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596-2016
中文名称:进出口食用干花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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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食用
干花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596-2016.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edible dried flowers for import and export.
1范围.
SN/T 4596规定了进出口食用干花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品处置。
SN/T 4596适用于进出口食用干花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S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食用干花edible dried flowers
鲜花脱水后保持部分原花色泽、形态和营养价值的可食用部分。食用干花包括冲泡饮用类和烹调
食用类。
3.2缺陷花defective flowers
与正常食用干花比较在色泽、风味、组织形态、质地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的干花。
3.2.1虫花insect injurious flowers
在成长及加工贮藏过程中被虫子侵蚀的食用干花。
3.2.2霉花moldy flowers
在加工、贮藏过程中产生有霉点或霉块的食用干花。
标准内容
SN/T4596—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食用干花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edible dried flowers for import and export
发布日期:2016-08-23
实施日期:2017-03-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争光、胡雅洁、戴洁芸、杨桦、章茂林、潘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用干花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品处置。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食用干花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SN/T 0188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干花 (Edible dried flowers):鲜花脱水后保持部分原花色泽、形态和营养价值的可食用部分。食用干花包括冲泡饮用类和烹调食用类。
3.2 缺陷花 (Defective flowers):与正常食用干花比较在色泽、风味、组织形态、质地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的干花。
3.2.1 虫花 (Insect injurious flowers):在成长及加工贮藏过程中被虫子侵蚀的食用干花。
3.2.2 霉花 (Moldy flowers):在加工、贮藏过程中产生有霉点或霉块的食用干花。
3.2.3 焦花 (Scorched flowers):在加工过程中被烘焦的食用干花。
3.2.4 碎花 (Crushed flowers):加工、贮藏、运输过程中花瓣受人为或机械损伤超过五分之二的食用干花。
3.3 有害杂质 (Harmful impurity):有碍于安全卫生的物质,如毛发、玻璃、金属、石块、石灰和外来虫体等。
3.4 一般杂质 (Normal impurity):混入食用干花内的一切非本品种的植物性物质及本身废弃物。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同一品种,花朵基本完整,大小基本均匀,成熟适度,具有品种固有色泽并基本一致。表面洁净,无杂质,无异味,无霉烂。
4.2 其他要求
4.2.1 进口食用干花的品质、安全卫生、数量/重量、包装、标识、储存及运输等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干花,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进口商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实施检验。我国食用干花的相关标准参见附录A。
4.2.2 出口食用干花的品质、安全卫生、数量/重量、包装、标识、储存及运输等应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检验
5.1 检验方式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食用干花实施逐批或抽批抽样、检测、验证等合格评定程序进行检验。
5.2 检验批
5.2.1 进口检验批:同一报检号,进口的品种、生产企业、包装、标记、规格、等级等相同的货物为同一检验批。
5.2.2 出口检验批:在一致条件下生产并提交检验,以同一报检单开列的同一品种、等级、包装箱型、标记唛头、进口国(地区)、运输工具作一取样检验单位(批),为同一检验批。
5.3 抽样和制样
5.3.1 抽样条件
抽样环境光线良好,安全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防止外来杂质混入。抽样用工具和盛器(包装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盛器(包装袋)应能防潮,避光,密封性能良好。
5.3.2 抽样用具
不锈钢剪刀、扦样铲、样品袋、不干胶标签。
5.3.3 抽样方法
按报检单所列品名、规格、数量(重)、批号、标记及唛头等与实际货物核对相符合后,同一报检批根据生产批的情况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代表性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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