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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4605-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605-2016

中文名称:进口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监督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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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口 饲料 添加剂 赖氨酸 盐酸盐 蛋氨酸 监督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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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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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605-2016.Rules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imported feedstuff additives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and DL-Methionine.
1范围
SN/T 4605规定了进口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的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措施。
SN/T 4605适用于成品状态的进口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的监督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648饲料标 签
GB/T 14699.1-2005饲料采样
GB/T 17810-2009饲料级 DL-蛋氨酸
GB/T 18088-2000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NY39-1987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
《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3报检
3.1进口饲料添加剂报检资料的提供
3.1.1原产 地证书。
3.1.2农业 部签发的《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备案证书》。
3.1.3木质包装证明。
3.1.4 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
3.1.5输 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如官方检疫证书、品质证书、重量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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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605—2016
进口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监督检验规程
Rules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importedfeedstuff additivesL-LysinemonohydrochlorideandDL-Methionine2016-08-2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刮涂层查真伪
2017-03-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岭、高鹭、黄大亮、于棋麟、张志华、王楠。SN/T4605—2016
1范围
进口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监督检验规程
SN/T4605—2016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的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成品状态的进口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的监督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0648饲料标签
GB/T14699.1-2005饲料采样
9饲料级DL-蛋氨酸
GB/T17810—2009
GB/T18088—2000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NY39—1987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L-Lysinemonohydrochloride
L-赖氨酸盐酸盐
无色结晶状物质,无臭,味苦甜;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和乙醚。分子式:C.HNzO2·HCl,结构式:NHzCH,CHzCH,CH2CH(NH,)COOH·HCL,CAS号:657-26-1。3.2
DL-蛋氨酸
DL-Methionine
白色及米黄色粉末或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分子式:CHNO,S,结构式:CH,SCHCH,CH(NH)COOH,CAS号:59-51-8。4报检
进口饲料添加剂报检资料的提供4.1.1原产地证书。
4.1.2农业部签发的《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备案证书》。4.1.3木质包装证明。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4.1.4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4.1.5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如官方检疫证书、品质证书、重量证书等)。1
SN/T4605—2016
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供。4.2报检资料的审核
报检申清单录人内容是否完整、准确。4.2.2
所附证单是否齐全。
证单的一致性、有效性。
4.2.4电子报检随附证单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证单时实施。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置
4.3.1证单不全或证单真伪有疑义的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证单齐全后受理。证单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证单后,方可出证。4.3.2
检验检疫准备
5.1查阅报检产品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5.2准备现场检验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消毒药品、防护用品、封条及标签等。5.3准备现场检验检疫记录。
6现场监督检验
6.1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批次、唛头、包装数量/重量、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注册登记号等信息。6.2核对集装箱号、铅封号,检查集装箱门上是否有危险品、易燃品等标志;检查集装箱有无因进水、漏水、油污,造成货物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检查集装箱内是否有异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生物危害痕迹,有无夹带草籽、土壤;检查熏蒸剂的使用方式及清除情况。6.3查验卸货场地、卸货设备和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有害生物存在;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混放。
6.4进口饲料添加剂的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648的要求,标签应清晰、牢固。6.5进口饲料添加剂带有木质包装、滋生植物害虫、混藏杂草种子或土壤的要实施检疫。6.6现场对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的流向及使用目的进行调查并记录。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必要时予以拍照、摄像,应由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7检疫消毒
进境来自疫区的装运饲料添加剂的运输工具,应当视情况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装载货物容器、包装外壳、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8检验检疫调离
需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进口饲料添加剂现场检查合格并需要调离的,进境口岸机构签发《人境货物通关单》,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2
9抽样和送检
SN/T4605—2016
9.1抽样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可行性和先进性的原则,使抽取的样品符合检验检疫的要求。检疫内容按照GB/T18088一2000执行,检验内容按照GB/T14699.1—2005执行。采样后应向货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抽/采样凭证》,凭证应有检验检疫人员和货主双方签名。散装产品,按照GB/T14699.1—2005中8.4.5.2执行。袋装产品,按照GB/T14699.1—2005中8.4.5.3执行。9.2抽取样品后应认真填写抽样记录(参见附录A),内容主要包括:抽样依据,抽样地点、日期、产品批号、采样方法、数量/重量、送检项目、抽样人签名等9.3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留样品样品抽取后,应保证样品保持原有状态待检验,避免水分的挥发或吸潮,避免其他易挥发组分a)
挥发,防止待测组分含量变化(如遇光、热分解、发酵等),防止外来污染物的污染;样品应尽快送检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应妥善保存在指定的地方;b))
c)一般样品保留3个月;检验不合格的样品,需保存6个月,以备需要时复验。9.4按照NY39—1987中1.2GB/T17810—2009中3.2要求分别确定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检验项目,按照GB/T18088—2000要求,检疫样品送实验室检验。10结果评定与处理
10.1依据NY39—1987中1.2,GB/T17810—2009中3.2要求、检验检疫现行规定,结合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进行结果评定。10.2符合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法规的判定为合格,按有关规定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证书》。
10.3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口饲料添加剂,根据不合格类别,按照相关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或加工整理合格后再做使用等处理方式。10.4需作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10.5发现附带有土壤、害虫及杂草等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的不得进口。
6对不合格的进口饲料添加剂签发检验检疫证书时应明确处理期限并监督执行,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合议研究可再延期30天,逾期未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11检验检疫监督
11.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饲料添加剂的存放、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派员了解饲料添加剂的存放、使用情况,查阅相关记录。11.2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应建立经营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12风险预警管理
12.1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进口饲料添加剂,应及时收集整理现场检验监督记录、实验室检验报告、不合格商品处理情况等资料,根据风险分析提出预警管理措施,加严检验检疫。12.2按国家质检总局预警通报的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验管理工作。3
SN/T4605—2016
各类报检单据及资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相关各类证书/证单底稿及留底副本等,按有关规定存档。
一、检验检疫记录
1.货物单证符合情况:
2.运输工具卫生状况:
3.存放场地卫生情况: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进口饲料添加剂监督检验现场记录口相符
4.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5.包装方式:
6.包装状况:
7.感官描述:
色泽:正常
滋气味:口正常
水湿:有
口袋装
口一般
口桶装
部分破损
口异常;
口异常;
口无;
8.生产日期或批号:
9.检疫内容:
10.饲料添加剂流向使用情况:
11.饲料添加剂备案情况
12.饲料添加剂标签检验
二、抽样送检记录
1.抽样依据:
2.抽样地点、时间:
3.抽样方法与数量:
4.送检项目(理化):
5.送检样品数量、留样数量:
三、结果评定
依据:
结论:
监督检验人员:
口已备案
年月日
口不符
破损严重
霉变:
虫蛀:
污染:
未备案
进口企业代表确认人员:
SN/T4605—2016
年月日
SN/T4605-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口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监督检验规程
SN/T4605—201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总编室:(010)685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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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字数12千字
2017年12月第一版2017年12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500
书号:155066·2-3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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