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9.140.35
分类号:Y48
备案号:31044-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333—2010
代替QB/T1333—2004
背提包
Handbag and knapsack
2010-12-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04-01实施
4.4条“标识”改用新条文:
4.4标识
材质标注应符合以下规定:
QB/T1333—2010
《背提包》
第1号修改单
按3.1分类规定,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应标注;
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剖层皮革材质应明确标注“剖层”字样;使用多种成分复合制成的材料,其中皮革基体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不能标注“皮革”。皮革基体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表面只经过涂饰处理或移膜处理(含移膜后再涂饰),材质可标注为“超厚涂饰革”或“超厚移膜革”。前言
本标准是对QB/T1333一2004《背提包》的修订。本标准与QB/T1333一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引用标准;取消了“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按品种分类”,并增加相应要求;QB/T1333-2010
“规格及允许偏差”、“标识”要求;增加了“原料和配件”、“有害物质限量”、将“外观质量”中“面料要求”调整为“面料、里料要求”;调整了“规定负重”要求,将“负重”试验方法调整为“振荡冲击试验”;提高了“拉链耐用度”要求;
细化了“摩擦色牢度”试验方法;增加了“金属配件耐腐蚀性”要求;增加了“锁”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特殊型式检验”;
修改了“合格判定”;
增加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胜利来皮具有限公司、广州鲨鱼皮具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立胜、邹立蒙、莫飞英、钟锡豪。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行业标准QB/T1333一2004《背提包》。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T 1333-1991;
QB/T1333-1996;
QB/T1333-2004;
背提包
QB/T1333-2010
本标准规定了背提包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日常生活用的背提包。具有特殊用途的背提包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912.1一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3920-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GB/T17592一2006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19340一2003鞋和箱包用胶粘剂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19942一2005,ISO/TSGB/T19942皮革和毛皮
17234:2003,MOD)
GB20400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聚氯乙烯人造革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21550-2008
QB/T1586.1
QB/T2002.1
QB/T2002.2
箱包五金配件箱锁
皮革五金配件
电镀层技术条件
皮革五金配件表面喷涂层技术条件QB/T2537·皮革色牢度试验往复式摩擦色牢度QB/T2922
箱包振荡冲击试验方法
QB/T3826-1999
3产品分类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型盐雾试验(NSS)法3.1按品种(面层材料)分类
a)皮革背提包;
b)人造革、合成革背提包;
c)再生革背提包;
d)织物面料背提包;
e)使用多种材料为面料的背提包;f)其他材料背提包。
3.2按型式(结构)分类
a)带有各种背带的背包;
b)带有各种提把的提包;
c)带有各种背带、提把的背提两用包。1
QB/T1333-2010
4要求
4.1原料和配件
按有关产品标准选用。
4.1.1有害物质限量
皮革、再生革类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GB20400和表1的规定,聚氮乙烯人造革类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21550一2008的规定,织物类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箱包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游离甲醛/(mg/kg)
皮革、再生革、织物类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限量值
≤300
注:被禁芳香胺名称见GB20400附录A。如果4-氨基联苯和(或)2-萘胺的含量超过30mg/kg,且没有其他的证据,以现有的科学知识,尚不能断定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表2箱包用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苯/(g/kg)
甲苯+二甲苯/(g/kg)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g/kg)
正己烷/(g/kg)
二氯甲烷
1,2-二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
三氯乙烯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卤代烃/(g/kg)
。聚氨酯胶粘剂测试本项目。
4.1.2包锁
符合QB/T1586.1或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1.3五金配件
符合QB/T2002.1、QB/T2002.2的规定。4.2规格
产品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土5mm。注:产品主体外形长度的最长距离为产品规格。4.3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标识
材质名称、标注与产品所用材料相符;指
一按3.1分类规定,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应标注;一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2
移膜皮革、剖层皮革材质应明确标注“移膜”、“剖层”字样;QB/T 1333-2010
使用多种成分复合制成的材料,其中皮革基体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不能标注“皮革”。表3外观质量
检验项目
整体外观
皮革、再生革
人造革、合成革
缝合线
缝合线迹
配件安装,
优等品
合格品
形体饱满,弧线自然,粘贴平服角对称,端形体饱满,弧线自然,粘贴平服角对称,基正、整洁干净
厚薄均匀,无裂面、裂浆、脱色现象。表面平服,前后大面无伤残,不允许有明显印道、折痕
无印道、凹凸、疙瘩
无断经、断纬,无跳丝、跳线、印道、污点、瑕点
本端正、整洁干净
厚薄均匀,无裂面、裂浆、脱色现象。表面平服,前、后大面无伤残,后大面、底部上允许有粗糙斑两处,面积不大于9mm2,允许有不明显印道、折痕两处
无明显印道、凹凸、疙瘩
主要部位无断经、断纬,无跳丝、跳线、明显印道、污点、瑕点,次要部位允许有轻微缺陷2处
平服周正,整洁干净,无裂面、断经、断纬、跳纱、裂匹、散边等缺陷选用适合所用面料、里料质量的缝线,质量、色泽与各部位相适应上下线吻合、线迹平直。针距一致。背上下线吻合、线迹平直。针距二致。背提包提包前大面、前盖不充许空针、漏针、表面不允许空针、漏针、跳针。不允许有线跳针。不允许有超过15mm长的线迹歪斜。迹歪斜
单只产品上空针、漏针、跳针各不得超过一处,空针、漏针、跳针各不得超过2针缝合平直,边距一致;拉合滑顺,无错位、掉牙,不掉色光亮无锈残,无漏镀、无毛刺,不允许有针光亮无锈残,无漏镀、无毛刺,不允许有起孔、起泡、起皮、脱落和明显划伤平服、牢固
皮、脱落现象
产品附带的标样与背提包主体材质完全一致a标样是指为表明主体材质,产品附带的材质样块,未附带标样的产品不检验此项。4.5物理机械性能
4.5.1规定负重
应符合表4的规定。
4.5.2振荡冲击性能
在规定负重条件下进行振荡冲击试验,分别检验背带、提把、侧提带,振荡冲击次数为:双背带、双提把各400次,单背带、单提把各250次,侧提带150次。测试后包体无开裂;各部件不变形,无断裂、损坏,不开线;各类连接作用的带祥类不允许发生30%以上的变形;固定件、连接件不松动;包锁开启正常,密码锁无卡死、跳号、脱勾、乱号及密码失控现象。注:双背带、双提把指在产品相应对称部位具有的相同部件。4.5.3其他物理机械性能
应符合表5的规定。
QB/T1333-2010
规格/mm
180~300(不含300)
300~400(不含400)
400~500(不含500)
≥500
注:规定负重不包括包体自重。序号
缝合强度
拉链耐用度
摩擦色牢度
(沾色)
检验项目
皮革、再生革
人造革、合成革
五金配件耐腐蚀性
试验方法
原料和配件
表4规定负重
优等品
表5其他物理机械性能
优等品
规定负重/kg
合格品
合格品
面料之间的缝合强度在60mm×60mm有效面积上不低于196N包锁、插接件、磁扣件等能正常开关,无异常300次无掉牙、无错牙、无损坏
200次无掉牙、无错牙、无损坏
干擦:≥4级,湿擦:≥3级
表面无腐蚀
表面腐蚀面积不大于1mm
在加工生产以前,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验证,有害物质限量按GB20400、GB19340一2003、GB21550-2008、GB/T2912.1-1998、GB/T17592-2006等标准进行检验。5.2规格
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板尺或专用尺测量,以包体自然状态外轮廓最长点为准进行测量。注:当相关方对规格及允许偏差有异议时,按设计规定检验规格及允许偏差。5.3外观质量、标识
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感官并结合量尺检验。5.4物理机械性能
5.4.1振荡冲击性能
试验前,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起连接作用的祥类部件长度(未固定部分长度),按表4规定负重,将负重物均匀地摆放在包内,并将背带调节到最大长度,按QB/T2922规定分别对背带、提把侧提带进行试验,试验后在2min内测量起连接作用的类部件的长度,计算其变形量,测试双背带、双提把时,应将两条背带或两个提把同时固定在箱包振荡冲击试验机的弹簧钩上。5.4.2缝合强度
QB/T1333-2010
截取背提包主要部位的缝合面料两份,有效面积为60mm×60mm(缝合线长度60mm,缝合线两侧面料宽度各60mm),上下夹具夹量宽50mm,深(30土2)mm,用拉力机测试,拉伸速度(100士10)mm/min,至拉断(线或面料)为止,结果取最低值。如果拉力机显示数值超过缝合强度规定数值,而试样未断,可终止试验。
5.4.3配件
在振荡冲击性能试验后用手工检验,开、关记作一次,分别测试200次。5.4.3.1机械密码锁用手拨密码轮设定密码,并用所设定的密码开启和关闭密码锁,任意组合各位数码,分别开、关试验200次。钥匙锁用手拿钥匙顺着锁芯窝插入锁芯钥匙槽内开启和关闭锁具。电子编码锁使用电子钥匙开启和关闭锁具。5.4.3.2钥匙锁、电子编码锁使用非专用钥匙开启测试10次,机械密码锁选用任意10组不同的乱码开启测试。
5.4.3.3插接件、磁扣件手动开、合记作一次,分别测试200次。5.4.4拉链耐用度
选取拉链长度20cm,以20次/min的速度进行测试,开、合记作一次。拉链长度不足20cm,在拉链最大长度范围内进行测试。
5.4.5摩擦色牢度
在背提包大面、包盖上分别取样,检验沾色牢度。前大面、后大面、包盖为相同材料时,从后大面取样、测试;前大面、后大面、包盖为不同材料时,分别取样、测试;前大面、盖为相同材料时,从前大面或盖取样测试。
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再生革类材料按QB/T2537进行检验,测试头质量1000g,干擦50次,湿擦10次;织物类材料按GB/T3920一1997规定,取一组试样进行检验。5.4.6五金配件耐腐蚀性
按QB/T3826一1999进行检验,镀铬件测试12h,镀镍件、镀锌件测试6h。6检验规则
bzxZ.net6.1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的一个检验批。6.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对产品逐件进行外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常规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只进行常规型式检验。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6.4特殊型式检验
遵照附录A的规定。
6.5合格判定
6.5.1单只判定规则
a)优等品:有害物质限量、外观质量、标识、物理机械性能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判该只产品为优等品;
QB/T 1333-2010
b)合格品:有害物质限量、标识、物理机械性能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即判该产品不合格。有害物质限量、标识、物理机械性能全部合格,外观质量中允许有不超过三项的轻微缺陷,则判该产品合格。如产品出现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缺陷,即判该产品不合格。6.5.2批量判定规则
a)优等品:三只被测样品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优等品;b)合格品:三只被检测样品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只·(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
7.1.1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地址、商标、等级、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联系电话;必要时,应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7.1.2必要时,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货号、颜色、数量、贮运(防护)标识等标志。7.2标签
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规格(型号)、货号、主体材质(面料、里料)、合格(检验)标识等。
7.3包装
产品的内外包装应采用适宜的包装材料,防止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受损。7.4运输和贮存
防止曝晒、雨雪淋;
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避免高温环境;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
避免尖锐物品的戳、划。
A.1适用范围
国家监督抽查、仲裁检验、消费争议。A.2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特殊型式检验
QB/T1333-2010
在常规型式检验的基础上,皮革、再生革、织物类材料(面料、里料)中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应符合表1的规定。
A.3试验方法
A.3.1取样
在产品的主要部位取样,不同材料分别取样,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在报告中详细记录取样情况。A.3.2检验
不同材料分别检验,皮革、再生革类材料按GB/T19942进行检验,织物类材料按GB/T17592一2006进行检验。
A.4合格判定
如该项检验不符合表1的规定,即判该产品不合格。7
QB/T133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背提包
QB/T1333-2010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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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19·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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