信息。6.2
现场查验
6.2.1检验检疫人员通过面单等单证审查、整批巡查、X光机检查、检疫犬协查、放射性检测仪检测、开拆包检疫等方式对进境邮件实施查验。需拆验时,由检验检疫人员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开拆、重封邮包。重封时,加贴检验检疫封识。6.2.2检验检疫人员查验挑出的可疑邮包堆放待检区,需作进一步检疫的进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同邮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予以封存(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告知邮政机构及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其代理单位限期办理检疫手续6.2.3检验检疫人员对报检的进境邮寄物按规定核查相关单证,要求同5.2.2。6.2.4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相关标准、规定、报检信息、许可证要求等对进境邮寄物实施检疫、鉴定和处置。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检疫处理的,予以放行;现场检查核实属于禁止进境物,且无法提供相关单证的,予以截留,做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6.2.5出境邮寄物检疫,要求同5.2.7。6.2.6现场检疫记录。现场检疫应建立完整、可追溯记录,现场记录宜包含邮寄物品名、数量/重量、产地/来源、邮件编号、收件人/寄件人、截获方式、现场检疫结果、处置方法、处置记录、检疫人员、处置监管人、查验和处置日期等信息
7隔离检疫
7.1入境宠物隔离检疫
入境宠物按SN/T2851的规定进行查验和隔离检疫7.2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
SN/T4350—2015
许可进境的种子、种苗等植物繁殖材料需隔离检疫的,按相关规定在指定苗圃隔离检疫、试种。开具检疫处理凭证交与携带人或收件人及8实验室检疫
8.1样品送检
检验检疫和植保部门监管
8.1.1在现场检疫查验中,发现的虫体、草籽、菌物,有霉变腐烂、枯萎及其他病害或疾病症状的动植物产品、植物及繁殖材料,需做转基因项目检测或物种资源鉴定的物品,需要做实验室检验的特殊物品,可疑携带疫情或其他需要做实验室检疫的应检物,应按规定取样送实验室检疫。8.1.2送检样品应采取生物防范措施,标识清楚,填写送样单(送样单宜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数/重量、产地/来源地、截获日期、携带人或收件人及邮件编号、检测项目和日时限、送样人、收样人及日期等信息),送实验室做进一步检验、鉴定8.1.3承担检疫鉴定的实验室、鉴定人员、授权专家应当具备相应项目的检疫鉴定资质或检测能力8.2样品检测
、复核
8.2.1有害生物实验室检验、鉴定8.2.1.1样本检验、分离培养
对送检的样品及其包装进行检查、剖检、分离、培养和饲养、检查是否有害虫危害状、虫体、虫卵、杂草籽,有无霉变、腐烂、枯菱等病害症状;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无法鉴定的幼虫、蛹、病菌、线虫等根据其生物学特性进行饲养或培养。对暂时无法确定是否携带病虫的可疑水果等植物产品留置饲养或培养观察7天~15天后检查确认。
8.2.1.2鉴定的方式、方法、原则有害生物鉴定可通过实物鉴定、远程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复核。鉴定方法主要有形态学方法、生化和分子生物学方法、血清学方法及形态学与血清学、生化与分子生物学相结合等方法。实验室及检验鉴定人员运用上述方法,结合相应的标准、资料进行鉴定、复核原则上,有害生物应鉴定到种,鉴定结果要求准确。鉴定不到种的,应及时组织风险评估,判定其为害性及是否具有检疫意义,对于鉴定不到种且不能排除具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应保存好标本、毒株菌种,报请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或请具有相应鉴定能力的专家进一步鉴定。确系无法鉴定到种的,要作解释性说明。
鉴定复核程序
截获单位提请实验室检验鉴定,鉴定能力范围内的有害生物,由该实验室相应鉴定人员鉴定、复核(如有害生物不属于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种类且危险性较小,鉴定结果即可确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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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实验室不能检验鉴定的有害生物,应根据其所属类别,选择相应授权专家或相应能力的重点实验室鉴定、复核。
全国首次鉴定、重大敏感有害生物、疑难有害生物或无合适授权鉴定专家的有害生物,应及时提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技术支持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复核。携带、邮寄相关方对鉴定结果存在疑义的,可报请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复核。送样单位对鉴定复核结果提出异议的,鉴定复核单位应对结果进行审查,并邀请系统内外的专家重新鉴定复核。
8.2.2转基因项目检测
按相应标准取样,样本送至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按照相应标准、方法、程序检验。
8.2.3生物物种资源鉴定和复核
生物物种资源检验、鉴定、复核,按照SN/T3071规定进行。8.2.4动物和动物产品、特殊物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测需要进行实验室项目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特殊物品、其他检疫物及需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等项目检测的携带物或邮寄物,检验检疫人员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样送指定实验室或检测机构,指定实验室或检测机构按照相应标准、程序、方法检验,结果向截获单位反馈。8.3实验室检疫结果记录
实验室应建立完整、可追溯记录,实验记录宜包括:样本编号、样本名称、产地/来源、数/重量、送样日期、样品状态、样品标识、送样方式、送样单位/送样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记录、检测结果、时间和检测人等。鉴定记录还应包括物种或有害生物学名和中文名、鉴定人、复核人,并记录有害生物为害症状,拍摄为害状照片和特征图片;生物学测定需有分类鉴别的特征照片、电镜观察需有形态照片,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方法则提供主要结果数据和照片,如电泳凝胶的照片、ELASA结果打印资料8.4实验室结果反馈
检验鉴定应在合理时限内完成,最终鉴定人或复核人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或授权专家,检验鉴定单位向截获部门出具检验鉴定结果报告单,由鉴定人签名。检验鉴定结果报告单宜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来源、样品状态、样品标识、送样单位/送样人、收样日期、检测项目、检验鉴定方法和依据、检验鉴定结果(物种或有害生物应注明学名)、鉴定人、复核人、检验鉴定单位、签发日期等。
9处置
9.1检疫放行
9.1.1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检疫或者处理的,应当场予以放行。9.1.2携带物经截留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予以放行。携带人应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领取时应提交《留验/处理凭证》,并验证领取人身份,委托他人领取的,宜有书面授权。领取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记录上签收。逾期不领取的,做自动放弃处理。9.1.3进境邮寄物经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显著位置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放行,由邮政机构运递
9.2截留
9.2.1携带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截留: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需要做检疫处理的;
需要做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而不能提供的;需要移交其他相关部门的。
9.2.2截留处理程序:
SN/T4350—2015
检验检疫机构对依法截留的携带物出具《留验/处理凭证》,《留验/处理凭证》宜注明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来源地、航班号(车、船号等)、在华联系地址及电话、截留物品名、数/重量、用途、现场检验情况、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日期及检疫人员签名、检验检疫处理联系电话、携带人签收等信息;
截留物品应放检验检疫指定地点隔离或封存,登记管理;截留期间,按相关要求要善保管截留物品;截留期内,达到放行要求的,予以领取放行;超过截留有效期限,未达到放行要求的,按规定做销毁、退运等处理。卫生处理或除害处理
携带物或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病虫害的;出人境的户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人境的行李和物品、邮包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其他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的。9.3.2程序:
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不合格需进一步检疫处理的携带物或邮寄物,签发检疫处理单证;除害处理单位(具有资质)制定卫生或除害处理方案,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处理方法、药物种类及浓度和时间、安全性和有效性等,确认处理方案:检验检疫人员监督除害处理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理:检验检疫人员对处理效果做出评价。9.4
退回或销毁
携带物、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做销毁处理:9.4.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人境的;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与提交的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不符的,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能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
单证不全或在截留期限内未能补交相关单证的;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携带犬、猫超过限额的;
限期领取而未领取的,或超过规定保存期限的;其他需做退回或销毁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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