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100-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100-2015
中文名称: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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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入境
检验
检疫
行业标准
评价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100-2015.Review assessmen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tandardization.
1范围
SN/T 4100规定了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SN/T 4100适用于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20000.2- 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GB/T 20001.1-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 2002 和GB/T 20001.1- 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0000.1- 2002和GB/T 20001.1- 200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复审review
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查活动。
[GB/T 20000.1- -2002 ,定义2.9.4]
3.2修订revision
对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和表述做全面必要的更改,
[GB/T 20000.1- -2002 ,定义2.9.7]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100—2015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Review assessmen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tandardization2015-02-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09-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4100—2015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诚、韩晶、裘慧、张志华、李峰、杨喆、杨荣鑫、洪柳德、王骏、高蓉、林星辉。1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本标准规定了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4100—2015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20000.1—2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20000.2—2009
GB/T20001.12001
3术语和定义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
GB/T20000.1—2002和GB/T20001.1一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20000.13.1
复审review
02和GB/T20001.1-
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查活动[GB/T20000.1—2002,定义2.9.4]3.2
修订revision
对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和表述做全面必要的更改[GB/T20000.1—2002,定义2.9.7]3.3
后评估postevaluation
-200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通过收集对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标准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的活动。
流程technologicalprocess
项目各阶段的顺序一旦确定,即不可逆转。应依据术语工作原则确定工作流程。如果需要将该标准的领域进一步划分成几个子领域,则应在项目开始时进行。[GB/T20001.1—2001,5.2]
4基本要求
4.1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复审评价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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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4.2标准起章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部门”)按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标准复审初评工作。
4.3出人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专业委”)按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标准复审复评工作。
5评价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标准应列入复审评价范围:已发布实施满4年,未复审的;
一实施未满4年,但在标准后评估中适用性受到质疑的;一一经标准化专业委“抽查验证”,适用性受到质疑的;—标准化专业委认为其他应复审的。6评价指标
6.1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性
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各项协定、条例,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缔结的条约、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文件)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
a)不存在矛盾、重复和不协调的地方。b)存在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应列出相关文件名称、存在矛盾及不协调的主要内容)。6.2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6.2.1标准是否采用国际标准。符合GB/T20000.2一2009中4.2和4.3的要求的为采用国际标准,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
a)采用国际标准(应说明采用国际标准号、名称和采用方式)。b)未采用国际标准。
6.2.2标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继续有效,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a)采用的国际标准继续有效。
b)采用的国际标准已修订或废止(应说明采用的国际标准已修订或废止的时间)。6.3标准的符合性
标准的技术水平是否与检验检疫工作现状相符合。对于方法标准,应与检验检疫部门目前使用的仪器设备、标准样品、技术发展状况,以及该标所代表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相符;对于规程标准,应能反映科学合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或规范的要求对于基础标准和管理标准,应与目前先进的管理技术要求相符合。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a)标准符合当前检验检疫工作现状。b)标准不符合当前检验检疫工作现状(应列出不符合的理由)。6.4标准的协调性
6.4.1标准是否与其他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保持协调一致,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a)标准内容与其他标准不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的现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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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标准内容与其他标准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的现象(应列出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相关标准名称、编号及存在矛盾、重复和不协调的主要内容)。6.4.2标准是否需要与其他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行整合,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需要整合(应列出拟整合的标准编号、名称和建议整合的时间)。b)无需整合。
6.5标准的使用情况
标准在复审周期内是否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得到使用,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a)使用。
b)未使用(应分析未使用的原因)。6.6标准的编写质量
依据GB/T1.1及各专业基础标准给出的规则,对标准的结构是否合理、编写格式是否规范进行评价,按以下2个选项评价:
a)标准的结构、编写格式等符合GB/T1.1及各专业基础标准给出的规则。b)标准的结构、编写格式等存在不符合GB/T1.1及各专业基础标准给出的规则的内容(应列出不符合内容)。
6.7标准的作用
标准对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发挥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作用和潜在作用等内容。
7评价结论
标准复审评价结论有以下4种:
一继续有效(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仍能满足当前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应确定为继续有效);一修订(标准部分技术内容不合理,需做较大修改,或引用了已废止或修订的其他标准的,但仍有业务需求的);
一整合(标准与其他标准或项目计划的内容近似,规范的标准化对象一致,并且内容能够合并的);
废止(标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检验检疫工作需求,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已无修订必要的)。8评价人员
8.1评价人员组成
复审评价人员由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组成。8.2对技术人员要求
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如下:
熟悉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定工作经历;a)
b)熟悉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了解本专业标准的应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熟悉本专业所涉及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的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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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审议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c)
d)了解标准复审的思路、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8.3对标准化管理人员要求
参与复审评价的标准化管理人员应满足8.2中a)和d)的要求。9评价程序
9.1工作流程
标准复审评价工作流程包括准备9.2准备
标准化专业委在标准实施后,应定期调查、了解本论等五个部分。
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对符合第5章要求的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标准复审项目清单(参见附录A).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9.3初评
9.3.1程序
标准化管理部门核对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清单》(附录A),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标准化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化管理部门按第8章的要求,对每项拟复审的标准组建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组成,应包含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化管理部门分发待复审标准汇总后,反馈初评专家组全体成员由初评
家独立完成初评意见,初评意见经标准化管理部门由专家组协商一致后填写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初评评价表》(参见附录B).并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初评结论
9.3.2初评争议解决
初评专家意见无法达成统一时,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扩大初评围,初评专家应不少于11人,并专家范
符合第8章的要求。
标准化管理部门综合反馈意见,超过1/2以上人员的意见可确定为初评意见。9.4复评
9.4.1程序
标准化专业委按第8章的要求,组建复审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应不少于7人。标准化专业委对各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的初评结论进行审核,未按9.3要求进行初评的标准退回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初评复评专家组在初评结论的基础上,对复审标准逐项进行复评,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复评评价表》(参见附录C),达成一致意见后拟定复评结论(参见附录D),对结论为修订和整合的标准应推荐标准起草单位。修订标准原则上由标准原起草单位承担。复评结论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9.4.2复评争议解决
复评专家意见无法达成统一时,复评专家组投票表决,超过1/2以上专家的意见视为复评结论。4
9.5审核公示
SN/T4100—2015
9.5.1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化专业委提交的复评结论进行审核,未按9.4要求进行复评的标准退回标准化专业委重新进行复评。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总复评结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公示期内,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专业委以及个人均可向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9.5.2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复评结论异议意见汇总后,提交相关标准化专业委重新审核,标准化专业委应组织全体委员重新进行复评并提出处理意见。维持原复评结论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反馈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变更原复评结论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公示。9.6复审结论公布及使用
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复审结论,并按以下原则使用: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继续执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修订:复审结论为整合的标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整合工作;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标准不再使用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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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清单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复审理由
标准名称:
标准起草人: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初评评价表标准编号:
标准起草单位:
SN/T4100—2015
1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性。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各项协定、条例,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缔结的条约、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文件)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
【】不存在矛盾、重复和不协调的地方。【】存在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这些相关文件为:存在矛盾、重复不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2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2.1标准是否采用国际标准。符合GB/T20000.2一2009中4.2和4.3的要求的为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标准号和名称是采用方式是【】等同采用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否(指未采用国际标准)。2.2标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修改采用
【】采用的国际标准已修订或废止。该标准已经修订(最新修订年代是年)。
【】采用的国际标准继续有效。3标准的符合性
年)或废止(废止的时间是
标准的技术水平是否与检验检疫工作现状相符合。对于方法标准,应与检验检疫部门目前使用的仪器设备、标准样品、技术发展状况,以及该标准所代表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相符:对于规程标准,应能反映科学合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或规范的要求对于基础标准和管理标准,应与目前先进的管理技术要求相符合。【】标准符合当前检验检疫工作现状。【】标准不符合当前检验检疫工作现状。表现在:4标准的协调性
4.1标准是否与其他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保持协调一致。【】标准内容与其他标准不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的现象。【】标准内容与其他标准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的现象。这些相关文件为: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主要表现在:4.2标准是否需要与其他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行整合。【】需要整合。拟整合的标准编号和名称:建议整合的时间:
【】无需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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