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3615-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3615-2013
中文名称:进口翻新用旧子午线轮胎检验检疫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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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口
翻新
子午线
轮胎
检验
检疫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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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3615-2013.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used radial tyres imported for retreading.
1范围
SN/T 3615规定了进口翻新用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的检验检疫内容与方法、结果判定及不合格处置。
SN/T 3615适用于进口翻新用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胎体(以下简称旧胎体)的检验及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326轮 胎术语
GB7037载重汽车翻新轮胎
HG/T3979工程机械翻新轮胎
SN/T1254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 63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疫批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ot
以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同一报检号下的货物为一个检验检疫批。
3.2可翻新胎体retreadable tyre casings
符合可翻新轮胎选胎技术要求的旧轮胎。
3.3卫生除害处理sanitation disinfection disposal
即卫生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指熏蒸、消毒、除虫、灭菌、除鼠等消除有害生物的措施。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3615—2013
进口翻新用旧子午线轮胎检验检疫规程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used radial tyres imported for retreading2013-08-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03-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SN/T3615-201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振乾、王正直、韩福涛、姜世明、马楠、王厚晏、刘晓民、矫丽珍、张蕾。I
1范围
进口翻新用旧子午线轮胎检验检疫规程SN/T3615—2013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翻新用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的检验检疫内容与方法、结果判定及不合格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翻新用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胎体(以下简称旧胎体)的检验及检疫。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326轮胎术语
GB7037载重汽车翻新轮胎
HG/T3979工程机械翻新轮胎Www.bzxZ.net
SN/T1254人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3术语和定义
GB/T63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t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ot检验检疫批
以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同一报检号下的货物为一个检验检疫批。3.2
retreadabletyrecasings
可翻新胎体
符合可翻新轮胎选胎技术要求的旧轮胎3.3
卫生除害处理
sanitation disinfection disposal即卫生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指熏蒸、消毒、除虫、灭菌、除鼠等消除有害生物的措施。4抽样
按检验检疫批100%逐条实施检验检疫。5检疫
5.1检疫内容
5.1.1在入境口岸对集装箱及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在货物卸离集装箱前,按检验检疫批实施检疫。
SN/T3615—2013
5.1.2整批货物及集装箱不得携带土壤、动物户体、动植物残余物等国家禁止进境检疫物;不得携带啮齿动物及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不得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不得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污染5.1.3旧胎体应符合SN/T1254的要求,旧胎体表面(特别是花纹内)应经过清洗,不得带有明显污物,内腔不得存有积水,不得有蚊蝇等病媒昆虫滋生。5.2检疫工具
手套、捕虫网、标本盒、指形管、镀子、放大镜、手电筒、照相器材等。5.3检疫方法
以人工目测为主,若发现啮齿动物、病媒生物及其他潜在有害生物等情况,必要时可取标本送实验室进一步分析。
5.4结果判定
5.4.1经检疫符合6.1检疫要求的,判为检疫合格。5.4.2经检疫不符合6.1检疫要求,判为检疫不合格6检验
6.1检验内容
6.1.1旧胎体应为未翻新过的旧轮胎6.1.2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胎体标志应分别符合GB7037和HG/T3979关于轮胎标志的规定。
6.1.3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胎体质量应分别符合GB7037和HG/T3979关于胎体选择的技术要求。
6.1.4整批货物中不允许夹带废物及国家禁止进境物品。
6.1.5整批货物中夹带未允许进口的其他非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旧胎体条数及检验不合格旧胎体条数的总和不超过该批货物总条数的3%6.2检验设备与器具
高压放电钉眼检测设备、全息照相胎体检测设备或X射线探伤检测设备、游标卡尺、探锥、钢板尺、软尺等。
6.3检验方法
以人工目测,以及游标卡尺等器具进行外观检验为主,必要时以高压放电钉眼检测设备、全息照相胎体检测设备或X射线探伤检测设备对人工检验未能检出的钉眼、胎体脱空等进行检测,参见GB7037和HG/T3979的相关规定。
6.4结果判定
单条旧胎体检验结果判定
每条抽样检验的旧胎体符合6.1.1、6.1.2、6.1.3全部规定,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2
6.4.2整批货物检验结果判定
6.4.2.1整批货物符合6.1.4、6.1.5规定,判为该批货物整批检验合格SN/T3615—2013
6.4.2.2整批货物不符合6.1.4、6.1.5规定之一的,判为该批货物整批检验不合格。7不合格处置
7. 1检疫
7.1.1判为检疫不合格的,经采取有效的卫生除害处理措施后达到检疫要求的,判为检疫处理合格。7.1.2判为检疫不合格的,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卫生除害处理或经采取卫生除害处理措施仍达不到检疫要求的,应移交海关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7.2检验
7.2.1对经检验整批判为合格的货物,其中检出的不合格旧胎体,须作销毁处理。7.2.2对经检验整批被判为不合格的货物,应移交海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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