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365-2008
中文名称:鱼虾类放流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3-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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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50
中标分类号:B5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刘克奉、房恩军、马维林、汪志清
起草单位:天津市水产研究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鱼虾类资源增殖放流行为的管理也适用于其他科学研究等目的进行的放流本标准规定了鱼虾类放流的技术要求,包括品种选择、苗种生产、水质要求及检疫标准,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的鱼虾资源增殖放流。
部分标准内容
鱼虾类放流技术规范 DB12/T365-2008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0的编制要求起草,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天津市水产局提出,并由大洋市水产研究所编制,主要起草人包括刘克奉、房恩军、马维林、江志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虾类放流的品种、来源、质量、环境要求及技术规范,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的鱼虾类资源增殖放流,以及相关科学研究的放流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18407.4—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NY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2 无公害食品渔川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3 放流品种
放流品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的要求。放流品种应为大洋本地野生现有或原有品种。渤海品种中的非本地种类,经市渔业管理部门专家评估通过后,才可进行放流。国外或其他地区的引进种、杂交个体及基因改变个体不得放流。所有放流品种需经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获得批准。
4 来源
4.1 人工育苗
4.1.1 生产单位
放流苗种生产单位应取得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生产地点应符合GB/T18407.4—2001要求。
4.1.2 养殖水源
苗种生产单位养殖水源应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苗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源应符合NY5051或NY5052的规定。
4.1.3 生产技术管理
苗种生产及养殖过程应符合技术规范,实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使用药物应符合NY5071的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使用饲料应符合NY5072的规定。
4.2 自然水域野生鱼虾类苗种
自然水域野生苗种的捕捞地点必须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5 质量要求
5.1 规格
鱼类放流苗种(包括受精卵)其规格不应小于放养商品苗规格,最小体长不小于1.2cm;虾类放流苗种应为仔虾及以上生物学阶段,最小规格应符合商品苗标准。
表1 放流鱼虾类规格要求
品种 发育阶段 体长(cm)
梭蟹 幼鱼及以上 ≥15
花鲈 幼鱼及以上 ≥3.0
竭牙鞋 幼鱼及以上 ≥5.0
半滑舌绳 幼鱼及以上 ≥6.0
红鳍东市纯 幼鱼及以上 ≥3.0
鲤鱼 幼鱼及以上 ≥4.0
草鱼 幼鱼及以上 ≥4.0
鲢鱼 幼鱼及以上 ≥4.0
鲫鱼 幼鱼及以上 ≥4.0
人银鱼 受精卵及以上 ≥2.0
中国明戏虾 幼鱼及以上 ≥1.5
5.2 检疫
放流苗种必须经过市级以上水产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符合生态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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