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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4551-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551-2016

中文名称: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规范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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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粮食 检验 检疫 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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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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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551-2016.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ransit grain.
1范围
SN/T 4551规定了过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程序及管理要求。
SN/T 4551适用于过境粮食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H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1号《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和活体转基因生物分析》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25号《过境货物》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粮食grain
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3.2过境粮食transit grain
由境外起运,经过中国境内(但不输人中国)继续运往境外的粮食。.
4依据
4.1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植物检疫要求。
4.2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物保护组织的有关规定。
5过境申请
5.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过境粮食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应通过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过境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a)过境申请文件;
b)申请人法人 资格证明(复印件);
c)过境运 输路线(包括进境和出境口岸);
d) 运输方式及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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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551—2016
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规范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ransit grain2016-06-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7-0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4551—2016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翔、依米提、杨万风、谌运清、季健清、吴新华、吴卫。-iiKAoNhi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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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过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程序及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过境粮食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4551—2016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1号《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和活体转基因生物分析》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25号《过境货物》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粮食grain
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3.2
过境粮食transitgrain
由境外起运,经过中国境内(但不输人中国)继续运往境外的粮食。4依据
4.1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植物检疫要求。4.2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物保护组织的有关规定。5
过境申请
5.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过境粮食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应通过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过境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a)过境申请文件:
b)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c)过境运输路线(包括进境和出境口岸);d)运输方式及包装方式:
e)相关的管理措施(至少包含防止过境粮食撤漏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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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4551—2016
f)首次过境的.需提供该种粮食具体产地以及其在种植和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措施等:
g)国家质检总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5.2对于已经获得批准过境的粮食.如果承运人,过境路线、运输和包装方式等都没有发生变化的,再次过境时应按照已批准的过境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实施.不必每次都提出过境申请。6风险评估
6.1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出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拟过境粮食可能带来的植物检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其导致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和扩散的可能性。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到国外开展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准许过境以及应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a)拟过境粮食不带有我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过境过程中不存在有害生物的传人或扩散的风险.准许过境;
拟过境粮食带有我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过境过程中存在有害生物的传人或扩散的风b)
险,但通过采取相应的植物检疫措施,可有效控制风险,准许过境;)
拟过境粮食带有我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过境过程中存在重大植物检疫风险,且无法通过采取相应的植物检疫措施有效控制风险.不准过境:过境粮食植物检疫风险评估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d)
11号以及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5号的要求6.2对于准许过境的粮食,国家质检总局应向申请人公开经其批准的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必要时,可登载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6.3对于已经获得批准过境的粮食·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粮食原产地疫情动态,过境粮食检疫查验等情况,组织开展有关植物检疫措施的回顾性审查。7植物检疫措施
7.1对于准许过境的粮食,基于风险评估结论.应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有效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过境粮食传入,扩散风险。这些植物检疫措施可包括但不限干以下措施:a)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表明过境要求!:b)指定进境口岸,出境口岸及过境运输路线:指定运输方式;
验证货物进境、出境:
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在过境时对货物跟踪:
限制过境季节和时间:
h)对合并、分装,重新包装的管理(如指定包装方式指定存放场所等);检疫处理;
废弃物(下脚料)处理:
2对过境粮食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不应严于同种粮食输人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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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过境检验检疫
8.1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8.1.1入境报检
SN/T4551-2016
过境粮食到达中方进境口岸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须提供以下单证:
a)货运单: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c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d)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现场查验
核实过境粮食的种类和数量。
8.1.2.2对原装运输工具过境的,查验运输工具或包装、集装箱的外表有无破损、撤漏,是否附着土壤、害虫、蜗牛及杂草等有害生物。8.1.2.3对更换运输工具的,不仅应全面查验原运输工具上有无过境粮食的残留物及植物性铺垫物,装载容器、包装物等有无破损、撒漏或有害生物侵染等情况·而且还应检查新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密封良好。
8.1.2.4对于在过境过程中改变包装、运输方式(如在出境口岸将集装箱运输改为船舶散装运输),过境粮食需要在境内库(场)暂存的.还应检查过境粮食是否带有我国关注的活的检疫性昆虫。8.1.2.5现场查验实施抽查,抽查数量为装载该批过境粮食的集装箱、火车皮或汽车总数的10%,最少抽查数量为5个,一批总数小于或等于5个的.全部检查。发现外表有破损、撒漏或附着土壤、害虫及杂草等有害生物的应加大抽查数量。8.1.2.6对现场检疫截获的害虫,杂草,蜗牛等有害生物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8.1.3进境口岸结果评定与签证
8.1.3.1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运输工具、包装物、集装箱完好无损,不撒漏的,准予过境。
8.1.3.2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过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不准过境。8.1.3.3经检验检疫发现运输工具、包装物、集装箱破损、撒漏或有可能造成途中撒漏的,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采取密封和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合格后,准予过境;无法采取密封等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不准过境。
8.1.3.4对准予过境的粮食,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运输工具上加施检验检疫封识。8.1.3.5对准予过境的粮食,如果过境粮食的目标国家或地区需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植物转口检疫证书》(证书5-2)。
8.1.3.6过境粮食放行后,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填写《过境粮食检验检疫情况联系单》(见附录A),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有关情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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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4551—2016
8.2出境口岸查验
8.2.1出境申报
过境粮食到达出境口岸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申报时,并须提供以下单证:
a)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过境粮食检验检疫情况联系单》;b)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8.2.2现场验证放行
8.2.2.1重点核查过境粮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号码、检验检疫封识等是否与进境口岸的通报情况一致,有无破损和撒漏情况。验证抽查数量同8.1.2.5。8.2.2.2符合过境检疫要求的,准予出境。8.2.2.3发现不符合过境植物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进行处置合格后,准予出境。
8.2.2.4如果发生中途撒漏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立即停止该承运人承办的过境粮食业务,待查清原因并有效整改后再恢复。8.2.2.5过境粮食过境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填写《过境粮食检验检疫情况联系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有关信息。9监督管理
9.1检验检疫机构对储存过境粮食的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过境粮食的承运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应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过境粮食的监管工作。
9.2承运人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口岸、出境口岸,过境路线,包装方式,运输方式等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粮食过境,确保过境途中不撒漏9.3过境粮食在过境期间,发生非预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植物检疫风险的,承运人应及时报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采取有效补救措施。9.4过境期间,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运输过境粮食的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以防止沿途分装、重新包装和卸载。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不应撞自拆卸封识,开拆过境粮食的包装或将其卸离运输工具。
9.5对于在进境,出境口岸改变运输方式的过境粮食,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卸载、储存,换装,装载等全过程实施监管。存放过境粮食的库(场)应建立必要的疫情防控制度和相应的措施,库(场)在存放过境粮食期间应专用,或和其他货物保持有效隔离,监督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原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作业现场等及时进行清洁,必要时进行适当的检疫或防疫处理:对下脚料、废弃物等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9.6过境粮食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存放,接受人境和出境前的检验检疫和查验。9.7进境口岸、出境口岸以及过境路线沿线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交流沟通,紧密配合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协调解决过境粮食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共同做好过境粮食的联合监管工作。10信息上报
在粮食过境过程中发现重大疫情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按检验检疫相关要求上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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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归档
SN/T4551—2016
检验检疫完毕后,应将报检单、货运单、植物检疫证书、植物转口检疫证书、检验检疫监管记录、过境粮食检验检疫情况联系单、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及时归档。-iiikAoNhiKAca
SN/T4551—2016
境内运输方式
合同号/运单号
进境口岸
出境口岸
运输工具号码
承运人承诺
进境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确认bzxZ.net
出境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确认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过境粮食检验检疫情况联系单
过境粮食检验检疫情况联系单
数/重量
运输路线
目标国家
人境日期
封识种类
检验检疫封识号码
运输工具号码
报检编号:
检验检疫封识号码
我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按规定方式和路线运输,运输途中保证货物不撒漏、不卸离运输工具。
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盖章)
我局已经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检疫检验,符合过境检疫要求,同意该批货物过境运输至口岸。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该货物经现场核查验证.符合过境检疫要求已监督其出境。联系电话:
监管人:
(盖章)
(盖章)
备注:1.此工作联系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人境口岸存根,第二联出境口岸回执,第三联为出境口岸存根,第四联为承运人存根。
2.运输工具号码和封识号可以单独附页。6
SN/T455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准
行业标
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规范
SN/T4551—201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总编室:(010)68533533
网址spc.net.cn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字数14千字
2017年5月第一版2017年5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100
书号:155066·2-31420
定价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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