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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20-3-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 120-3-2018

中文名称: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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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工程 航道 影响 评价 报告 编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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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20-3-2018 Stipulation of Navigation Condition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for Riverside Lakeside and Coastal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规范 和统一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20-3适用于航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临河临湖、临海工程包括码头类、修造船类、取排水类、整治与圈围类、孤立构筑物类.其他等工程。
1.0.3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编制人员应涵盖港航工程、航海技术等水运类专业。
1.0.4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CB 50139)、《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 180-3)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 180-4)等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临河临 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报告、图纸、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和附件。
2.0.1.2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概述, 自然条件与河床、海床演变,现状与规划,工程符合性论证,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评价,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评价,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等8章。
2.0.2航道通 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1航道通 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技术标准的规定。
2.0.2.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齐全、翔实、可靠。
2.0.2.3航道通航 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采用统- - 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高程和坐标系统,并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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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120-3-2018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StipulationofNavigationConditionImpactAssessment ReportforRiversideLakesideand CoastalEngineering2018-04-27发布
2018-06-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JTS120—3-—2018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8年6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北京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等3项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发布《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拦河阐坝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3项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分别为JTS1201一2018,JTS120-2—2018和JTS120—3--2018。
上述3项行业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JTS110—9—2012)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8年4月27日
制定说明
制定说明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731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统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写要求,提高编写质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单位,在总结近年来临河临湖临海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本规定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报告、图纸、专题研究等。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航务勘察设计院、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等。本规定编写组人员分工如下:
总则:朱汝明彭松柏李青云
基本规定:李青云王辉裴金林
3评价报告:彭松柏李青云裴金林邓乾焕张玲王辉詹剑英吴澎汤建宏张绪进母德伟何进朝i许乐华王义安
刘明俊李顺超田林刘垒刘常春
4图纸:裴金林许乐华王义安詹剑英5专题研究:王辉裴金林王义安刘明俊附录A:裴金林许乐华王辉赵凯
附录B:许乐华裴金林詹剑英赵凯附录C:王辉裴金林何进朝
王义安刘垒
何进朝王义安詹剑英
附录D:裴金林许乐华
胡小庆
邓年生
附录E:许乐华裴金林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于2017年11月3日通过部审,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定管理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4号,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邮政编码:43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1总则
2基本规定
3评价报告
3.1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4图纸
专题研究
附录A
自然条件与河床、海床演变分析现状与规划
工程符合性论证
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评价
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评价
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结论与建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文本格式一般规定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文本格式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评价报告目录
报告内容简化表
图纸设置表
本规定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月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附加说明
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条文说明
1总则
1总则
1.0.1为规范和统一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航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临河、临湖、临海工程包括码头类、修造船类、取排水类、整治与圈围类、孤立构筑物类、其他等工程。1.0.3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编制人员应涵盖港航工程、航海技术等水运类专业。1.0.4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的规定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120—3—2018)2基本规定
2.0.1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2.0.1.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报告、图纸、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和附件。
2.0.1.2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概述,自然条件与河床、海床演变,现状与规划,工程符合性论证,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评价,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评价,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等8章。
2.0.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2.0.2.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技术标准的规定。
2.0.2.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齐全、翔实、可靠。2.0.2.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高程和坐标系统,并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2.0.2.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对工程选址和布置方案与通航标准的符合性、工程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的结论意见。2.0.3下列工程应开展水流、潮流、泥沙模型试验:(1)临海工程中新建港区的码头类工程、圈围类工程和可能明显改变局部潮流、泥沙条件或海岸岸形的防波堤等孤立构筑物类工程;(2)临河临湖工程中可能明显改变水流泥沙条件的整治与圈围类工程、码头类工程、取排水类工程。
2.0.4临河临海工程中10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类工程,临河临湖工程中回旋水域利用航道的5千吨级及以上危化品码头类工程,可能对通航环境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临河临湖临海码头类工程,应开展通航安全模拟试验。2.0.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根据工程所对应的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价,对于影响较小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2.0.6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文本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评价报告应分章、节编写,章、节设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无内容的章、节应列出该章、节的序号和名称,并应注明本章、节无内容。根据临河、临湖、临海工程的实际情况,报告内容简化编写的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图纸设置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2
3评价报告
3.1第1章概述
3评价报告
3.1.1概述应包括任务由来、工程概况、报告编制依据、评价过程、主要评价结论等5节内容。
3.1.2任务由来应说明建设背景、任务来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建设背景应阐明工程建设任务和建设地点、立项情况及相关批件、拟使用的岸线或水域情况。
3.1.2.2任务来源应说明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工作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等。3.1.3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技术参数等内容。工程位置应阐明工程区域、岸别、航道里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控制坐标与高程等。建设方案应阐明工程布量、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3.1.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依据应包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相关依据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4.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列出名称、颁布时间、颁布的国家机构或部门等。技术标准应列出国家现行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发布年份等。3.1.4.2依据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其中重要文件应作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附件。依据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规划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等项目规划或其他建设依据文件:(2)城市、港口、岸线等规划;(3)航道规划或航道发展规划;(4)其他有关文件。
3.1.4.3依据的技术资料应列出资料全名、编制单位和日期,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相关勘测报告;
(3)专题研究报告;
(4)其他作为报告编制依据的技术资料。3.1.5评价过程应简述研究技术路线、现场踏勘情况、开展的主要专题研究及承担单位、征求意见情况、评价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等内容。3.1.6主要评价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选址;
(2)工程布置: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120—3—2018)(3)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
(4)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5)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3.2第2章自然条件与河床、海床演变分析3.2.1自然条件与河床、海床演变分析应包括自然条件和河床、海床演变等两节内容。3.2.2自然条件应包括河道或海域概况、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河道概况应说明工程河段的地理位置、河道特征、滩险分布、航槽位置等;海域概况应说明工程海域的地理位置,地貌特征、航道位置等。3.2.2.2气象应说明工程区域的气象特征,包括气温、风、降水、雾、雷暴等,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气温包括历年极端最高、最低气温,年平均气温,多年平均最高、最低气温等;(2)风包括常风向、次常风向及年出现频率,强风向、次强风向及年出现频率,6级及以上大风年平均天数,风向的季节变化,风玫瑰图,台风情况等;(3)降水包括年平均、最大、最小降水量和日最大降水量,降水量的季节分布等;4)雾包括年平均大雾日及近年实际出现的天数,大雾的季节分布等;(5)雷暴包括年平均雷暴天数及季节分布等。3.2.2.3水文应包括水位、潮位、径流、潮流、波浪、冰凌、泥沙等,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水位、潮位包括与工程区域有关的基本水文站、水位站、验潮站的分布和资料年限,实测统计资料,水位或潮位特征值等:(2)径流、潮流包括基本水文站、测流点、测流断面实测资料的统计分析,径流、潮流特征值等;
(3)波浪包括测波点的位置、水深、观测方法、观测年限、波浪特征值、波玫瑰图等;(4)冰凌包括冰期、冰况及其影响分析等内容,冰期包括初冰日、终冰日、总冰期、严重冰期,冰况包括固定冰宽度和厚度、流冰期天数、最大流冰尺寸、流冰量、流冰密集度、冰塞、冰坝等:
(5)泥沙包括泥沙来源、含沙量、泥沙运动特征等。3.2.2.4地质地震应包括工程区域地质构造、岩土层分布特征、工程地质问题、地震基本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3.2.3河床、海床演变分析应包括历史演变分析、近期演变分析、演变趋势预测、演变分析小结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2.3.1历史演变分析应包括工程区域发生的历史演变及原因。3.2.3.2近期演变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区域的岸线、深泓、洲滩、航槽等近期演变情况,并对演变过程、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和归纳;
(2)工程位置河床、海床演变情况。4
3评价报告
3.2.3.3演变趋势预测应根据河床、海床演变分析,结合模型试验结果,预测河床、海床演变及航道变化的趋势。
3.2.3.4演变分析小结应提出河床、海床演变及航道稳定性的结论意见。3.3第3章现状与规划
3.3.1现状与规划应包括航道现状与规划、港口现状与规划、通航环境、其他相关规划等4节内容。
3.3.2航道现状与规划应包括航道现状技术等级、航道尺度、航道布置、助航标志配布、航道整治和航道规划等内容。
3.3.3港口现状与规划应包括工程附近的岸线使用情况,港口及锚地的布置、功能、规模,港口规划等内容。
3.3.4通航环境应包括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通航条件、通航安全状况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已建、在建、规划的桥梁、隧道、水下管线、架空管线等跨越穿越航道建筑物的情况;
(2)已建、在建、规划的枢纽等拦河建筑物的情况;(3)已建、在建、拟建的码头、船台滑道、取排水口、栈桥、防波堤、圈围工程、锚地、水上过驳作业区等的情况。
3.3.4.2通航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碍航礁石、沉船、沉物等水下碍航物的情况;(2)船舶航路及附近特殊区域设置、航行规定等;(3)船舶流量、航行轨迹、船型组成。3.3.4.3通航安全状况应包括助导航设施、安全监管设施、应急设施、通信与防污染设备等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航道维护与通航安全管理机构,水上交通组织与安全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及时空分布特征、事故原因分析等。3.3.5其他相关规划应包括与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3.4第4章工程符合性论证
3.4.1工程符合性论证应包括工程选址和布置的规定与要求、工程选址符合性评价、工程平面布置符合性评价、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论证、符合性论证小结等5节内容。3.4.2工程选址和布置的规定与要求应按工程类别列出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3.4.3工程选址符合性评价应评价工程选址与航道、港口、岸线等规划的符合性,工程选址方案与工程水域条件、航道条件的适应性,与相邻涉水设施安全间距的符合性等。3.4.4工程平面布置符合性评价应根据工程区域的航道布置、航路设置、通航状况、水流条件等情况,评价工程布置方案与相关技术标准、航道维护要求、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符5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120-3—2018)合性。
3.4.5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3.4.5.1码头类工程应论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及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前沿停泊水域尺度、回旋水域尺度,码头前沿河底高程等技术参数与航道条件的适应性,利用已有或配套建设进港航道,待泊锚地等辅助性设施的码头类工程,尚应评价码头工程与辅助性设施的相互适应性,临海码头类工程尚应评价设计通航水位的符合性,以及进港航道乘潮水位、乘潮时间和通航保证率的合理性。3.4.5.2修造船类工程应论证修造船型及回旋水域、下水作业冲程等技术参数与航道条件的适应性,对淹没在水下的船台滑道等水下临河建筑物,尚应评价其顶部设置深度的符合性。
3.4.5.3取排水类工程应评价水下设施的顶部设置深度等技术参数的符合性。3.4.5.4整治与圈围类工程、孤立构筑物类工程、其他工程应根据工程具体类型与功能,评价主要技术参数的合理性。3.4.6符合性论证小结应提出选址、平面布置、技术参数等的结论性意见。3.5第5章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评价3.5.1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评价应包括工程对水流、潮流条件的影响,工程对河床、海床演变的影响,工程对航道布置、航道尺度及助航标志配布的影响,工程对航道整治工程的影响,航道条件影响评价小结等5节内容。3.5.2工程对水流、潮流条件的影响应评价工程对局部水域流速、流向、流态、纳潮量、波浪、水位、潮位、比降变化等影响,取排水类工程尚应评价取排水量对通航流量的影响,分汉区域的整治与圈围类工程、取排水类工程等尚应评价工程对汉道分流比或纳潮量的影响,工程需采取疏浚、吹填等措施的,尚应评价工程疏浚、吹填等对水流、潮流的影响。开展模型试验的,应结合试验成果进行评价。3.5.3工程对河床、海床演变的影响应评价工程对河床、海床冲淤变化的影响,工程需采取疏浚、吹填等措施的,尚应评价工程疏浚、吹填等对河床、海床演变的影响。开展模型试验的,应结合试验研究成果进行评价。3.5.4工程对航道布置、航道尺度及助航标志配布的影响应根据工程区域不同水位或潮位期航道布置情况,分析工程方案与航道布置的关系,评价工程对航道边线等平面布置的影响、对航道布置调整的影响;评价工程对航道宽度、水深、弯曲半径等的影响;评价工程对附近助航标志的设置、维护及功能发挥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相关助航设施的影响3.5.5工程对航道整治工程的影响应评价工程对已建、在建、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建筑物稳定及功能发挥等的影响。
3.5.6航道条件影响评价小结应提出航道条件影响的结论性意见。3.6第6章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评价3.6.1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评价应包括工程对船舶通航的影响、工程对相邻涉水设施6
的影响、工程对通航安全设施的影响、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小结等4节内容。3评价报告
3.6.2工程对船舶通航的影响应评价工程对船舶航路,习惯航路、定线制航路设置的影响,以及工程对工程区域船舶交通组织、航道通过能力、通航秩序及船舶驾驶操作的影响。开展通航安全模拟试验的,应结合试验成果进行评价。3.6.3工程对相邻涉水设施的影响应评价工程对邻近码头、锚地、水上过驳作业区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影响。
3.6.4工程对通航安全设施的影响应评价工程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甚高频通信系统(VHF)等安全监管设施的影响。
3.6.5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小结应提出通航安全影响的结论性意见。3.7第7章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3.7.1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包括工程方案调整意见、航道保障措施、通航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4节内容。3.7.2工程方案调整意见应根据工程布置方案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的影响提出工程方案优化调整的具体意见。
3.7.3航道保障措施应提出提前或同步实施的保持航道稳定、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措施,以及应配备的助导航设施、航道维护设施等。3.7.4通航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应提出减小或消除工程对通航安全影响的措施,以及应配备的通航安全监管、应急保障等设施。3.7.5安全管理措施应根据影响程度,从技术保障、制度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措施。3.8第8章结论与建议
3.8.1结论与建议应包括结论、建议等两节内容。3.8.2结论应对报告研究分析情况进行总结,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河床、海床演变:
(2)工程选址与布置符合性:
(3)航道条件影响评价结论:
(4)通航安全影响评价结论:
(5)工程方案与优化意见:
(6)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3.8.3建议应根据分析论证与评价情况,对工程建设方案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需要深化开展的工作等提出建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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