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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 35-197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J 35-1979

中文名称:渔业水质标准(试行)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1990-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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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渔业 水质标准 试行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标准>>Z51专业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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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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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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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975533273009055500730730770003700779730:77750707073270790057077777097337077707793779750772770797537732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办公室(74)国环办字第1号文的要求,由原农林部和国家水产总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渔业水质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经国家有关领导部门批准《渔业水质标准》TJ35一79为全国通用标准,自1979月12日1日试行。现将《渔业水质标准》转载于后。一编 者
渔业水质标准
TJ 35—79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557991729372
第1条根据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规定,使渔业水域水质符合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和繁殖的要求,不影响水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第3条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大力开展综合利用,认真治理各种有害的污水、污物,使其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切实作好渔业水域的保护工作。
第4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卫生、水产等有关部门,认真监督本标准的试行。第二章 水 质 标 准
第5条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标准:编号
色、臭、味
漂浮物质
悬浮物质
生化需氧量
(五天,20℃)
溶解氧
氰化物www.bzxz.net
硫化物
氟化物
挥发性酚
石油类
丙烯腈
丙烯醛
六六六
滴滴涕
马拉硫磷
五氯酚钠
对硝基氟苯
对氨基苯酚
水合肼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松节油
1,2,3~三氮苯
1,2,4,5~四氮苯
渔业水域水质标准
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准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不得对鱼虾贝藻类产生有害的影响淡水6.5~8.5,海水7.0~8.5
不超过5毫克/升;冰封期不超过3毫克/升24小时中,16小时以上必须大于5毫克/升,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毫克/升,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4毫克/升
不超过0.0005毫克/升
不超过0.005毫克/升
不超过0.1毫克/升
不超过1.0毫克/升
不超过0.01毫克/升
不超过0.1毫克/升
不超过0.1毫克/升
不超过0.1毫克/升
不超过0.02毫克/升
不超过0.2毫克/升
不超过1.0毫克/升
不超过0.005毫克/升
不超过0.002毫克/升
不超过0.05毫克/升
不超过0.7毫克/升
不超过0.02毫克/升
不超过0.02毫克/升
不超过0.001毫克/升
不超过0.005毫克/升
不超过0.01毫克/升
不超过0.4毫克/升
不超过0.1毫克/升
不超过0.1毫克/升
不超过0.01毫克/升
不超过0.06毫克/升
不超过0.3毫克/升
不超过0.06毫克/升
不超过0.02毫克/升
注:放射性物质的标准,应按现行的《放射防护规定》中关于露天水源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水质保护
第6条对水产资源有害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严禁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经处理,排入地面水后,必须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台本标准。
第7条内河船舶的污油和含有毒物的洗仓水,不得排入渔业水域,如需排放时,应远离渔业水域,不得对渔业水域造成污染。沿海船舶排放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应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执行。
第8条工业废渣和其它对水产资源有害的污物,不得倾入渔业水域。在渔业水域周围地带堆放含有可溶性毒物的工业废渣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和渗透等措施。第9条在渔业水域沿岸和农田施用化学农药时,应加强管理,做到合理施用,防止农药流失而污染渔业水域。
施用和盛放化学农药的器具,不得在渔业水域内刷洗。第10条新建、改扩建和续建的工矿企业,凡需向邻近渔业水域排放废水时,其厂址选择和废水排放口的设置,必须取得设计审批部门同级的环境保护、卫生和水产部门的同意。第11条凡从事对渔业水域有污染影响的科学试验活动,必须经有关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卫生和水产部门的同意。第12条各级水产部门应依靠群众,加强对渔业水域的管理,经常观察水域周围地带各种污水、污物的排放情况,如发现可能污染水域时,要报当地革命委员会及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责成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对不执行本标准而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事故,引起人民生命、伤亡或造成渔业严重损失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肇事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四章 水 质监 测
第13条水质的检验方法,应以现行的《渔业水质检验方法》试行。第14条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应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当地的水利、海洋、卫生和水产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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