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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403-2015

中文名称: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督管理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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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入境 特殊 物品 卫生 检疫 后续 监督管理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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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403-2015.Codes of follow-up health quarantin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or entry special articles.
1范围
SN/T 4403规定了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督管理的对象、要求、内容和处置。
SN/T 4403适用于对人境特殊物品的保存和使用情况进行卫生检疫后续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SN/T1279人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出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保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后续监督管理follow-up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对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危害因子的人境特殊物品,就其人境后的保存和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卫生检疫要求进行的监督和处置。
4对象
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危害因子的入境特殊物品,具体包括:
一病原微生物,包括经遗传修饰的病原微生物;
一致病性病原体提取的核酸物质(携带致病基因的核酸物质);
一人体组织;
一人源性血液及其制品;

标准内容

SN/T 4403—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督管理规程 Codes of follow-up health quarantin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or entry special articles 2015-12-04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7-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保刚、许文燕、徐翻飞、张晶、刘德臣、张敬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督管理的对象、要求、内容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对入境特殊物品的保存和使用情况进行卫生检疫后续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SN/T 1279 出入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卫生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环保部相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后续监督管理 (follow-up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对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危害因子的入境特殊物品,就其入境后的保存和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卫生检疫要求进行的监督和处置。 4 对象 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危害因子的入境特殊物品,具体包括: - 病原微生物,包括经遗传修饰的病原微生物; - 致病性病原体提取的核酸物质(携带致病基因的核酸物质); - 人体组织; - 人源性血液及其制品; - 用于医学领域的毒素; - 环保微生物菌剂; - 其他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 - 无论是否含有微生物、毒素,因特殊情况未经现场查验而放行的人境特殊物品。 5 准备 5.1 人员 入境特殊物品后续监督管理人员应具有医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的基础教育经历。 5.2 工具和材料 检验检疫人员应准备好如下工具和材料: - 入境特殊物品审批、报检和查验资料; - 特殊物品后续监督管理记录; - 签字笔; - 照明设备,如手电筒; - 声像记录设备,如: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 - 个人生物安全防护设备,如:医用乳胶手套、护目镜、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设备应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标示的微生物危险等级相对应。 6 要求 6.1 对应实施后续监督管理的特殊物品,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在审批环节应明确要求由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6.2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特殊物品报检时,在查验完成或因特殊情况不实施查验而放行后,应根据审批意见,电子转单至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 6.3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向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电子转单时,具体流转单据应包括审批单、报检单、查验记录、合同、发票、箱单等。 6.4 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应在收到后续监督管理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并填写后续监督管理记录(参见附录A)。 6.5 半年内同一使用单位重复进口相同性质特殊物品,后续监督管理未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可免予现场监管,但应要求使用单位提供详细的保存、使用记录。 6.6 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应将被监管单位纳入出境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后续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良信用情况及时反馈负责审批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 6.7 后续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生物安全问题的,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6.8 实施后续监督管理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特殊物品后续监督管理档案。 7 内容 7.1 核查后续监管特殊物品的使用单位和保存、使用地点与审批申报的对应情况。 7.2 因口岸现场客观条件所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未查验或只查验了外包装的,应核查货证的一致性。 7.3 对病原微生物类特殊物品,应核查开展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级别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对应情况。实验室等级的判别遵照 GB 19489。 7.4 BSL-3以上实验室应核查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情况。 7.5 核查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核查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生物安全培训情况; a) b) 核查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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