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784-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C/T 784-2007
中文名称:汽车、摩托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
标准类别:汽车行业标准(QC)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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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汽车
摩托车
仪表
发光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C/T 784-2007.Electroluminescent screen for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instrument.
1范围
QC/T 784规定了汽车、摩托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以下简称发光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
QC/T 784适用于汽车、摩托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其他机动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也可多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 图示标志
GB/T 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Ka:盐雾试验方法
CB/T 2423.2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 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N:温度变化
CB/T2423.34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 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VAD: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 18655用于保护 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QC/T 238汽车零部件 的储存和保管
QC/T727汽车 、摩托车用仅表
QC/T4619- 1996液晶 显示器件测试方法
QC/T 29106汽车低压电线 束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场致发光屏electroluminescent screen
利用交变电场作用发光的材料制成的固体平板显示屏。
4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产品文件
4.1.1.1发光屏应符 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标准内容
ICS43.04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784—2007
汽车、摩托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Electroluminescent screen for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instrument2007-11-14发布
2008-05-01实施
国家发展和政革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涤纶长丝绣花线》等139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一),其中纺织行业标准12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15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70项、制药装备行业标准12项、汽车行业标准30项:批准YS/T318-2007《铜精矿》1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修改单(见附件二),现予公布,标准修改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行业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上纺织行业标准由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制药装备行业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附件:30项汽车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七年十三月十四日
附件:
标准编号
QC/T476—2007
QC/T7802007
QC/T688
QC/T781
QC/T634
QC/T518—2007
QC/T3232007
QC/T782
QC/T6732007
QC/T674
QC/T208
QC/T783-
QC/T727
QC/T213-
QC/T784
QC/T217-
QC/T215-
OC/T209
QC/T785-2007
QC/T786—2007
QC/T7872007
QC/T788-2007
QC/T7892007
QC/T790—2007
QC/T791—2007
QC/T7922007
QC/T793-—2007
QC/T7942007
QC/T795.1—2007
QC/T795.2—2007
30项汽车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标准名称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摩托车用液冷散热器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盘
汽车水暖式暖风装置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紧固扭矩
汽车门锁和车门保持件
自卸汽车密闭式顶盖技术条件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电磁阀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电磁阀
汽车用温度报警器
汽车、摩托车用车速传感器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汽车、摩托车仪表术语
汽车、摩托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汽车用压力报警器
汽车、摩托车仪表型号编制方法汽车、摩托车用软轴
汽车柴油机
双级燃油滤清器安装和连接尺寸汽车柴油机具有垂直安装面的燃油滤清器滤座安装和连接尺寸
汽车柴油机具有水平安装面的燃油滤清器滤座安装和连接尺寸
汽车踏板装置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汽车电涡流缓速器总成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制动气室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器技术条件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空气滤清器技术条件与试验方法内燃机工业滤纸
道路车辆乘驾室用空气滤清器
滤测试
道路车辆
滤测试
第1部分:粉尘过
第2部分:气体过
乘驾室用空气滤清器
被代替标准
GB/T12480—1990
QC/T476—1999
QC/T688-2002
QC/T634-2000
QC/T518—1999
QC/T323—1999
OC/T5861999
QC/T673-2000
QC/T674—2000
QC/T208—1996
QC/T7272004
QC/T2131996
QC/T217—1996
QC/T215-1996
QC/T209—1996
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
QC/T784—2007
QC/T784—2007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金海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瑞发冷光源有限公司、合肥海泰克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海、钱晓霞、杨凯文、许高斌、吴正普、钟国柱。1范围
汽车、摩托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QC/T784-2007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以下简称发光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其他机动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也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C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T2423.2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温度变化GB/T2423.34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Z/AD: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CB18655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
QC/T238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OC/T727
QC/T4619—1996液晶显示器件测试方法QC/T29106汽车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场致发光屏electroluminescentscreen利用交变电场作用发光的材料制成的固体平板显示屏。4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产品文件:
4.1.1.1发光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QC/T784—2007
4.1.1.2发光屏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4.1.1.3发光屏采用的低压电线束应符合QC/T29106的规定。4.1.2常态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18℃~28℃;
相对湿度:45%~75%;
气压:86kPa~106kPa。
4.1.3温度范围。
发光屏的工作温度及储存温度范围见表1。表
4.2外观
工作温度范围
SNINNNAE
4.2.1发光屏表面应平
发光屏上的符号
发光屏各层间维
在不接电源时
黑点直径在0.
发光部分与不
在接电源时,发入
象光洁
温度范围
存温度范围
无划痕,油污等影响外观质量和透光效果的缺陷。及其他标志必须清晰、完整,无气泡、变形偏位等缺陷。,电极及发光屏无折弯等缺陷。的发光区域为
分的位
寸或线条长度在1.5mm~3mm时不应超过2个;置偏移不应超过0.5mm
爱光区域为:
点直宿
在强对比度环境
在弱对比度环境
发光部分的线条长
4.3电气特性
发光屏的电气特性应符合
工作电流
静态电容
4.4光学特性
3mm~0.35mm时不应超过2个
在0.3mm~0.5mm时不应超过2个
2个。
3mm时不应超过
的规定
电气特性
电气特性参数
≤0.21mA/cm2
≤2mW/cm2
≥0.42nF/cm2
发光屏不同颜色时的初始亮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2
发光颜色
蓝绿色
波长,nm
630~780
570-600
420~470
430~525
500~57
表3颜色和初始亮度
初始亮度cd/m
QC/T784—2007
PRESST
4.5电压影响
动范围进行电压影响试验时其亮度变化不应超过初始亮度的发光屏按表4所示的
±20%,试验后应符合4.
电压影响试验参数
标称电
4.6电源过电压
发光屏应能承受
10.8V~16V(带逆变器
400Hz正弦波(不带逆变器)
e140Ve
21.6V~32V(带逆变器)
AC90V-140V400H正弦波(不带逆变器)电源过电压试验而不损坏,在按表5给出的式验参数进行电源过电压NHG
试验后,各部分应无异常
试验种类
年应行合4.3、4.4的规定。
表5过电压试验参数
过电压
注1:A种为电压调节器有故障,电路过电压增加,为评价电路的过电压性能而进行的试验。试验状态
不工作
注2:B种为了补偿电池的能力不足,申联连接2个或3个蓄电池,评价这时电路的过电压性能而进行的试验。4.7温度影响
发光屏按表1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后,外观应无异常变化。亮度不应低于试验前的75%,并应符合4.3的规定。3
QC/T784—2007
4.8耐温度变化
发光屏按表1规定的储存温度范围进行耐温度变化试验后,外观应无异常变化。亮度不应低于试验前的75%,并应符合4.3的规定。4.9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
发光屏按GB/T2423.34的规定在不点亮状态进行耐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后,外观应无异常变化。亮度不应低于试验前的75%,并应符合4,3的规定。4.10耐振动
发光屏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见表6。试验后应符合4.3的规定。
表6扫频振动试验参数
25~500
加速度
扫频速率
oct/min
注1:表中的振幅和加速度适用于“7”方向,对于“X”和Y\方向其振幅和加速度值应除以2。注2:振动试验时的“Z”方向规定为与汽车的垂直方向平行的方向。4.11寿命值
每一方向试验时间
发光屏在正常工作环境下的寿命值应大于5000h。试验后,其亮度应不低于试验前的50%,并应符合4.3的规定。
4.12耐盐雾
发光屏经受48h的盐雾试验后,应符合4.2、4.3的规定。4.13电磁骚扰性
带逆变器的发光屏在按5.13规定的方法进行电磁骚扰试验时,传导骚扰限值应符合GB18655中表6和表8等级1的规定,辐射骚扰限值应符合GB18655中表12等级1的规定。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发光屏的光学特性检验应在照度为21x以内的暗房中进行。电气特性检验使用AC110V频率400Hz的正弦波发生器或直流电源。试验用直流电源的波纹电压不应大于15mV,且电压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试验时的电源电压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试验电压
标称电压
试验电压(带逆变器)
13.5±0.5
试验电压(不带逆变器)
AC110±5、400Hz正弦波
AC110±5、400Hz正弦波
5.1.2标准温度计的准确度应不低于±1℃。5.2外观检查
QC/T784-2007
5.2.1外观检查时,应给予约300x的均匀照度,目距500mm,用视觉检查法检查。5.2.2黑点及线条尺寸用万能工具显微镜检查。5.3电气特性试验
将发光屏连接到电源或信号发生器上,按表7规定的试验条件测试其电气特性。5.4光学特性试验
5.4.1光学特性-发光颜色试验。发光屏在点亮状态下的发光颜色效果测试,应采用光谱光度测色法(分光光度测色法),按QC/T4619—1996中4.6规定的方法进行。5.4.2光学特性-亮度试验。
按图1所示用光度计进行测试。
透射色光
700~1000
1一组合仪表;2灯泡光源;3—软罩;4—导光板;5发光屏;6—曲面玻璃;7-光度计图1亮度效果测试示意图
5.5电压影响试验
首先将电源电压调至试验电压,检验发光屏的亮度,然后分别将电源电压调至表4规定的低(及高)电压,再分别检验其亮度,由此得出低(及高)电压与试验电压之间亮度的差值。再将电源电压调至试验电压,检验其电气特性。5.6过电压试验
发光屏按表5规定的试验参数进行过电压试验后,按5.3、5.4规定的方法检验其电气特性及光学特性。
5.7温度影响试验
5.7.1高温影响试验
将发光屏放人高温箱中,随箱升温至65℃±2℃,保温2h后按5.3、5.4规定的方法检验其电气特性和光学特性。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将发光屏取出箱外立即测试,且不得超过2min。5.7.2低温影响试验
将发光屏放人低温箱中,随箱降温至-30℃±3℃,保温2h后按5.3、5.4规定的方法检验其电5
QC/T784—2007
气特性和光学特性。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将发光屏取出箱外立即测试,且不得超过2min。5.8耐温度变化试验
按GB/T2423.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的低温和高温值按表1中给出的储存温度值;在每一种温度中的暴露时间为2h;温度转换时间为20s~30s;循环次数为5次;产品在不工作状态下经受试验。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5.3、5.4规定的方法检验其电气特性和光学特性。
5.9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试验
按照GB/T2423.34规定的方法进行发光屏在-10℃65℃之间进行10个循环的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每个循环为24h,其每个循环周期中的温度和湿度的变化情况如图2所示。试验在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5.3、5.4规定的方法ERESS
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结束后,在检验其电气特性和光学特性
5.10耐振动试验
24h(一个周期)
无控制的
相对湿度
时间,
温度/湿度组合循环
按GB/T2423.10的规定进行。将发光屏安装于所配仪表中,将仪表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并处于正常安装位置,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振动试验台的振动波形为正弦波,加速度波形失真不应超过25%。扫频应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频率允许偏差:10Hz~50Hz时为±1Hz,大于50Hz时为其频率的±2%。试验后将发光屏拆下,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5.3、5.4规定的方法检验其电气特性和光学特性。5.11寿命试验
发光屏按表7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5000h的点亮寿命试验。试验后按5.3,5.4规定的方法检6
验其电气特性和光学特性。
5.12耐盐雾试验
QC/T784-2007
按GB/T2423.1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持续48h;试验后将其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2h后,再按5.2~5.4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外观、电气特性和光学特性。5.13电磁骚扰性试验
试验时发光屏接试验电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光屏的电磁骚扰性试验按GB18655中第三部分的规定进行。辐射骚扰试验选用TEM小室法。6检验规则
6.1合格文件和标记免费标准bzxz.net
每只发光屏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标记。6.2检验的类别
发光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6.3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发光屏的外观、电气特性和光学特性。6.4验收检验
当用户使用GB/T2828.1的规定进行验收时,本标准推荐采用:检验水平:Ⅱ;
接收质量限:AQL1.0~AQL4.0;
一抽样方案:正常检香一次抽样方案具体的抽样方案、验收项目、缺陷分类及接收质量限可按双方协商的内容进行,并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6.5型式检验
6.5.1应进行型式检验的几种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易地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a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2年不少于一次;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抽样和分组。
6.5.2.1样品数量:
做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应少于12只。6.5.2.2样品分组:
先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样品平均分成四组。宜按下列分组及项目顺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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