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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3922-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3922-2014

中文名称:家用婴儿床和摇篮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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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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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3922-2014.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cribs and cradles for domestic use.
1范围
SN/T 3922规定了家用婴儿床和摇篮的有关安全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及评定。
SN/T 3922适用于在婴儿能够坐、跪或者自己能站起来之前使用的,内部长度不超过900mm的,放置婴儿的床和摇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675-2003国 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584室 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 害物质限量
SN/T 2144-2008儿童家具基本安 全技术规范
SN/T 2500进出口木制品、家具检验规程抽样 和制样
3术语和定义
SN/T 25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婴儿床/摇篮crib/ cradle
放置婴儿的一种家具,在婴儿能够坐,跪或者自己能站起来之前使用。其内部最大长度为900 mm
婴儿床/摇篮可由使之保持平衡的主体和支架组成。如果没有支架,婴儿床/摇篮的主体部分将无法摇摆、震动或者保持平衡。
3.2接触区域access zone
考虑到可预见的使用,访问区域用于描述接触产品部件的情形、强度和频率。
3.3接触区域1 access zone1
婴儿在垫子上所能接触的婴儿床/摇篮周围的空间。
3.4接触区域2 access zone 2
除接触区域1以外的其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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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3922—2014
家用婴儿床和摇篮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cribs and cradles for domestic use2014-04-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创源层查真性
2014-1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建伟、王晓燕、陈亮、裘翼舟、王学。SN/T3922—2014
1范围
家用婴儿床和摇篮检验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婴儿床和摇篮的有关安全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及评定。SN/T3922—2014
本标准适用于在婴儿能够坐、跪或者自已能站起来之前使用的,内部长度不超过900mm的,放置婴儿的床和摇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SN/T2144—2008儿童家具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N/T2500进出口木制品、家具检验规程抽样和制样3术语和定义
SN/T25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婴儿床/摇篮
crib/cradle
放置婴儿的一种家具,在婴儿能够坐,跪或者自已能站起来之前使用。其内部最大长度为900mm。
婴儿床/摇篮可由使之保持平衡的主体和支架组成。如果没有支架,婴儿床/摇篮的主体部分将无法摇摆、震动或者保持平衡。
接触区域
access zone
考虑到可预见的使用,访问区域用于描述接触产品部件的情形、强度和频率。3.3
接触区域1accesszone1
婴儿在垫子上所能接触的婴儿床/摇篮周围的空间。3.4
接触区域2
2access zone2
除接触区域1以外的其他空间。
mode of sampling inspection
抽样检验模式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SN/T3922—2014
型式试验模式modeoftypetest
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3.7
mode of compliance verification符合性验证模式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证单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4安全要求
4.1材料
4.1.1木材,以木材为基材和源自植物的材料应无腐朽和虫蛙。4.1.2如有木质材料和其他植物材料以胶合剂胶合时,甲醛释放量限量值为0.5mg/L,试验方法按照GB18584
4.1.3木材禁用含无机砷,五氯苯酚的防腐剂防腐,限量值为5mg/kg,试验方法应符合SN/T2144-2008的要求。bzxz.net
4.1.4婴儿床/摇篮用纺织产品和织物,应符合GB18401的要求。4.1.5在接近区域1内的金属应采用防腐蚀的材料,或者作防腐蚀处理。4.1.6生产商/进口商应提供相关证明:婴儿床/摇篮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GB6675一2003中附录B的要求。4.1.7生产商进口商应提供相关证明:在接触区域1内的材料及其表面可迁移元素(铅,铺、汞,铬,锁、砷、、硒)的最大限量和测定方法应符合GB6675一2003中附录C的要求。4.2结构
4.2.1外露边缘和突出零件应倒角,无毛刺和锐利边缘。产品应无开口的管端。在接触区域1内应无突出的零件。小组件如铰链,托架,插销等应无毛刺和锐利边缘。4.2.2任何能以直径5mm的塞规插人的孔,其深度应不大于10mm,除非这些开孔符合4.4.2和4.4.5的要求。按照5.3.2试验时,7mm的塞规应不能插人安装孔4.2.3当为了搬运或储藏而拆卸婴儿床/摇篮时,那些可以卸下或松开的任何零部件的装配不应使用直接固定的连接螺钉(例如自攻螺钉)。4.2.4除下列安排外,不应安装脚轮:a)两个可锁定的脚轮和两条腿;b)四个可锁定的脚轮
轮闸应能制止脚轮滚动,并且当对婴儿床/摇篮进行移动试验时应不会被打开。4.2.5婴儿床/摇篮的平衡系统应该安装一个锁定装置。在对锁定装置进行开合300次试验后,该装置应功能正常,并且开合的操作力应在50N以上。这个平衡系统的动力不能由电源或者由摇摆震动婴儿床/摇篮的机械装置来提供,除非是直接用手来推或拉的4.2.6当婴儿床/摇篮处于生产商建议的位置时,主体或组件围绕支架轴点或紧固点摆动、滑动、支撑或其他相对运动时,其设计和构造必须防止对使用者产生剪切和挤夹伤害。4.2.7当活动门提升的时候,用来控制活动门的机械装置应该能自动卡合,这个机械装置应该是由以下配置:
a)至少具有两个按照不同原理控制的独立而又同步动作的系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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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至少具有两个按照不同原理控制的连续的操作动作系统,第二个操作动作的发生取决于第一个操作动作的完成并维持:
c)这个机械装置的锁定机构应能开合300次,且功能正常,并且开合的操作力应在50N以上。4.2.8如果床底板是可调节的,则不使用工具应不能使床铺面从一个较高的位置调节到一个较低的位置。
4.2.9零件如果能被儿童用牙齿咬住或手指握住,需考虑可拆式。对最大易接触尺寸小于等于6mm的可拆式部件,用夹钳或其他适宜的工具对其施力,在5s内逐步施力50N,并且保持10S。若受试后脱落,脱落部件应不能被完全装进于圆柱体(见图1)。同样的,当部件最大易接触尺寸大于6mm时,施力为90N,以相同方式试验,亦应符合上述要求。单位为毫米
图1圆柱体
4.2.10支架与婴儿床/摇篮的摇摆体之间的间隙至少为25mm。4.3床底板
4.3.1当按照5.3.2试验时,25mm的锥形头应不能穿过床底板与旁板之间、床底板与床头之间的间隙以及床底板的开孔。
4.3.2将一个重为20kg,底面积约为150mm×300mm的块状物作为试验载荷,置于床底板正中间,载荷主轴应平行于婴儿床/摇篮的主轴,试验一周。床底板应没有一个部件断裂,床底板应不发生位移,产品也不应有任何结构上的损坏。4.4旁板和床头
4.4.1从处于最高位的床铺面垂直到旁板和床头扶手最低处测量内部高度应至少为275mm。在4.4.7过程中,也应保持该高度。
4.4.2当按照5.3.2试验时,旁板和床头的开孔有效直径以及两个结构部件之间的距离(导杆和支柱之间的距离除外)应为60±15mm。无载荷试验时该距离为45mm。施加载荷试验时,该距离为65mm4.4.3如果旁板是由网状物组成,当按照5.3.2试验时,5mm的锥形头应不能穿过网眼。网眼应能防止夹人婴儿手指、脚趾和衣服纽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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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要儿床/摇篮的构造应该使小孩在要儿床/摇篮主体部分摇摆时不会受到伤害。4.4.5婴儿床/摇篮活动门导杆和支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5)mm或(12~25)mm。4.4.6当按照5.3.3和5.3.4试验时,所有结构部件应无破裂,也没有从紧固件上脱落的现象,并且结构部件的永久性变形应不超过2mm。装配和紧固装置不能够有损坏或者脱落现象,并应继续保持正常功能。
4.4.7如图2所示以一个200N垂直向下的力F对旁板顶端加载10次。每次加载时间至少保持10s。所有旁板和不同结构的床头都应试验。应无破裂、变形或者其他损坏现象发生。1
图2垂直静态测试
4.5稳定性
当按照5.3.5试验时,婴儿床/摇篮不应翻倒,应无一条以上的床腿或床角离开地面。4.6包装
任何用于包装婴儿床/摇篮或床垫的塑料套,如果适用但不能满足GB6675一2003中4.1.10的要求,应以下列警告作明显标志:“商品使用前移去塑料套,以免室息的危险。接着应该销毁这些塑料套,或使之远离婴儿和儿童。”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以销售地国家法定语言的形式提供。这些使用说明应加上刊头:“重要一留作参考一仔细阅读。”这些使用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a)关于“婴儿床/摇篮应放置在水平的地面上”的陈述。b)
关于“不允许小孩子在婴儿床/摇篮附近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玩要”的陈述关于“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放着小孩的婴儿床/摇篮应该被锁定在固定的位置上”的警告。d)一张装配图,一张所有部件和装配所需工具的清单和示意图,以及一张螺栓和其他所需紧固件的图表。
关于“不能够使用部件破损、短缺的婴儿床/摇篮”的警告。SN/T3922—2014
关于“当小孩子能够坐、跪,或自已能站起来了,婴儿床/摇篮就不应再使用了。”的语句。f
关于“所有安装配件应适当紧固,并注意螺丝不应松动。因为小孩的身体或者衣服会刮到零配g)
件,这会造成缠绕室息的危险(例如绳子、项链、玩具娃娃的丝带等)”的陈述关于“不要使用没有支架结构的摇篮”的陈述。h)
关于床垫厚度选择的陈述,即当床底板处于最高位置时,内部垂直高度(床垫的上表面到旁板i)
的上沿)应至少为200mm。
当床垫不与婴儿床/摇篮一起销售时,关于坐垫尺寸的推荐。k)关于“注意婴儿床/摇篮附近的明火和其他形式的强热源,如电取暖器、煤气取暖器等造成的危险”的警告。
4.8标志
婴儿床/摇篮应具有以下内容的永久性标志:a)产品名称、注册的商品名称或制造厂、批发商或零售商的注册商标,以及识别产品的附加手段;在婴儿床/摇篮旁板上沿下方至少200mm处,划一条线或其他标识来标明床垫的最大高度或b)
厚度;
c)“当小孩子能够坐、跪,或自己能站起来了,禁止使用”的警告。5试验方法
5.1一般要求
5.1.1如无特别说明,播摆性童床/摇篮之锁定装置应为锁定状态。5.1.2公差:所有外力精确度为土5%;所有尺寸精度为土5%mm。5.1.3凡本标准中所提及的试验,在进行之前,所有被试验零部件需已被放置足够长久,以确认其已充分发挥其强度。对于胶合部件,在生产出来至被试验之间,需在常温环境下放置至少4周。5.1.4在被试验之前,所有被试验婴儿床/摇篮的纺织品需按照厂家说明清洗两遍。5.1.5试验进行之前,婴儿床/摇篮应立即置于一个标准大气压、温度(23土2)℃和相对湿度(50士5)%之中至少1周。
5.1.6样品须于正式交付后方可试验;若为拆装型,须按照附带之说明书进行装配;若有多种不同方式,每次试验时须按照最为不利的方法进行装配。试验须按顺序在同一样品上进行。5.2试验设备
5.2.1因为试验结果只与正确的施力和载荷大小有关,所以如无特别说明,施力物可为任何设备。5.2.2试验用模拟人:一个圆柱体,直径(120土5)mm,高为(180士5)mm,中心部位有一重为9kg之团状物,其半径应为(5士1)mm。
5.2.3滑规:一个由塑胶或者其他坚硬但平滑的材料制成的锥形头,置于测力装置上(见图3),锥形头应该有5个,直径分别为:5mm,7mm25mm,45mm,65m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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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弹簧秤
5.2.4挡块:旨在阻止试件滑动,但不阻止倾翻。其高度不应该超过12mm,除非因为婴儿床/摇篮设计之故非要用更高的高度。在此情况下应该使用尽可能低的高度。5.2.5路面:水平,坚硬,平坦。5.2.6旁板撞击器:见图4,由一个钢制圆柱摆锤组成,摆锤头部用10mm厚,硬度依据ISO48为IRHD76~78)的橡胶包覆。其重心离支点中心A为250mm,撞击点离支点300mm,总质量2kg。5.2.7测力器:例如弹簧秤。
单位为毫米
d=7678IRHD(ISO48)
图4侧面撞击器
5.3试验
5.3.1试验前的安装和检验
根据厂家说明书进行婴儿床/摇篮组装,试验之前目视有无缺陷。5.3.2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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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如表1中所示大小之力按下滑规(见5.2.3),深入到如表1所示之各部位,并测量。将模拟人(见5.2.2)水平置于底座中央位置,重复以上测试。表1锥形头直径和所用的力
旁板和床头的网眼
安装孔
支架与摇摆体之间的距离
床底板和旁板、床底板和床头间隙、床底板开孔旁板和床头的开孔,旁板和床头构件之间的距离旁板和床头的开孔,旁板和床头构件之间的距离5.3.3弯曲试验
锥形头直径/mm
5.3.3.1将婴儿床/播篮放置于测试路面上,确信所有的脚已用挡块(5.2.4)固定。力度大小/N
5.3.3.2使用一台适宜的测力器(见5.2.7)依次施力(150N)于每旁板中间和床头的结构部位,力应朝着婴儿床/摇篮纵横两个轴向水平地施加,并应作用于结构部件的中间,载荷应至少持续305。5.3.3.3记录任何部件之破裂、变形以及其他任何损坏。5.3.4撞击试验
5.3.4.1本测试仅适用于内高超过400mm的婴儿床/摇篮。将婴儿床/摇篮放置于测试路面上,确信所有的脚已用挡块(5.2.4)固定。5.3.4.2放置侧面撞击器[见图5a)于低于旁板上沿200mm处,分别从内外两个方向撞击旁板的构件。一根构件应从外部撞击,下一根则应从内部撞击,如此交替进行。首先从外部进行试验,随后从内部。
5.3.4.3当试验的婴儿床/摇篮是实心的旁板时,则撞击器应对长旁板上10个均匀分配的部位和床头旁板上4个均匀分配的部位撞击,冲击方向为从婴儿床/摇篮内部到外部交替进行。使撞击器水平摆动到部件或旁板上,重复10次,然后将撞击器置于下一个部位或下一个撞击点,继续试验直到所有的部分或所有先前确定的撞击点已经被测试。5.3.4.4用撞击器撞击旁板框架上尽可能高,尽可能靠近边角的部位[见图5b)]。让撞击器从一个与垂线成60°的角度自由摆动。对婴儿床/摇篮每一个角的旁板构件进行这个过程,即每一角从内部撞击5次和从外部撞击5次。
5.3.4.5记录构件的任何断裂或变形以及其他任何损坏。SN/T3922—2014
5.3.5稳定性试验
旁板撞击
b)边角撞击
图5撞击测试
单位为毫米
5.3.5.1将婴儿床/摇篮放置于测试路面上,确信所有的脚已用挡块(5.2.4)固定。若不行的话,可使用任何其他适用之设备来阻止其滑动,但不能倾斜。若试验样品带有脚轮,则应置于最不利的位置,床底板调至最高位置。将模拟人放置在床底板上,并紧靠长侧最不利的位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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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2施加水平30N的力使样品其向负重侧翻转。施力的方向垂直于旁板上沿中心线。当负重时施力应施加于有翘起倾向之边[见图6a)]。记录下是否不止一条腿离地。5.3.5.3对于摇摆式样品,在未锁定的情况下重复以上测试[见图6b),图6c)。记录样品是否翻转。30N
6检验
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图6婴儿床/摇篮稳定性测试
家用婴儿床和摇篮的检验监管模式,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抽样检验模式,型式试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6.2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抽样检验模式:逐批或抽批抽样检验:型式试验模式:定期型式试验十抽批抽样检验;符合性验证模式:符合性验证十抽批抽样检验。6.3型式试验
6.3.1抽制样
按照SN/T2500进行抽制样送实验室检测。6.3.2检验内容
按本标准第5章的方法和第4章的要求进行全部适用项目的试验,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的差异。
6.3.3结果判定
如所有项目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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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处置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整改后重新提交试验。6.4符合性验证
6.4.1抽样
必要时,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3台代表性样品进行验证。符合性验证内容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证单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6.4.3
结果判定
如所有验证内容均真实相符,则判符合性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4.4不合格处置
判为符合性验证不合格的,允许整改后重新提交验证。6.5抽样检验
6.5.1抽样
按照SN/T2500的规定进行抽样。6.5.2
检验内容
抽样检验的项目、内容及方法详见表2。表2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床底板
旁板和床头
致性检查
使用说明
4.1.1/4.1.5
4.1.2/4.1.4
检验或检查内容
4.1.3/4.1.6/4.1.7
4.2.1/4.2.3/4.2.6/4.2.8
4.2.2/4.2.4/4.2.10
4.4.3/4.4.5
材料、结构、部件、装置、尺寸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或相关检测报告描述一致4.6
检验方法
实验室检测
证明核查
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
抽样检验
注1:“/”表示该项目为对应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抽样检验所适用,空白表示不适用。注2:以上项目如与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有差异,按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检验。10
型式试验
符合性
验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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