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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 973-2021

中文名称: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9-09

实施日期:2022-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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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60.01

中标分类号:Z77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以下标准:DB33/ 973-2015。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33/973-2021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管理规范,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部分标准内容

DB33/973-202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9-09 实施日期:2022-01-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发布机构不承担专利识别责任。本标准代替DB33/973-20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未被替代内容为“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差异包括: - 调整适用范围(见1); - 修订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标准分级(见4,2015年版4.1),划分污染物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新增总氮,调整氨氮和总磷控制要求(见4.3、4.4,2015年版4.1); - 更新监测方法(见5.5)。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及代替标准历次版本:2015年首次发布DB33/973-2015,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强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农村水环境安全,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标准不可或缺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指定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T 189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937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 347.2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 HJ 493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 494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 HJ 495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 HJ 53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36 水质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 HJ 637 水质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 755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 HJ 828 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 HJ 1001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HJ 1147 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 DB33/T119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 - DB33/T1199-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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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973-2021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DB33/ 973-2021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DB33/ 973-2021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DB33/ 973-2021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DB33/ 973-2021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