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1257-201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11257-2011
中文名称: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General acceptance rules for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2-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206271
相关标签:
气象
仪器
通用
验收
规则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N95气象仪器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15.0
出版日期:2012-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国家气象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归口单位:机械工业气象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气象仪器的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气象仪器和气象设备的验收。
标准内容
ICS 07.060
备案号:34949—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1257—2011
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General acceptance rules for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2011-12-2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前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bzxz.net
4.1验收依据,
4.2产品提交
4.3验收方式.
5检验设备与标准器
6静态检验环境条件,
7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不合格分类和判定
可靠性试验
产品合格判据
样品处理.
8检验方法,
表1检验项目和顺序
表2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B组)表3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C组)目
..+...
JB/T11257—2011
JB/T11257—2011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机械工业气象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2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国家气象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述广、刘文芝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本标准规定了气象仪器的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气象仪器和气象设备(以下简称仪器)的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
JB/T11257—201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2423.2—2008
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2423.3一2006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GB/T2423.4—2008
12h循环)
GB/T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Db:交变湿热(12h十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GB/T2423.10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GB/T2423.2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M:低气压GB/T2828.1—2003i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4793.1一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6587.6—1986电子测量仪器运输试验GB/T6587.8一1986电子测量仪器电源频率与电压试验GB11463一1989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7626.4—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6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GB/T17626.14—200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波动抗扰度试验GJB6556.6一2008军用气象装备定型试验方法第6部分:环境适应性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QX/T8—2002气象仪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JF1001和QX/T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验收
4.1验收依据
验收依据的优先顺序为:
a)产品订货合同或协议;
JB/T11257-—2011
b)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c)国家标准和双方认可的行业标准;d)经使用方批准的验收大纲。
4.2产品提交
生产方按4.1确定的验收依据对产品检验合格并开具合格证方可提交使用方验收。4.3验收方式
应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有效数据进行验收。特殊情况下,由使用方指定的验收组进行验收。5检验设备与标准器
5.1检验设备和标准器应与所检验的项目相适应,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是被测仪器的1/10~1/3。
5.2检验设备与标准器应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5.3检验设备与标准器在使用前应核查其可信性。6静态检验环境条件
常规检验应在室内正常条件下进行:a)气压:860hPa~1060hPa;
b)温度:15℃~35℃;
c)湿度:25%RH75%RH。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7.2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7.2.1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检验:a)产品定型(鉴定)时:
b)材料、结构、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时;c)产品停产两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产品转产时。
7.2.2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的项目和顺序见表1。7.2.3受检样品数
由使用方和生产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三件,新研制的产品应采用试制品;已定型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7.2.4合格判定
按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后,应判鉴定检验合格。如其中一件出现不合格项(不含可靠性试验中“致命故障”或故障超过不合格判定数),其不合格项经返修处理一次后重新检验合格,也可判鉴定检验合格,否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可靠性试验出现“致命故障”或故障超过不合格判定数,判鉴定检验不合格。
7.3质量一致性检验
7.3.1检验分组
JB/T11257—2011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D组。其中A组、B组为正常出厂检验,且A组为全数检验,B组为抽样检验;C组、D组为周期检验。具体含义如下:a)A组检验:为证实产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而对检验批全部产品所进行的非破坏性试验;b)B组检验:比A组检验更复杂或需要更多试验时间的非破坏性试验;c)C组检验:在模拟工作条件下,检查产品设计和材料的有关特性,具有一定破坏性的试验;d)D组检验:消耗全部或相当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长时间的破坏性试验7.3.2周期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验:a)正式生产后,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验;c)产品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周期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周期检验要求时。7.3.3检验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表1
检验项目
测量范围
最大允许误差
分辨力
稳定性
产品功能
可靠性
维修性
安全性
互换性
电磁兼容性
适应性
低气压
检验项目和顺序
质量一致性检验
检验依据
GB/T13384
GB/T191
按产品标准
按产品标准
按产品标准
按产品标准
按产品标准
按产品标准
按产品标准
按产品标准
按产品标准或GB/T11463
按产品标准或GB/T11463
按产品标准或GB4793.1
按产品标准
按产品标准或GB/T17626.4等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1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2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3、
GB/T2423.4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21
按产品标准或GJB6556.6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10
电子产品
JB/T11257—2011
检验项目
适应性
表1(续)
质量一致性检验
检验依据
按产品标准或GB/T2423.5
按产品标准或GB/T6587.6
按产品标准或GB/T6587.8
注1:·必须进行检验的项目;○需要时进行检验的项目;一不进行检验的项目。注2:具体检验内容和数量可依据订货合同或协议要求而定。7.3.4检验批的构成与提交
7.3.4.1检验批的构成应由同型号、同种类、同等级、同尺寸、同结构,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的单位产品组成。
7.3.4.2产品提交时,生产方应提供适用和足够的贮存场地,提供鉴定和试验所需的设备、器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抽样和处理产品所需的人员。7.3.5A组检验
7.3.5.1受检样品数
全数检验。
7.3.5.2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生产方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产品应与新产品分开,并加“重新提交”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产品合格,否则,判该件产品不合格。7.3.5.3A组检验合格的接收条件经A组检验后,剔除不合格的产品,其余的产品为接收的产品。7.3.6B组检验
7.3.6.1检验方式
采用抽样检验方式。
7.3.6.2抽样方案
B组检验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若批量不超过五台,可只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当批量大于五台时,按照GB/T2828.1和GB/T2829的规定进行。除合同或产品标准另有规定外,推荐采用特殊检验水平S一2的一次抽样方案,根据受检产品的批量范围确定样本大小字码。通常采用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根据样本大小字码确定样本数,根据样本数和可接收质量水平(AQL)确定接收判定数(Ac)和拒收判定数(Re)。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应由合同或相关产品标准规定。7.3.6.3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生产方对该批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应提高可接收质量水平(AQL)。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最后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拒收。
7.3.6.4B组检验合格的接收条件根据表2规定的AQL值,由使用方和生产方选择具体的AQL值,满足(Ac、Re)判别组的Ac数值时,为可接收批的产品。
7.3.7C组检验
7.3.7.1抽样方案
表2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B组)1.00
C组检验的样本应从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00
JB/T11257—2011
除另有规定外,当批量大于五件时,抽取两件,批量小于或等于五件时,抽取一件。7.3.7.2重新检验
若C组检验不合格,生产方应采取改进措施,经使用方认可并在该检验批的所有产品上均已实施后,可重新进行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产品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最后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将其情况通知使用方。
7.3.7.3C组检验合格的接收条件根据表3规定的AQL值,由使用方和生产方选择具体的AQL值,满足(Ac、Re)判别组的Ac数值时,为可接收批的产品。
表3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C组)2.5
7.3.8D组检验
7.3.8.1抽样方案
D组检验样品应从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由合同或产品标准规定。7.3.8.2重新检验
若D组检验不合格,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检验结果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使用方。在采取切实有效地纠正措施后,根据使用方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重新试验或检验时,应增加样品的数量。若试验或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使用方。7.3.8.3D组检验合格的接收条件受检样品经D组检验全部合格,判D组检验合格。如其中一件出现不合格,经返修处理一次重新检验合格,也可判D组检验合格,否则判D组检验不合格。7.4不合格分类和判定
7.4.1不合格分类
本标准不合格的定义应符合GB/T2828.1—2003中5.12和7.5的规定,其分类为:a)致命不合格:要求中极为重要的一类项目的不合格;b)A类不合格:要求中最被关注的一类项目的不合格:c)B类不合格:关注程度比A类稍低的一类项目的不合格;d)C类不合格:关注程度比B类稍低的一类项目的不合格。7.4.2不合格判定
应根据产品标准或按下述原则判定:a)可靠性试验结果判为不合格或最大允许误差的计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为致命不合格:b)测量性能指标中的分辨力、系统功能、测量范围、测量阈值等不合格的为A类不合格:c)组成、稳定性、维修性、电气安全性、电磁兼容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不合格的为B类不合格;
d)外观、包装、标志等不影响产品性能指标的不合格的为C类不合格。5
JB/T11257—2011
7.5可靠性试验
7.5.1试验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鉴定检验宜采用定时定数截尾试验方案,其方案特性、截尾时间、截尾故障数应符合GB11463的规定。出厂验收宜采用序贯试验方案,其方案特征、m=mo时作出判定的期望时间(mc的倍数)应符合GB11463的规定。7.5.2故障判定
本标准可靠性试验故障分为四级:a)轻微故障:不影响产品正常测量数据的故障。b)一般故障:致使产品不能正常输出测量数据的故障。c)严重故障:致使重要单元、部件、零件损坏的故障。d)致命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导致产品功能失效的故障。7.5.3故障统计
计算总故障数时,各级故障的加权应在试验前由使用方和生产方协商确定,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a)轻微故障为0.1或不计:
b)一般故障为0.2、0.3、0.4或0.5;c)严重故障为1.0;
d)致命故障出现一次判为不合格。7.5.4合格判定
试验结果应按GB11463规定的评定方法判定。7.6产品合格判据
按GB/T2828.1规定的可接收质量水平(AQL)的接收限(Ac、Re)的判据进行判定。或按合同或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进行判定。7.7样品处理
鉴定检验项目对应于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其样品处理同为:a)经A组检验的产品中,若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生产方应负责修复并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后,可作为合格产品交付。
b)经B组检验的产品或批中,若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生产方应负责修复并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后,可作为合格产品交付。c)经C组检验的产品,生产方对已发现或潜在的损伤件进行修复或更换,并再经过A组检验合格后,可作为合格产品交付。
d)经D组检验的产品,不再作为产品交付8检验方法
除非另有规定,宜按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或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对其中的每项技术要求都应有检验结果,其中:
a)组成、产品外观、包装、标志用目测进行检验。b)系统功能:用实际操作进行检验。c)测量性能:至少在各测试点中选取两个极限测试点和一个中间测试点进行检验。d)可靠性:鉴定检验宜采用定时定数截尾试验方案进行,试验结果应按定时定数截尾试验方案的评定方法判定。出厂检验宜采用序贯试验方案进行,试验结果应按序贯试验方案的评定方法判定。e)维修性:维修性检验一般宜与可靠性试验同时进行。若可靠性试验中的故障不能满足修复时间统计的要求,可在仪器正常运行状态下,人为设置偶发性事故,以统计平均故障修复时间。6
f)电气安全性:按GB4793.1中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JB/T11257—2011
g)互换性:实际操作进行检验。传感器和敏感元件替换后应重新进行静态测试,其他部件替换后至少应进行功能检查。对于替换后可能影响环境适应性的部件,应重新进行相应项目的环境试验。替换前后的测试方法和所用的标准器应相同。h)电磁兼容性:电磁兼容性的检验项目按GB/T17626.4、GB/T17626.6和GB/T17626.14进行检验。
i)环境适应性:环境适应性中的各项宜参照表1检验依据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7
JB/T11257-2011
人民共和国
机械行业标准
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JB/T11257—2011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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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37
210mm×297mm·0.75印张·19千字2012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定价:15.00元
书号:15111·10569
网址:http://www.cmpbook.com编辑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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