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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459-2016

中文名称:出口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包装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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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危险 货物 例外 数量 包装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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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459-2016.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excepted quantities packages of export dangerous goods.
1范围
SN/T 4459规定了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例外数量运输时包装的要求、抽样和检验。
SN/T 4459适用于以例外数量包装运输的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计数抽样 检验程序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122.1包装术语 第1 部分:基础
GB/T 4857.3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 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 28644.1危险 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SN/T 0370.2出口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 2部分:性能检验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T 4122.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例外数量excepted quantities
某些危险类别的危险货物采用符合4.3和6.1规定的包装时,可以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规定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大部分要求的数量限制。

标准内容

SN/T 4459—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出口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包装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excepted quantities packages of export dangerous goods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10-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相、陶海华、清江、朱洪坤、缪文彬、赵颐晴、姚丽芳、郑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例外数量运输时包装的要求、抽样和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以例外数量包装运输的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122.1 包装术语 GB/T 4857.3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 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GB 28644.1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SN/T 0370.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22.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例外数量 (excepted quantities) 某些危险类别的危险货物采用符合4.3和6.1规定的包装时,可以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规定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大部分要求的数量限制。 4 要求 4.1 例外数量编码 使用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的第3.2章“例外数量”一栏和GB 28644.1中规定的例外数量,用编码E0~E5表示,见表1。 表1 例外数量编码E0~E5的含义 编码 | 每件内容器的最大净装载数量(固体以g为单位,液体和气体以mL为单位) | 每件外容器的最大净装载数量(固体以g为单位,液体和气体以mL为单位,在以固体、液体及气体混装的情况下,以g或mL为单位的数值的总和) E0 | - | 危险货物不允许例外数量运输 E1 | 30 | 30 E2 | 1000 | 500 E3 | 30 | 300 E4 | 1 | 500 E5 | 30 | 300 注1:对气体而言,对内容器标明的容量,系指内容器的水容量;对外容器标明的容量,系指在一件外容器内所有内容器的水容量之和。 注2:当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划定的编码不同但包装在一起时,每件外容器的总数量,应限于要求最严的编码所规定的数量。 4.2 包件数量 任何货运车辆、铁路货车或多式联运货物集装箱可装载的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包件,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 4.3 包装要求 4.3.1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中,容器应足够坚固,能够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操作。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应能防止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海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内装物损失。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封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容器、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外面。上述这些规定适用于新的、重复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容器、中型散货箱,以及新的、重复使用的或改制的大型容器。 4.3.2 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a)不得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者强度不得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不得在包件内造成危险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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