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402-2015
中文名称: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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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入境
废纸
卫生
处理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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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402-2015.Codes of sanitary treatment of waste and scrap of paper for entry.
1范围
SN/T 4402规定了人境废纸卫生处理的方法、效果判定及处置。
SN/T 4402适用于人境废纸的卫生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758出人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1759出人境口岸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准则
SN/T 1760出人境口岸硫酰氟卫生处理应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废纸waste and scrap of paper
回收的可直接用于纸张再生产的经分选的文化生活用纸、办公用纸、商品包装用纸及纸制品工业下脚料等。
4要求
人境废纸在实施卫生处理的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所有人境废纸应在人境口岸实施卫生处理;
一人境废纸卫生处理实施过程应符合SN/T 1758的要求;
一人境废纸卫生处理药物使用应符合SN/T 1759的要求;
一入境废纸卫生处理应保证现场人员健康与生命安全。
5准备
5.1 人员
根据卫生处理对象的数量,选派2名~5名专业技术人员。
标准内容
SN/T4402—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规程
Codes of sanitary treatment of waste and scrap of paper for entry
2015-12-04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7-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新春、周聪、周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境废纸卫生处理的方法、效果判定及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入境废纸的卫生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1758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 1759 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准则
SN/T 1760 出入境口岸硫酰氟卫生处理应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纸 (waste and scrap of paper):回收的可直接用于纸张再生产的经分选的文化生活用纸、办公用纸、商品包装用纸及纸制品工业下脚料等。
4 要求
入境废纸在实施卫生处理的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入境废纸应在入境口岸实施卫生处理;
2. 入境废纸卫生处理实施过程应符合SN/T 1758的要求;
3. 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药物使用应符合SN/T 1759的要求;
4. 入境废纸卫生处理应保证现场人员健康与生命安全。
5 准备
5.1 人员
根据卫生处理对象的数量,选派2至5名专业技术人员。
5.2 药品及器械
准备硫酰氟、自给式呼吸器、磅秤或电子秤、投药管、接头、硫酰氟检测仪、警告牌、警示标志、牛皮纸、浆糊、胶带、塑料布、手电筒、皮卷尺、长柄毛刷、卫生处理用封识、卫生处理记录单。
5.3 防护用品
准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帽子、手套、长筒胶靴、毛巾、肥皂盒、皮肤消毒盒(瓶)。
5.4 拟定处理方法
宜采用硫酰氟熏蒸法,药物浓度8g/m³,作用24h,相关要求见SN/T 1760。
6 实施卫生处理
6.1 密封
检查气密性,用胶带进行封闭。
6.2 设立警戒区
熏蒸区应设立警戒线和警告标志,在上风向50m、下风向95m内禁止车辆、人员靠近。在集装箱明显处张贴熏蒸警示标识,标明药物名称、处理日期、开箱时间、急救电话等内容。
6.3 人员防护
卫生处理人员佩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穿好防护服,注意检查防护设备的有效性。
6.4 施药
根据拟定的处理方法,确定投药量,投药量根据熏蒸容积进行计算。施药应按照以下程序:
a) 熏蒸剂钢瓶称重,减去所需的熏蒸剂投药量,在计重器上重新定位;
b) 卫生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缓慢打开钢瓶阀门,检查投药管所有接头处,不应有泄漏发生;
c) 无泄漏后开始投药;
d) 投药完毕后,关闭钢瓶阀门,准确记录投药结束时间,该时间为卫生处理正式开始时间。
6.5 浓度检测
用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在下列时间进行熏蒸剂气体浓度检测:
a) 投药30min,熏蒸剂浓度应在投药剂量的78%以上;
b) 投药2h,熏蒸剂浓度不应低于投药剂量的65%;
c) 熏蒸24h,熏蒸剂浓度应为投药剂量的50%~30%左右。
6.6 散毒
卫生处理人员穿戴防护用具进行通气散毒,直至熏蒸剂残留浓度达到或低于最高允许浓度。并安排专人值班守护,保证警戒线内无人员停留。通风散毒结束后,撤除熏蒸警戒区和卫生处理封识。
7 结果判定
7.1 符合以下条件的,判定为处理合格:未检出活的啮齿动物、病媒生物。
7.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处理不合格:
a) 浓度检测未达到6.5的要求;
b) 检出活的啮齿动物或病媒生物。
8 不合格处置
8.1 如浓度检测低于6.5的要求,应检查密封性,采取封堵措施后重新处理。
8.2 如发现活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应重新熏蒸处理,药物浓度宜采用10g/m³,作用24h。
8.3 对判定处理不合格的处置,应直至处理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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