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10004-2018
中文名称: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规则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英文名称:Inspection rules for grey fabric of cotton,man-made fibre or blend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10-22
实施日期:2019-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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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棉及
化纤
纯纺
混纺
检验
规则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产品>>59.080.01纺织产品综合
中标分类号:纺织>>棉纺织>>W10棉纺织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9-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宝庆、戴兵、陈慧、刘建敏、王耀
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立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复验、检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以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的本色纱线为原料,机织制成的织物。其他织物可参照执行。
标准内容
ICS 59.080.01
W10
Fz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 10004—2018
代替 FZ/T 10004—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规则
Inspection rules for grey fabric of cotton, man-made fibre or blend
2018-10-22发布
201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 10004—200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规则》。与FZ/T 10004—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扩大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验收及检验报告内容;
——增加取样与尺寸要求及评判结论,细化长度规定;
——删除不合格品处理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09/SC 1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立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宝庆、戴兵、陈慧、刘建敏、王耀。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410—1978、FZ/T 10004—1993、FZ/T 10004—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复验及检验报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化纤及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本色纱线为原料的机织物,其他织物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FZ/T 10009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标志与包装
3 验收
3.1 供货方应根据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依据产品标准或协议对检验合格证、包装及标志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通知供货方,若一周内供货方未答复,则以收货方验收结果为准。
3.2 若收货方因条件限制不能按约定期限验收,应按供货方检验结果收货。
4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标志与包装检验按FZ/T 10009执行。
4.1 凡有合约或供货协议的产品,按协议规定执行。
5 抽样方法
5.1 同一品种、原料、规格、工艺及生产批号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5.2 内在质量与外观质量样本均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5.3 如供需双方对结果有异议,应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抽样检验,复验结果为最终依据。
5.4 凡有合约或供货协议的产品按协议执行。
6 检验评定
6.1 外观质量
6.1.1 根据批量大小确定抽样数量及合格判定数,按表1执行。
表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节选)
批量范围N:1~15,样本3,合格判定数0,不合格判定数1;
16~50,样本5,合格判定数0,不合格判定数1;
51~150,样本20,合格判定数0,不合格判定数1;
151~280,样本32,合格判定数1,不合格判定数2;
281~500,样本50,合格判定数2,不合格判定数3;
501~1200,样本80,合格判定数3,不合格判定数4;
1201~3200,样本125,合格判定数5,不合格判定数6;
3201~10000,样本200,合格判定数8,不合格判定数9。
注:当批量小于样本量时全数检验。
6.1.2 按产品标准外观疵点要求评定,若不合格品数≤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合格;若≥不合格判定数,则判不合格。
6.2 内在质量
6.2.1 每批至少抽取3块样品,分别来自不同包装。
6.2.2 检验结果以全部样品平均值作为该批结果。
6.2.3 每块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全批合格。
6.3 包装和标志
按FZ/T 10009执行。
6.4 长度
6.4.1 长度抽样按表1执行,检查段数应保持记录完整。
6.4.2 每匹(段)布实测长度误差在明示长度-0.5%范围内判合格。
6.4.3 若样本中短于规定公差范围的匹(段)数≤合格判定数,且平均长度≥明示平均长度,则判长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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