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11257-2011
中文名称: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General acceptance rules for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2-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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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气象
仪器
通用
验收
规则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N95气象仪器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15.0
出版日期:2012-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国家气象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气象仪器的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气象仪器和气象设备的验收。
标准内容
JB/T11257—2011 气象仪器通用验收规则
General acceptance rules for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s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2-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机械工业气象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2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国家气象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述广、刘文芝。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验收
4.1 验收依据
4.2 产品提交
4.3 验收方式
5 检验设备与标准器
6 静态检验环境条件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2 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7.3 质量一致性检验
7.4 不合格分类和判定
7.5 可靠性试验
7.6 产品合格判据
7.7 样品处理
8 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象仪器的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气象仪器和气象设备(以下简称仪器)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交变湿热(12h循环)
GB/T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冲击
GB/T 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振动(正弦)
GB/T 2423.2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M:低气压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6587.6—1986 电子测量仪器运输试验
GB/T 6587.8—1986 电子测量仪器电源频率与电压试验
GB 11463—1989 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626.4—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4—2005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波动抗扰度试验
GJB 6556.6—2008 军用气象装备定型试验方法 第6部分:环境适应性
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QX/T 8—2002 气象仪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JF1001和QX/T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验收
4.1 验收依据
验收依据的优先顺序为:
a) 产品订货合同或协议;
b)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
c) 国家标准和双方认可的行业标准;
d) 经使用方批准的验收大纲。
4.2 产品提交
生产方按4.1确定的验收依据对产品检验合格并开具合格证方可提交使用方验收。
4.3 验收方式
应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有效数据进行验收。特殊情况下,由使用方指定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5 检验设备与标准器
5.1 检验设备和标准器应与所检验的项目相适应,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是被测仪器的1/10~1/3。
5.2 检验设备与标准器应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5.3 检验设备与标准器在使用前应核查其可信性。
6 静态检验环境条件
常规检验应在室内正常条件下进行:
a) 气压:860hPa~1060hPa;
b) 温度:15℃~35℃;
c) 湿度:25%RH~75%RH。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 鉴定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7.2 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7.2.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a) 产品定型(鉴定)时;
b) 材料、结构、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时;
c)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转产时。
7.2.2 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的项目和顺序见表1。
7.2.3 受检样品数
由使用方和生产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三件,新研制的产品应采用试制品;已定型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7.2.4 合格判定
按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后,应判鉴定检验合格。如其中一件出现不合格项(不含可靠性试验中“致命故障”或故障超过不合格判定数),其不合格项经返修处理一次后重新检验合格,也可判鉴定检验合格,否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可靠性试验出现“致命故障”或故障超过不合格判定数,判鉴定检验不合格。
7.3 质量一致性检验
7.3.1 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D组。其中A组、B组为正常出厂检验,且A组为全数检验,B组为抽样检验;C组、D组为周期检验。具体含义如下:
a) A组检验:为证实产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而对检验批全部产品所进行的非破坏性试验;
b) B组检验:比A组检验更复杂或需要更多试验时间的非破坏性试验;
c) C组检验:在模拟工作条件下,检查产品设计和材料的有关特性,具有一定破坏性的试验;
d) D组检验:消耗全部或相当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长时间的破坏性试验。
7.3.2 周期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c) 产品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周期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周期检验要求时。
7.3.3 检验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和顺序(概要)
检验项目包括:包装、标志、测量范围、最大允许误差、分辨力、稳定性、产品功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电磁兼容性、低温、高温、湿热、低气压、淋雨、振动、冲击、运输、电源。
检验分组说明:
- A组:全数检验。
- B组:抽样检验。
- C组:破坏性试验。
- D组:长时间破坏性试验。
7.3.4 检验批的构成与提交
7.3.4.1 检验批的构成应由同型号、同种类、同等级、同尺寸、同结构,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的单位产品组成。
7.3.4.2 产品提交时,生产方应提供适用和足够的贮存场地,提供鉴定和试验所需的设备、器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抽样和处理产品所需的人员。
7.3.5 A组检验
7.3.5.1 受检样品数
全数检验。
7.3.5.2 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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