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3615-2013
中文名称:进口翻新用旧子午线轮胎检验检疫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 .pdf
下载大小:422.17 KB
相关标签:
进口
翻新
子午线
轮胎
检验
检疫
规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3615-2013.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used radial tyres imported for retreading.
1范围
SN/T 3615规定了进口翻新用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的检验检疫内容与方法、结果判定及不合格处置。
SN/T 3615适用于进口翻新用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胎体(以下简称旧胎体)的检验及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326轮 胎术语
GB7037载重汽车翻新轮胎
HG/T3979工程机械翻新轮胎
SN/T1254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 63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疫批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ot
以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同一报检号下的货物为一个检验检疫批。
3.2可翻新胎体retreadable tyre casings
符合可翻新轮胎选胎技术要求的旧轮胎。
3.3卫生除害处理sanitation disinfection disposal
即卫生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指熏蒸、消毒、除虫、灭菌、除鼠等消除有害生物的措施。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3615—2013
进口翻新用旧子午线轮胎检验检疫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used radial tyres imported for retreading
2013-08-30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振乾、王正直、韩福涛、姜世明、马楠、王厚晏、刘晓民、矫丽珍、张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翻新用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的检验检疫内容与方法、结果判定及不合格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翻新用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胎体(以下简称旧胎体)的检验及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326 轮胎术语
GB/T 7037 载重汽车翻新轮胎
HG/T 3979 工程机械翻新轮胎
SN/T 1254 出入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63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ot 检验检疫批:以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同一报检号下的货物为一个检验检疫批。
3.2 retreadable tyre casings 可翻新胎体:符合可翻新轮胎选胎技术要求的旧轮胎。
3.3 sanitation disinfection disposal 卫生除害处理:即卫生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指熏蒸、消毒、除虫、灭菌、除鼠等消除有害生物的措施。
4 抽样
按检验检疫批100%逐条实施检验检疫。
5 检疫
5.1 检疫内容
5.1.1 在入境口岸对集装箱及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在货物卸离集装箱前,按检验检疫批实施检疫。
5.1.2 整批货物及集装箱不得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余物等国家禁止进境检疫物;不得携带啮齿动物及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不得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不得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污染。
5.1.3 旧胎体应符合SN/T 1254的要求,旧胎体表面(特别是花纹内)应经过清洗,不得带有明显污物,内腔不得存有积水,不得有蚊蝇等病媒昆虫滋生。
5.2 检疫工具
手套、捕虫网、标本盒、指形管、镊子、放大镜、手电筒、照相器材等。
5.3 检疫方法
以人工目测为主,若发现啮齿动物、病媒生物及其他潜在有害生物等情况,必要时可取标本送实验室进一步分析。
5.4 结果判定
5.4.1 经检疫符合5.1检疫要求的,判为检疫合格。
5.4.2 经检疫不符合5.1检疫要求的,判为检疫不合格。
6 检验
6.1 检验内容
6.1.1 旧胎体应为未翻新过的旧轮胎。
6.1.2 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胎体标志应分别符合GB/T 7037和HG/T 3979关于轮胎标志的规定。
6.1.3 旧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旧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胎体质量应分别符合GB/T 7037和HG/T 3979关于胎体选择的技术要求。
6.1.4 整批货物中不允许夹带废物及国家禁止进境物品。
6.1.5 整批货物中夹带未允许进口的其他非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工程机械子午线轮胎旧胎体条数及检验不合格旧胎体条数的总和不超过该批货物总条数的3%。
6.2 检验设备与器具
高压放电钉眼检测设备、全息照相胎体检测设备或X射线探伤检测设备、游标卡尺、探锥、钢板尺、软尺等。
6.3 检验方法
以人工目测,以及游标卡尺等器具进行外观检验为主,必要时以高压放电钉眼检测设备、全息照相胎体检测设备或X射线探伤检测设备对人工检验未能检出的钉眼、胎体脱空等进行检测,参见GB/T 7037和HG/T 3979的相关规定。
6.4 结果判定
单条旧胎体检验结果判定:
6.4.1 每条抽样检验的旧胎体符合6.1.1、6.1.2、6.1.3全部规定,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整批货物检验结果判定:
6.4.2.1 整批货物符合6.1.4、6.1.5规定,判为该批货物整批检验合格。
6.4.2.2 整批货物不符合6.1.4、6.1.5规定之一的,判为该批货物整批检验不合格。
7 不合格处置
7.1 检疫
7.1.1 判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