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481-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481-2016
中文名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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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生态
原产地
产品
保护
评定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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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481-2016.General rules of assessment of eco-origin product protection.
1范围
SN/T 4481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应遵循的原则。
SN/T 4481适用于对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生态产品eco product
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2.2原产地产品origin product
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
2.3生态原产地产品.eco-origin pruduct
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2.4生命周期 product life cycle
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制造、包装储运、使用、废弃处理等过程。
2.5原产地特征origin feature
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
2.6原产地特性oridin identity
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3评定要素
3.1 分类
评定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生态评定要求、原产地评定要素、综合评定要素三类。对特殊生态原产地产品,本标准无法满足评定要素的,可另行制定相应标准或细则,但应关注本标准的基本要求并争取保持一致。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481-2016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General rules of assessment of eco-origin product protection2016-03-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玉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利涂层套真伙
2016-10-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SN/T4481-2016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德平、康玉燕、赵君琦、李红、顾仁飞、陈晓荣、陆诗雷、李秀波、冷连波、张敏陆文明、韩秋波、金亚光、张明吉。1范围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应遵循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对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生态产品
ecoproduct
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2.2
originproduct
原产地产品
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
生态原产地产品
eco-origin pruduct
SN/T4481-2016
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生命周期
product lifecycle
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制造、包装、储运、使用、废弃处理等过程。2.5
Eoriginfeature
原产地特征
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2.6
原产地特性
Eoridinidentity
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3评定要素
3.1分类
评定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生态评定要求、原产地评定要素、综合评定要素三类。对特殊生态原产地产品,本标准无法满足评定要素的,可另行制定相应标准或细则,但应关注本标准的基本要求并争取保持一致。
SN/T4481—2016
生态评定要素
生态基础要素
生态基础要素包括:
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产地范围及特征;生态原产地产品的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生态原产地产品的技术指标和相关标准;生态原产地产品的清单及其相关质量;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行业地位;
科技创新水平。
生态核心要素
生态核心要素包括:
绿色环保型:
低碳节能型:
资源节约型;
生态健康型。
原产地评定要素
基础要素
基础要素包括:
原材料产地成分构成;
起始原材料的使用;
加工地;
加工工艺和工序;
加工的增值情况;
原材料可追溯性(采购记录);原产地标记使用情况;
核心工序的形成地。
核心要素
核心要素包括:
原产地特征;
原产地特性;
原产地真实性;
原产地标准的相符性;
产地名称与知识产权的相符性;原产地范围: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提供政府出具的界定图。综合评定要素
评价重点
对同类产品的生产、加工、种植、养殖、能耗、生态、环境等要素的比较评价。2
3.4.2原材料
原材料评价的内容包括:
原材料提取符合国家相关资源利用的规定;a)
原材料提取过程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c)
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社会公益性程度
社会公益性程度评价的内容包括:诚信程度;
工作环境;
社会责任;
其他。
包装与储运
包装与储运评价的内容包括:
包装材料节约、环保、可回收或循环利用;标识控制;
储运过程安全环保。
使用危害评估
使用危害评估的内容包括:
生态环境危害评估;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节能减排评估;
健康安全卫生评估;
废弃物处置评估。
专用标志
生态原产地产品专用标志另行制定。4
管理和评定
SN/T4481—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制(修)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操作规范等,受理境内、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批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统一发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记的种类和形式,监督、协调、管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第三方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接受申请人申请开展评定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对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评定机构
4.2.1评定机构资质要求
评定机构资质要求如下:
SN/T4481-2016
评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并能保证其评a)
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评定机构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定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评定人员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b)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评定依据、评定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评定机构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开展评定活动,对评定结果能够承担法律责任c
评定机构实施评定的要求
评定机构实施评定的要求如下: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a)
坚持客观公正,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b)
不得利用评定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c)
d)评定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e)
保密。
4.3评定人员
评定人员条件
评定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掌握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掌握和理解评定依据文件;a)
具有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原产地、生态或环保等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b)
掌握评定所需要的方法和技巧;c
掌握评定所需要的计划,协调、沟通能力d)
评定人员资格确认
评定人员应当参加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的培训,并在主管部门备案4.3.3评定人员监督管理
评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如下
评定机构对评定人员进行管理;a)
评定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完成评定任务;c
评定人员在评定活动中有违反规定的,经核实后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评定资格4.4评定程序
4.4.1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者。4.4.1.2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参见附录A),并提供如下资料:a)
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产地范围证明文件;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c)
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d)
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f)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g)其他相关资料。
4.4.2受理
SN/T4481—2016
申请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并将初审结4.4.2.1
果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将意见回复至初审结果的报送部门。境外申请初审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4.2.2初审受理部门将主管部门受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评定机构实施评定。4.4.3评定
4.4.3.1接受申请的评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在组织实施评定前,评定机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评定工作方案、评定小组名单等资料。主管部门对评定方案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纠正。
4.4.3.2对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评定机构负责派出评定小组开展文件评定和现场评定。评定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主要由原产地、生态、环保、产品检验等方面并取得评定资格的人员组成。4.4.3.3评定小组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将结果报评定机构核准。评定机构对评定小组的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同行评定,对评定小组的资料、记录、意见进行核准,形成机构的评定报告。
4.4.3.4主管部门对评定机构的工作建立评价机制。随机选取申请人发放调研问卷,对评定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评定机构,并督促其整改。4.4.4颁布
4.4.4.1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评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核。
4.4.4.2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主管部门做出保护决定,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5标志使用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可以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5.1
保护标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的图案、规格、颜色详见附录B5.2保护产品的证明形式有:
a)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
b)生态原产地产品书面证明
5.3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可直接施加在产品、包装物或说明书上,也可以用于企业宣传5.4不得误用、滥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不得误导宣传。6
监督管理
6.1检查
检查方式如下:
a)年度审查。评定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产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工作当年不实施年度审查。
SN/T4481—2016
监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生态原产地保护的需要,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或b)
频次。
专项抽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对获证产品进行专项抽查。6.2整改
主管部门对年度审查、监督检查或专项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产品,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或撤销证书,停止其标志使用。
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受理、评定、使用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SN/T4481-2016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申请产品:
申请人:
地址:
申请日期:
评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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